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元六 电子 技 份有 公司
控 东、实 控制人增持公司 份的
法律意
京天 字(2026) 66 号
: 先生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 “本所”)接受北京元六 电子 技 份有
公司(以下 “公司”或“ 电子”)控 东、实 控制人 先生(以下
“增持人”)的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券法》
(以下 “《 券法》”)、
《上市公司收 理办法》
(以
下 “《收 理办法》”)、
《上海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律监 指引 8 号——
份变动 理》
(以下 “《 份变动 理指引》”
) 法律、 政法 、 及
性文件的 定,就增持人本次增持公司 A 份(以下 “本次增持”)的 关
事宜 专 核查,并出具本法律意 。
为出具本法律意 ,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和《律师事务所 券法律业务执业 则( )》 定及本法律意 出具之日以前
已 发生或 存在的事实,严格履 了法定 , 循了勤勉尽 和 实信用原则,
了充分的核查 ,保 本法律意 所 定的事实 实、准 、完整,所发 的
性意 合法、准 ,不存在 假 、 导性 或 大 漏,并承担 应法
律 任。
本次增持所必备的法律文件, 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告,并愿意承担 应的法律
任。
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 已履 普 人一 的注意义务。
产 估机构、 信 机构、公 机构 接取得的文件,对与法律 关的业务事 在
履 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务在履 普 人一 的注意义务
后作为出具法律意 的依据;对于不是从上 机构 接取得的文书, 核查和 后
作为出具法律意 的依据。
人用于其他任何 的。
基于上 ,本所及 办律师依据 关法律法 定,按照律师 业公 的业务标
准、 德 和勤勉尽 ,本所律师发 法律意 如下:
一、增持人的主体 格
(一) 核查,本次增持人为 电子控 东、实 控制人、 事 先生。
小丹女士与 先生 父女关 ,亦为公司的控 东、实 控制人。截 本法律
意 出具之日, 先生及 小丹女士的基本情况如下:
先生,男,中国国 , 份 号为 110102195010******。
小丹女士,女,中国国 , 份 号为 110102197905******。
(二)依据增持人 并 本所律师登录中国 券监 理委员会(以下
“中国 监会”) (http://www.csrc.gov.cn/)、 券期 市场失信 录查 平
台 ( https://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 )、 上 海 券交易所
(http://www.sse.com.cn/)、中国执 信息公开 (http://zxgk.court.gov.cn/)、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https://www.gsxt.gov.cn/) 公开信息检 ,截
本法律意 出具之日,增持人不存在下列《收 理办法》 六条 二款 定的不得
收 上市公司的情形:
上,本所律师 为,截 本法律意 出具之日,增持人不存在《收 理办法》
六条 二款 定的不得收 上市公司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 格。
二、本次增持的情况
(一)本次增持前增持人的持 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 关 料、公告文本并 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增持前, 先生
接持有 65,333,760 公司 份,占公司总 本的 28.2731%。 先生及 小丹女
士合 持有公司 份总数为 71,624,087 ,占公司总 本的 30.9952%。
(二)本次增持的实施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 关 料、公告文本并 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控 东、实 控
制人 先生于 2026 年 11 月 3 日 上海 券交易所 以 中 价交易方式增
持公司 份 287,000 ,占公司总 本的 0.1242%,增持总 为 999.6999 万元。
(三)本次增持后增持人的持 情况
本次增持后, 先生 接持有公司 份 65,620,760 ,占公司总 本的
总 本的 31.1194%。
上,本所律师 为,截 本法律意 出具之日,增持人本次增持 为 合《
券法》《收 理办法》 关法律法 和 性文件的 定。
三、本次增持的信息披 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公告文本及公司的 明,公司已 《北京元六 电子 技
份有 公司关于控 东、实 控制人增持公司 份的公告》
《北京元六 电子
技 份有 公司关于控 东、实 控制人增持 份 及 1%刻度的权益变动提
性公告》,并拟于 2026 年 11 月 4 日 披 。
上,本所律师 为,截 本法律意 出具之日,公司尚 就本次增持按照《
券法》《收 理办法》的 定履 关信息披 义务。
四、本次增持 合《收 理办法》 定的免于发出 的情形
根据《收 理办法》 六十三条 一款 (四) 的 定,有下列情形的投
可以免于发出 :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 份 到或 公司已发
份的 30%的, 上 事实发生之日 一年后,每 12 个月内增持不 公司已
发 的 2%的 份。
根据公司提供 关 料、公告文本并 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增持前, 先生及
小丹女士合 持有公司 71,624,087 份,占公司总 本的 30.9952%, 公司
已发 份总数的 30%,且 先生及 小丹女士持有 公司已发 份总数的
司已发 份总数的 0.1242%,本次增持实施完成后,增持人在最 12 个月内
增持公司 份占公司已发 份总数的比例未 2%。
上,本所律师 为,本次增持 合《收 理办法》 定的可以免于发出
的情形。
五、 意
上所 ,本所律师 为,截 本法律意 出具之日,增持人具备实施本次增持
的主体 格,不存在《收 理办法》 六条 二款 定的不得收 上市公司的情形;
本次增持 为 合《 券法》
《收 理办法》 法律法 和 性文件的 定;公
司尚 就本次增持按照《 券法》《收 理办法》的 定履 关信息披 义务;
本次增持 合《收 理办法》 定的可以免于发出 的情形。
本法律意 一式叁份, 本所 办律师 字并加 本所公 后生效。
(本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