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362 证券简称:民爆光电 公告编号:2026-081
深圳民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情况
厂房 5 楼大会议室。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11 月 2 日上午 9:15—下午 15:00
期间的任何时间。
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67 人,代表股份 110,357,92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76.392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105,00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72.683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63 人,代表股份 5,357,92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3.7089%。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63 人,代表股份 5,357,929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3.708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63 人,代表股份 5,357,92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3.7089%。
注:截至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 145,944,676 股;其中,公司回
购专用账户中股份数为 1,483,309 股,不享有股东会表决权,故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为 144,461,367 股。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金杜(深圳)律
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0,351,98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46%;反
对 4,5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1%;弃权 1,4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351,98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91%;
反对 4,5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47%;弃权
股份总数的 0.0261%。
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姜羽青律师、陈雅婷律师见证本次会议并出具
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
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民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