关于北海国发川山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关于
北海国发川山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致:北海国发川山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北海国发川山生物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贵公司2026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
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北海国发川山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
的。本所在此同意,贵公司可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材料,随其他
需公告的信息一并向公众披露,本所律师将依法对本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
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关于北海国发川山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系由贵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召集,由董
事长程芳才先生担任本次股东会的主持人。为召开本次股东会,贵公司董事会已
于2026年10月20日公告了《北海国发川山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贵公司前述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现场会
议地点、会议表决方式、会议审议事项、股权登记日、参加现场会议登记办法、
网络投票方式、关于股东有权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说明及公司通
信地址、联系人、电话等事项。
经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
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11月4日13:30在广西北海市茶亭路31号富钰大厦19
楼公司会议室召开。同时,为股东参加本次股东会提供便利,本次股东会提供的
网络投票系统为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股东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
台的投 票时 间为股东会召开 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
经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
现场会议在通知的时间、地点召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股东会
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共计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54,654,870股,占贵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4264%;经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
权委托书等文件,上述人员均为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除贵公司股东及委托
代理人外,其他出席会议的人员为贵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贵公司同意的相
关人员。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符合《公
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根据上证所网络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方式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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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表决的股东277人,代表股份120,564,04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合计283人,代表股份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对列入会议通知的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
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
列入本次股东会通知中的所有提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表决时根据有关规
定由本所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进行监票、验票、计票。本次股东会同时通过网络
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网络信息有限公司向贵公司提供了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情况的统计数据。主持人在会议现场宣
布了表决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
决并审议通过了以下事项: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96,249,83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权1,515,80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652%。其中,中小股东总
表决情况:同意92,364,1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53.9090%;反对77,453,2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45.2062%;弃权1,515,8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8848%。
及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95,819,93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权125,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19%。其中,中小股东总表
决情况:同意91,934,2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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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46.2684%;弃权12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735%。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95,988,43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权5,174,90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534%。其中,中小股东总
表决情况:同意92,102,7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53.7564%;反对74,055,5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43.2231%;弃权5,174,9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3.0205%。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95,721,63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权1,525,80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709%。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
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
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以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
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四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