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科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ESG)管理制度
广东科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ESG)管理制度(草案)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广东科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ESG(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管理,健全 ESG 管理体系,积极履行 ESG 职责,
推动公司高质量、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7 号——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香港联合交易
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及其附录 C2《环境、
社会及管治报告守则》(以下简称《ESG 报告守则》)、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
标(SDGs)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相关国际通行准则的规定,以及《广
东科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 ESG 职责,是指公司在经营发展过程中应当履行的环境
(Environmental)、社会(Social)和公司治理(Governance)方面的责任和义
务,主要包括对自然环境和资源的保护、社会责任的承担以及公司治理的健全和
透明。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利益相关方,是指其利益可能受到公司决策或经营活动
影响,或者其行为可能影响公司的组织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和投资者、债
权人、职工、客户和消费者、供应商和合作伙伴、政府和监管机构、行业协会、
社区和公众、媒体等。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
公司(以下合称“子公司”)。公司倡导并推动供应商、客户及其他价值链伙伴
共同遵循本制度所体现的 ESG 理念和要求。
第五条 公司履行 ESG 职责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战略引领。将 ESG 工作纳入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决策全过程,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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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战略与责任承担的有机统一;
(二)合规披露。严格遵守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强制披露要求,
对不适用的事项遵循“不遵守就解释”原则;
(三)全面覆盖。ESG 管理覆盖公司业务和管理的全方位、全过程,并向
具有重大影响的价值链环节延伸;
(四)重要性优先。以重要性评估结论为基础确定管理重点和披露重点,优
先回应利益相关方关注的重大议题;
(五)量化可比。关键绩效指标尽可能以量化方式设定和披露,并保持统计
口径前后一致,口径发生变更的说明变更情况及其影响;
(六)风险导向。将 ESG 风险、气候风险和合规风险纳入公司全面风险管
理体系,实施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管理;
(七)持续改进。定期复盘 ESG 目标完成情况和管理成效,推动公司 ESG
绩效逐年提升。
第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积极履行 ESG 职责,定期评估 ESG
职责的履行情况,编制并披露 ESG 报告,确保 ESG 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一致性和及时性。
第二章 ESG 战略、理念与目标
第七条 公司秉承“融合创新,智联世界”的企业使命和“合作共赢,永续
经营”的经营理念,坚持把社会效益摆在重要位置,努力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
益相统一,向着“打造世界领先的电子电路企业”的愿景稳步迈进。
第八条 公司将 ESG 要求全面融入发展战略、经营决策和日常运营,不断提
升绿色智能制造水平,打造负责任、有韧性的供应链体系,实现公司发展与自然
环境、社会的和谐共生。
第九条 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在审议重大投资、融资、并购重组、产能建
设等事项时,应当评估相关 ESG 风险与机遇,并将其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公
司鼓励投资和管理人员在财务预测、估值和项目评价中综合考虑 ESG 因素与其
他重要因素。
第十条 公司围绕绿色、节能、低碳、环保,持续推进清洁生产和绿色智慧
工厂建设,采取下列措施降低经营活动对环境的影响:
(一)优先选用环境友好型原辅材料,推进无卤化、低挥发性有机物等低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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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害工艺替代,从源头减少污染物产生;
(二)开展节能技术改造,淘汰落后用能设备,提升能源利用效率;
(三)优化用能结构,逐步提高可再生能源和绿色电力使用比例;
(四)加强水资源管理,推行分质供水、梯级利用和中水回用,提升水资源
重复利用率;
(五)推动废弃物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置,提升一般工业固废综合
利用率;
(六)推广绿色包装和绿色物流,减少一次性用品使用和运输环节的碳排放。
第十一条 公司聚焦高密度印制电路板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坚持创新驱动,
通过技术进步、工艺优化和数字化转型,不断提升产品的可靠性、良率和绿色属
性,严格产品质量管控,为客户提供快捷、安全、可靠的产品和服务。
第十二条 公司建立 ESG 关键绩效指标库,围绕温室气体排放、能源和水资
源消耗强度、污染物排放、废弃物综合利用、安全生产、员工培训、供应商 ESG
审核覆盖率等方面设定年度目标和中长期目标,由战略委员会统筹,并分解落实
到各执行单位。
第十三条 ESG 工作组定期跟踪公司 ESG 目标的达成进度并向战略委员会
报告。公司将 ESG 目标完成情况纳入相关单位和负责人的绩效评价,推动 ESG
目标与管理实绩相结合。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十四条 公司建立结构完整、层级清晰、权责明确、运行高效的 ESG 管理
体系,为 ESG 工作开展提供组织保障。公司 ESG 管理体系为:
(一)董事会是 ESG 工作的领导和决策机构;
(二)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是 ESG 工作的研究
和指导机构;
