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源环保: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6年10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6-10-31 00:4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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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相
关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
作,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以及《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或公司主动披露的信息。信息披露文
件的形式主要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机构和人员:
  (一)公司董事会;
  (二)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和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包括直接控股和间接控股)、各参股公
司及其主要负责人;
  (四)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
  (五)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部门和人员。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条 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地披露可能对股
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
会获得信息。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公司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
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
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
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在公司内幕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
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十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时,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海证
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媒体发布。
  公司发布的公告文稿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
明事件真实情况,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
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
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
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市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一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上海
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
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
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
般不超过 2 个月。暂缓披露申请未获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
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
认可的其他情形,按《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或本制度的要求披露或者履
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可
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第十四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半年度报告
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
年度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十五条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应当记载的内容、格式及
编制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
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
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
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审计委员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
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
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
当在董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
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
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七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
业绩预告。
  第十八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十九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
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条 重大交易事项
  本制度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一)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的此类资
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
及时披露: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四)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超过 100 万元;
  (六)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交易事项,应当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审议,并
及时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关联交易事项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与公司的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
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
  (一) 本制度第二十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 销售产品、商品;
  (四) 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 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七)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当关联交易金额达到如下标准时应披露:
  (一)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
司提供担保除外);
  (二)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
值 0.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 万元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三)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或与不同关联人
发生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款规定。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
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持股 5%以下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前述
规定执行。
  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发生日常经营范围内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
及时进行披露:
  (一) 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1 亿元;
  (二) 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或营业成本的
  (三) 交易预计产生的利润总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四) 其他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交
易。
  第二十五条 当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其他重大事件,而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
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其他重大事项包括:
  (一)变更公司名称、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
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
将新的公司章程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
  (二)《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三)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四)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五)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六)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
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七)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
  (八)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
挂牌;
  (九)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
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一)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二)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三)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四)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六)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
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七)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
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
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
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
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
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第二十七条 在前条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
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八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
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九条 因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
公司股本总额、股东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
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
的报道。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
股票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
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第三十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
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
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责任
  第三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信息披
露工作的第一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
  公司设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
职责或不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
  公司证券部为信息披露事务工作的日常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
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所有信息披露文件、资料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由
公司证券部负责保存。
  第三十三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有: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
  (三)公司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
  (四)公司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
  (五)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
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
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
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
资料;
  (二)公司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
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
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
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四)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
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
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
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
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
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公司董事会
秘书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
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第三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
督促本部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确保本部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报告给
董事会秘书。公司财务部应做好对信息披露的配合工作,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
及相关临时报告能够及时披露。
  第三十七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上市
公司董事会,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
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
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
信息。
  第三十八条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主要股东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
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
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上市公司,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第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
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
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
义务。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
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公司董事会及经营层应当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
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第二节 重大信息的报告
  第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知晓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应当在知晓该事件的当天告知董事会秘书和证券
部相关负责人。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
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审计
委员会委员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
提出处理建议;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
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信
息披露报告人,负责重大信息的报告事宜。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报告人应当在重大事
项发生的当天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同时告知本部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
的主要负责人。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报告人负责本部门
(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应报告信息的收集、整理及相关文件的准备、草拟
工作,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向董事会秘书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并保证所提供的
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四十三条 信息披露报告人原则上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秘书报告重大
信息,但如遇紧急情况,也可以先以口头形式报告,再根据董事会秘书的要求
补充相关书面材料,该书面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相关重大事项的情况介绍、与
该重大事项有关的合同或协议、政府批文、相关法律法规、法院判决书等。
  信息披露报告人应报告的重大信息的具体内容和其他要求按照《管理办法》
《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本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接到信息披露报告人的报告之后,应根据《管理办
法》《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本制度的规定,判断是否需要公告相关信息,如需要
公告相关信息,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长汇报。
          第三节 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与披露
  第四十五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核与披露:
  (一)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商议确定定期报
告披露时间,制定编制计划,及时编制定期报告;
  (二)董事会秘书对定期报告进行合规性审查;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审阅;
  (四)审计委员会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
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六)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七)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工作的进展
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
  第四十六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审核与披露:
  (一)当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者事件时,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当及时按照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履行内部报告程序,并按要求向董事会秘书提交相关文
件;
  (二)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的, 应立即组织证券事务部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审定;需履行审批
程序的,尽快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批;
  (三)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提交证券交易所审核,并在审核通过后
在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
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七条 公司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证券事务部制作信息披露文件;
  (二)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并提交董事长审定、签
发;
  (三)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登记;
  (四)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五)证券事务部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
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按临时报告披露程序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
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五章 保密措施及罚则
  第四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所有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公司未
披露信息的人员,对该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
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
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交易价格。重大信息的传递和报送应指定专人负责。
  第五十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
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
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一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公司的关联人等泄露公
司尚未披露的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
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十三条 由于本制度所涉及的信息披露相关当事人的失职,导致信息披
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
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五十四条 由于有关人员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
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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