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安信: 奇安信关于公司仲裁事项进展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11-04 00: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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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561        证券简称:奇安信        公告编号:2026-033
            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仲裁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阶段:终局裁决,尚未执行。
?   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
    其全资子公司奇安信网神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为仲裁申请人。
?   涉案金额:292,442,288.66 元(含律师费、仲裁费等费用)。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鉴于目前裁决结果尚未实际执行,执
    行情况存在不确定性,暂不能确定本次仲裁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具体影
    响金额。本次裁决结果对公司不存在重大不利影响。
    公司于近日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送达的裁决书〔(2026)京仲字第 04844 号〕,
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仲裁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申请人一: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二:奇安信网神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赵兴国
    被申请人二:孙文
    被申请人三:Wenhui Yuan
   被申请人四:上海赛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二)仲裁请求内容
的股权为限,连带且共同向申请人支付股权回购价款本金共计 200,000,000 元;
的股权为限,连带且共同向申请人支付股权回购价款利息共计 90,213,699 元(暂
计算至 2026 年 5 月 7 日);
被申请人三履行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款本金及利息,在被申请人履行回购义务及被申请人四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时,享
有第一顺位优先分配权;
   以上共计 290,358,699 元。
   (三)本次仲裁涉及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协议》,约定申请人以共计 200,000,000 元增资款认购被申请人四的部分股权;
申请人于 2020 年 9 月 18 日支付共计 200,000,000 元增资款,被申请人四向申请
人出具了出资证明书。
申请人三(即被申请人四的创始股东)签署《股东协议》,对被申请人四完成合
格首次公开发行的时限,以及发生未能如期完成的情形时被申请人应履行的回购
义务和创始股东应分别承担的连带责任作出了约定。现被申请人四未按协议约定
完成合格首次公开发行,申请人依约享有回购权,并已多次向被申请人发出回购
通知,要求其尽快履行回购义务,然而被申请人至今未履行回购。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逾期支付股权回购款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侵犯了申
请人的合法权益,由此致使申请人产生了经济损失及部分费用,故申请人依照《投
资协议》《股东协议》的约定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案字第 04844 号〕。上述事宜详见公司于 2026 年 6 月 1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奇安信关于公司提起仲裁事项的公告》(公告
编号:2026-020)。
   二、本次仲裁事项的裁决情况
   基于案情及仲裁庭认定的事实和意见,仲裁庭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一、被申请人二、被申请人三按照比例合计分别向申请人一
和申请人二支付股权回购款本金 40,000,000.00 元和 160,000,000.00 元;
   (二)被申请人一、被申请人二、被申请人三按照比例合计分别向申请人一
和申请人二支付股权回购款利息(自 2020 年 9 月 18 日起至实际收到回购价款之
日止,暂计算至 2026 年 5 月 28 日)18,218,082.19 元和 72,872,328.77 元;
   (三)被申请人一、二、三的付款义务以其各自在裁决作出日持有的被申请
人四股权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为限;
   (四)被申请人一、被申请人二、被申请人三共同向申请人一、申请人二支
付律师费 80,000 元;
   (五)被申请人一、被申请人二、被申请人三共同向申请人一、申请人二支
付保全费 5,000 元、保全保险费 58,072 元;
   (六)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七)本案仲裁费 1,208,805.70 元全部由被申请人一、被申请人二、被申请
人三共同承担,被申请人一、被申请人二、被申请人三共同向申请人一、申请人
二支付申请人一、申请人二代其垫付的仲裁费 1,208,805.70 元。
   上述裁决各项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的款项,被申请人应自本裁决书送达
之日起 15 日内支付完毕。逾期支付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
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三、本次仲裁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仲裁系公司依法维权行为,该仲裁事项及其裁决结果对公司的生产经营
不存在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鉴
于目前裁决结果尚未实际执行,执行情况存在不确定性,暂不能确定本次仲裁对
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金额,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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