(三)ESG 工作组是 ESG 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执行机构;
(四)公司总部各职能部门、各事业部及各子公司(以下简称“各执行单位”)
是 ESG 工作的执行单位。
第十五条 董事会主要履行下列 ESG 工作职责:
(一)审议和批准公司 ESG 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目标和重大议题;
(二)审议和批准公司 ESG 治理架构、管理制度及其重大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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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批公司年度 ESG 报告及其他 ESG 相关重要披露文件;
(四)识别和监督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 ESG 风险与机遇,督导管理层采
取适当应对措施;
(五)监督 ESG 目标的推进与完成情况,每年至少听取一次 ESG 工作汇报;
(六)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主要履行下列 ESG 工作职责:
(一)跟踪 ESG 发展趋势、政策动态和监管要求,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 ESG 战略规划、治理架构、管理制度、指标体系和信息披露
文件进行审核;
(三)统筹协调 ESG 相关内外部工作,指导重要性议题识别、年度 ESG 工
作计划编制和 ESG 报告编制;
(四)审阅公司年度 ESG 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监督、检查、评价公司 ESG 工作的落实情况,定期听取 ESG 工作进
展汇报;
(六)识别并监督气候变化等重大 ESG 风险和机遇,指导管理层制定应对
方案;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公司设立 ESG 工作组,组长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担任,成员由总
部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各事业部及子公司负责人和 ESG 联络人组成。ESG 工作
组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董事会办公室。战略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调整 ESG
工作组的组成。
第十八条 ESG 工作组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公司 ESG 发展战略、目标和年度工作计划,组织、督促各
执行单位实施 ESG 工作;
(二)拟订 ESG 管理制度、配套实施细则、阶段性工作计划及实施方案;
(三)组织开展年度利益相关方沟通和重要性议题评估,建立并维护公司
ESG 关键绩效指标库;
(四)组织公司 ESG 信息的收集、汇总、验证与分析,编制 ESG 报告及相
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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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筹备 ESG 相关会议材料,定期向战略委员会汇报 ESG 工作进展、存
在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六)组织 ESG 内部培训和宣传,提升全员 ESG 意识,跟踪 ESG 政策要
求及行业发展趋势;
(七)负责与咨询机构、评级机构和投资者的日常 ESG 沟通;
(八)战略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九条 各执行单位承担职责范围内的主体责任,按照公司统一部署落实
ESG 工作任务,定期向 ESG 工作组报送 ESG 数据和工作进展,并对所报送信息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第二十条 公司相关部门在 ESG 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分工如下:
(一)生产及工艺技术部门:负责能源资源消耗管理、节能降碳技术改造、
污染物产生环节管控、废弃物管理及产品绿色设计;
(二)安全环保部门:负责环境管理体系运行、污染防治设施运维、环境监
测、危险废物和危险化学品管理、职业健康与安全生产管理;
(三)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员工权益保障、职业健康、培训发展、劳动关系
及员工满意度管理;
(四)采购与供应链管理部门:负责供应商准入、ESG 评估与审核、绿色
采购、负责任矿产采购及供应商能力建设;
(五)质量与客户服务部门:负责产品质量管控、有害物质管控、客户满意
度调查和客户投诉处理;
(六)财务部门:负责 ESG 相关投入、资本开支、气候相关财务影响等数
据的提供与核算支持;
(七)董事会办公室及法务部门:负责 ESG 信息合规披露、内幕信息管理、
商业道德与反腐败合规、ESG 相关诉讼及行政处罚跟踪;
(八)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社区沟通、公益慈善、志愿服务等事务。
第二十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公司可以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顾问或专业机构,
为推进 ESG 工作提供专业化支持,包括指标体系搭建、重要性议题评估、数据
核查与第三方鉴证、气候情景分析以及 ESG 报告编制技术支持等。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有权对公司履行 ESG 职责的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董
事会办公室应当汇总相关意见,提请战略委员会研究讨论,并将形成的议案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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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三条公司建立 ESG 信息沟通机制,确保与内外部利益相关方保持信
息畅通。必要时,可以通过访谈、座谈、问卷调查、业绩说明会、公司网站及投
资者热线等方式,听取利益相关方的反馈意见和建议,以便持续改进 ESG 工作
成效。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在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评价时,应当根据有关规
范和指引的要求,将 ESG 相关职责纳入评价范围,识别并评估 ESG 职责相关风
险,对涉及内控缺陷的事项提出改进意见。各执行单位应当按照公司内部控制相
关制度落实缺陷整改。
第二十五条 公司建立 ESG 培训机制,面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开展
ESG 专题培训,提升公司 ESG 治理能力和全员 ESG 素养。
第四章 议题识别、风险管理与气候应对
第二十六条 ESG 工作组应当于每年组织开展重要性议题识别与评估,结合
行业特点、监管要求、投资者关注、经营影响和社会影响形成重要性议题矩阵,
报战略委员会审定。
