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达股份: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桂林福达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回购注销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6-11-03 00: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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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桂林福达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授予部分股票回购注销实施情况
             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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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次授予部分股票回购注销实施情况的
                   法律意见
                                  德恒 01G20210890 号
致:桂林福达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桂林福达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或“福达股份”)的委托,担任公司实施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及《桂林福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及《桂林福达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2024 年股票激励计划》”),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
分股票回购注销(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实施情况的相关事宜进行了核查
验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
  对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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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随其他材料一同公开披露,并就本所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或全部引用本《法律意见》的内容,但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
的歧义或曲解。
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但对于审计、财务等专业事项,本《法律意见》只作引用
且不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中对于有关报表、数据、审计报告中
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做出任何明
示或默示的保证,且对于这些内容经办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
格。
本所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
件、证言以及经办律师对相关部门或人士的函证及访谈结果进行认定。
材料,并且有关书面材料及书面证言均是真实有效的,无任何重大遗漏及误导性
陈述,其所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具有一致性。
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依据前述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对股份公司本次回
购注销所涉及的有关事实进行充分的核查验证的基础上,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批准和授权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为实施本次回购注销已经履行了如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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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2024 年 9 月 3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
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并于
  同日,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并对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
进行核实。
  (二)2024 年 9 月 3 日至 2024 年 9 月 12 日,公司在内部网站对激励对象
名单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间,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任何人对公司本次激励对象提
出的异议。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
示情况进行了说明。
  (三)2024 年 9 月 19 日,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桂林福达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
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
案》。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
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
宜。
  同日,公司披露了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
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不存在内幕信息知情人和激励对象利用公司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或泄露公司股票激励计划有
关内幕信息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情形。
  (四)2024 年 9 月 20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
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
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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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了核查意见。
   (五)2026 年 9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回购注销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
格的议案》。同意回购注销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持有的未获解禁部分 680,000 股股
份,并同意调整回购价格为 1.95 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公司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对本次股权激励事项明确发表了无异议的意见。
   (六)2026 年 9 月 10 日,公司就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减少公司注册资
本事项履行通知债权人程序,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
定信息披露媒体的《福达股份关于回购注销部分 2024 年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
的公告》。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已经取得
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和《2024 年股票
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原因及依据
   根据公司《2024 年股票激励计划》“第七章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
条件”中“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为第二类新能源电驱
齿轮业务板块核心管理人员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增设:“公司
售收入达到 1.85 亿元”。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 2025
年度新能源电驱齿轮产品销售收入为 6,847.83 万元,2024 年-2025 年累计销售收
入 7,810.90 万元,未达到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二个解除限售的业绩考核目标。
因此,公司需回购注销 7 名激励对象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人员、数量
   本次需回购注销未达到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已获授予但尚未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680,000 股,涉及 7 名激励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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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 2024 年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剩余 1,410,000 股,
  (三)本次回购注销价格及资金来源
  根据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十三章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
原则”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派息、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量或公司股
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调整方法如下: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
授予价格。
  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价格为 2.25 元,鉴于公司实施了
派方案每 10 股分派红利 2.00 元(税前),回购价格调整如下:
  P=P0-V=2.25-0.10-0.20=1.95 元。
  因此本次回购注销价格为 1.95 元/股加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本次回购注销的
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四)本次回购注销安排
  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设了回购专用证券
账户(账户号码:B885452811),并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递交了本次回购注销相关申请,预计本次限制性股票于 2026 年 11 月 5 日完成
注销,公司后续将依法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将由 645,650,651 股减少至 644,970,651
股,公司后续将依法办理减少注册资本的工商变更登记等手续;本次回购注销不
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价格及注销安排等符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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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2024 年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合法、
有效。本次回购注销尚需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完成相应股份回购注销和办理减少注册资本的手续。
  三、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就本次回购注销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法律
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2024 年股票激励计划》
的有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价格及注销安排等符合《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2024 年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本次回购注
销尚需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完成相
应股份回购注销和办理减少注册资本的手续。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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