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华期货: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11-04 21:05:55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之法律意见书
致: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金杜)接受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
湾省)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仅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涉及法律法规适用之
目的,中国境内特指中国内地)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6 年 11 月
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
于: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港联合交易所(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网站刊登的日期为 2026 年 10
     月 13 日的《董事会决议公告》;
     的《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 A 股《股东会通知》);公司在香港联交所网站刊登的日
     期为 2026 年 10 月 14 日的《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通知》以及 H
     股通函(以下简称 H 股《股东会通知》及 H 股通函);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
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
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
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
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
东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
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
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
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
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进行
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本法
律意见书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
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
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
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决定授权董事长罗旭峰先生择机确定本次股东会的具体召
开时间、地点并安排向公司股东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及其他相关文件。
   公司以公告形式在《上海证券报》及上交所网站刊登了日期为 2026 年 10
月 15 日的 A 股《股东会通知》,在香港联交所网站刊登了日期为 2026 年 10
月 14 日的 H 股《股东会通知》及 H 股通函。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上城区横店大厦 9 层会议室召开。现场会议由董事长罗旭峰先生主持。
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6 年 11 月 4 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
日的 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
议案与 A 股《股东会通知》、H 股《股东会通知》及 H 股通函中公告的时间、
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金杜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无现场出席的股东。根据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协助公司
予以认定的 H 股股东资格确认结果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参加本次
股东会网络投票的相关信息,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含委托代理人)共 278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686,841,82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8663%。
  除以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以外,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的人员还包括本所律师,公司董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现场
会议。
  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 H 股股东资格由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协助公司予以确
定,我们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
股东及 H 股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会议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 《上市
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股通函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证,本次股东会无现场出席的股东。
会网络投票系统或互联网投票平台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
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普通股
 合计
      其中,A 股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 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以上议案系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
人资格以及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章页)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南华期货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良好,盈利能力良好,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估值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