第二十七条 重要性议题的识别范围涵盖但不限于:应对气候变化与温室气
体排放、能源与资源利用、水资源管理、污染物排放与废弃物、危险化学品管理、
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员工权益与职业健康安全、产品责任与客户服务、供应链
ESG 管理、数据安全与客户隐私保护、商业道德与反腐败、公司治理等议题。
第二十八条 重要性评估结论作为公司年度 ESG 工作计划、ESG 报告框架、
披露重点和目标设定的重要依据,评估过程资料应当归档保存。重要性议题至少
每年评估一次;公司业务结构、外部环境或者监管要求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
时开展专项评估。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建立 ESG 风险与机遇管理机制,将 ESG 风险纳入公
司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定期组织开展识别、评估和排序,并形成相应的应对措施
清单;发现重大 ESG 风险的,应当及时向战略委员会及董事会报告。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关注气候变化带来的物理风险和转型风险,适时开展气
候情景分析,识别对公司生产运营、供应链和市场的影响,制定适应与减缓方案,
并结合国家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推进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减排专项行动和清洁
能源替代,逐步提升公司气候韧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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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各执行单位发现重大 ESG 负面事件、重大环保处罚、重大劳动
纠纷、供应链重大合规事件或者其他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 ESG 事项,应当立即
向 ESG 工作组报告。ESG 工作组应当及时提请战略委员会研判并向董事会报告,
必要时启动应急预案并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股东和债权人权益保护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确保股东充分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各项制度所规定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章程》选择合适的时间、地点召开股东会,
并按照规定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
监管规则及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可能影响股东
和其他投资者投资决策的信息,应当积极披露,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不得进行
选择性披露。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制定长期、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制定切实可行的利
润分配方案,积极回报股东。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保持财务稳健,保障公司资产、资金安全,在追求股
东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兼顾债权人的利益,不得为了股东的利益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在经营决策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向债权人通报与其债权
权益相关的重大信息。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通过业绩说明会、路演、投资者调研、互动易平台、
公司网站等多种渠道,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交流,平等、及时地回应投资者关切。
第六章 职工权益保护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
行政法规,依法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建立和完善包括薪酬体系、激励机制在内
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保障职工依法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与职工依法订立并履行劳动合同,遵循按劳分配、同
工同酬的原则,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并办理社会保险、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
克扣或者无故拖欠职工工资,不得采取纯劳务性质的合约安排或者变相试用等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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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降低对职工的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障。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遵守法定的劳动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确保职工的休息
休假权利。公司不得非法强迫职工进行劳动,禁止使用童工,不得以任何形式限
制职工人身自由。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不得对职工进行体罚、精神或者肉体胁迫、言语侮辱及其
他任何形式的虐待,禁止任何形式的职场霸凌和骚扰;不得干涉职工的信仰自由。
公司不得因民族、种族、国籍、宗教信仰、性别、年龄、婚姻状况、残疾等原因,
对职工在聘用、报酬、培训机会、升迁、解职或者退休等方面采取歧视行为,并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职业卫生和劳动安全规程、标准,建立
健全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开展职业健康安全教育培训,进行危险源辨识和隐
患排查治理,提供并督促使用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定期组织职业健康检查,
不断改善作业环境和劳动条件,最大限度地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
害。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积极开
展职工培训,建立分层分类的职业发展通道,鼓励和支持职工参加进修培训,为
职工发展提供更多机会。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保障职工
参与公司治理的权利;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对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
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工会会议
等民主形式听取职工意见,关心和重视职工的合理需求。
第四十五条 公司关注职工身心健康,营造开放、包容、协作的工作环境,
为职工提供必要的心理疏导与帮助,组织开展文化体育活动,促进劳资关系的和
谐稳定。
第七章 供应商、客户和合作伙伴权益保护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当对供应商、客户和合作伙伴诚实守信,不得依靠夸大
宣传、虚假广告等不当方式牟利,不得侵犯供应商、客户和合作伙伴的著作权、
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当建立并有效运行质量管理体系,切实提高产品质量和
服务水平,保证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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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严格管控产品中有害物质含量,满足国家及客户关于有害物质限制的要求。
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当建立供应商准入、评价和退出机制,将环境保护、劳
动权益、安全生产、商业道德等 ESG 要求纳入供应商筛选与考核标准;建立对
供应商 ESG 表现的定期审核制度,对存在重大 ESG 风险的供应商要求限期整改,
整改无效的应当终止合作。
第四十九条 公司推行绿色采购,在符合经济效益的前提下优先选用通过环
境管理体系、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的原辅材料和服务,推动低碳材料、再生材料和
可回收包装的使用;公司关注供应链矿产来源的合规性,支持供应商建立负责任
矿产采购制度,逐步推进冲突矿产的溯源管理。
第五十条 公司应当建立反舞弊、反腐败和反商业贿赂制度及举报机制,严
格监控和防范公司员工与客户、供应商及相关方进行的各类非法商业贿赂活动,
严禁公司员工向客户、供应商、政府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相关方提供、承诺提供不
正当利益,或者收受上述人员提供的不正当利益。
第五十一条 公司应当妥善保管供应商、客户及其他相关方的商业秘密和个
人信息,未经授权许可或者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得使
用、泄露或者转售上述信息牟利。
第五十二条 公司应当提供良好的售前、售中和售后服务,妥善处理供应商、
客户提出的投诉和建议,切实保障客户的知情权和安全权,并定期开展客户满意
度调查,持续改进客户体验。
第八章 环境保护、绿色制造与低碳发展
第五十三条 公司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和标准规范,依法办理
环境影响评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和排污许可等手续,严格落实环境保护“三同
时”制度。
第五十四条 公司应当建立并持续改进环境管理体系,明确各层级环境管理
职责,将环境绩效纳入内部考核,鼓励和支持子公司及各利益相关方减少经营活
动对环境造成的负面影响。
第五十五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排污许可的要求排放废水、废气、厂界噪声
并妥善处置固体废物。公司应当加强对电镀、蚀刻等重点工序污染防治设施的运
行维护,确保含重金属废水、废气稳定达标排放,并按照规定开展自行监测和台
账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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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危险废物,规范设置危险废物
暂存场所并分类贮存、明确标识,委托具备资质的单位运输和处置,严格执行危
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禁止擅自倾倒、堆放、转移或者非法处置危险废物。
第五十七条 公司应当加强能源和水资源管理,推进节能技术改造,淘汰落
后用能设备,逐步提高可再生能源和绿色电力使用比例,提高水资源重复利用率
和中水回用率,推动资源节约集约利用。
第五十八条 公司应当建立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体系,逐步推进范围一、范围
二排放的核算与核查,并探索开展重要范围三排放的核算,设定和跟踪单位产品
或者单位产值的排放强度下降目标;通过工艺优化、设备升级和低碳材料使用,
逐步降低公司及产品的碳足迹。
第五十九条 公司应当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向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配备必要的应急设施和物资,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立
即启动应急预案,同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告,不得迟报、谎报和瞒报。
第六十条 公司应当对子公司的环保政策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
环境保护政策的行为予以纠正,并督促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出现重大环境污染
问题或者发生重大污染事故的,公司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其对
公司的影响。
第九章 安全生产与应急管理
第六十一条 公司应当建立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生产教育
培训、作业审批、隐患排查治理等管理制度,保障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为
职工提供健康、安全的工作环境。
第六十二条 公司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储存、领用、使用和处置全
过程管理台账,落实安全数据表和安全技术说明书管理,采取防扬散、防流失、
防渗漏及其他防止污染和安全事故的措施,防范泄漏、火灾、爆炸和中毒事故。
第六十三条 公司应当对承包商、施工单位等进入厂区作业的相关方实施资
质审查、安全交底和现场监督,通过书面协议明确各方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
职业健康管理责任。
第六十四条 公司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配备必要的应急救
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定期组织演练;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立即组织抢
救并按照规定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不得迟报、谎报和瞒报,并依法追究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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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十五条 公司应当对消防设施、特种设备等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检
验,确保其处于安全适用状态;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场所、设备和工艺,应当
及时整改并记录在案。
第十章 社会公益、社区参与与公共关系
第六十六条 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应当充分考虑社区利益,指定专门机构或者
专门人员协调公司与社区的关系,建立常态化社区沟通渠道,及时回应社区关切。
第六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加所在地区的环境保护、
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社区建设、乡村振兴、救灾济困等社会公益活动,鼓
励职工参与志愿服务,促进公司所在地区的发展。
第六十八条 公司主动接受政府部门和监管机关的监督检查,关注社会公众
及新闻媒体对公司的评论,依法配合调查核实,客观、及时地回应社会关切。
第十一章 ESG 报告与信息披露
第六十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及有关规定,每年编制 ESG 报告,覆盖对
公司具有实质性影响的环境、社会和治理方面的活动;报告范围应当适合公司的
整体规模和性质,并与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合并报表范围保持一致。ESG 报告经
战略委员会审阅后,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七十条 ESG 报告的编制应当遵循重要性、量化、平衡和一致性原则,并
参照《香港上市规则》附录 C2《ESG 报告守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可持续发展
报告相关自律监管指引的要求,关注国际可持续准则理事会(ISSB)可持续披
露准则、全球报告倡议组织(GRI)标准等国际通行标准的发展,设置报告内容
索引对照表。
第七十一条 ESG 报告应当按照适用法律、法规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
规则的要求编制,并以中文及英文提供。报告期间与公司会计年度保持一致,并
在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披露易网站及
官方网站上公开披露。严禁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 ESG 报告
的正式公告。
第七十二条 ESG 报告的编制和发布应当遵守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
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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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 ESG 信息披露前,负有将该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
最小范围的责任;知情人对该信息负有严格的保密义务,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必须报告且已明确提醒接受方负有保密义务的情形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
位和个人泄漏尚未公开的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七十三条 因涉及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
的重大违法行为,导致公司受到行政处罚的,或者公司发生与环境保护、员工权
益及其他 ESG 职责相关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业绩或者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
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十四条 ESG 报告披露后,公司可以在业绩说明会、实地调研、路演等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进行宣传,也可以通过公司官方网站及其他渠道对 ESG 报告
进行传播。
第七十五条 公司鼓励择机对核心环境数据、温室气体排放数据及关键社会
指标开展第三方独立鉴证,提升披露的可信度,适配投资者和评级机构的要求;
鉴证结果可以在 ESG 报告中专项披露。
第十二章 数据管理、监督问责与持续改进
第七十六条 ESG 工作组应当建立 ESG 数据台账和指标核算口径说明,明确
各项指标的责任部门。ESG 报告编制底稿、重要性评估资料、数据原始报表、
审批文件、监管问询回复、鉴证报告及历年报告版本应当统一归档,保存期限符
合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公司档案管理要求。
第七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定期将 ESG 数据真实性、制度执行情况
和目标落地情况纳入内部审计和检查范围,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发现
及整改情况。
第七十八条 各执行单位及其负责人对所报送 ESG 数据的真实性、及时性和
完整性负责。对于瞒报漏报、数据造假、逾期不报或者重大 ESG 事件隐瞒不报
的,公司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造成监管处罚、重大负面舆情或者经济损失的,
追究管理层及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七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 ESG 报告发布后开展管理复盘,对照公司股票
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国际可持续披露准则、行业对标结果和投资者反馈,优化
广东科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ESG)管理制度
下一年度指标口径、管理机制、目标设定及披露深度,实现逐年合规进阶与绩效
提升。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八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本制度与公司股票上市地不时颁布、修订
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券监管规则、规范性文件及经合法程序修订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据此修订本制度。
第八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八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发行的境外上市外资
股(H 股)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之日起生效并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