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证券: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6年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6-10-31 00: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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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2026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及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等国家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
豁免管理规定》
      《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以
下简称“
   《香港上市规则》”
           )、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
                       、香港《内幕消
息披露指引》及《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
 )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将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按照
规定的时限,以规定的方式,在规定的媒体上向社会公众公告,并按
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备案的行为。
  第三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
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
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如涉及公司
需披露的重大信息,参照执行。
  控股子公司应根据各自具体情况,建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
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
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
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
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
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
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信息披
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进行信息披露时,不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信息披露时段内的,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最近
一个信息披露时段内披露。
  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与在境内披露的内容保持一致。出现
重大差异时,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
并披露更正或者补充公告。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
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长、首席执行官、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
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首席执行官、首席财务官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
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八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
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相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
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
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
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内幕交易、市场
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信息的,应当明确预测的依据,并充
分提示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九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
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十条 公司股东及其他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投资人,应当按照监
管部门有关规定及时披露信息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
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在披露前不对外泄露相关信息。
  公司股东及其他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投资人应当协助公司了解相
关情况。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十一条   有关发行的信息披露文件如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
书、上市公告书等证券发行文件的编制及披露,公司应遵照法律法规
和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
司有关规定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年度业绩、中期报告、中
期业绩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
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第十三条 定期报告应当在以下期限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年度报
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年度业绩应当在每个会
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3 个月内;中期报告和中期业绩应当在每个会计年
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
露时间。
  第十四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
额、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
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以及《香港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
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以及《香港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及《香港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
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
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
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十八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
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
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审计委员
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
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半数以上的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的,视为未审议通过。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审议未通过或者
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决议的,公司应当披露相关情况,说明无法
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
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
申请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表的异议理由应当明确、具体,与定
期报告披露内容具有相关性。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
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
见。
  第十九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
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度变动的,
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一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
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至少每半年经主要负责人、首席风险官
签署确认后,向公司全体董事报告一次公司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的
具体情况和达标情况;公司应当至少每半年经董事会签署确认,向全
体股东报告一次公司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的具体情况和达标情况,
并至少获得主要股东的签收确认证明文件。
  净资本指标与上月相比发生 20%以上不利变化或不符合规定标准
时,公司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向全体董事报告,10 个工作日内向全
体股东报告。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三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香港上市规则》发布的除证
券发行相关文件和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第二十四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
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包括:
  (一)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
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
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拆分
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
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
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
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
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
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
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
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首席执行官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
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
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香港上市规则》及香港《证券及期货条
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有关“重大”的衡量标准可依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确认。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
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重大交易是指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交
易,包括但不限于: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
  (十二)监管部门、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
其他交易。
  第二十六条 除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以外,公司发生本办法
第二十五条所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
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10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二十七条 除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以外,公司发生本办法
第二十五条所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公司除应当及时披露外,
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
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50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交易的,可以免于按照本
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仍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一)公司发生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不涉及对价支付、
不附有任何义务的交易;
  (二)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
项或者第(六)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
低于 0.05 元的。
  第二十九条       公司购买或者出售股权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标
的公司股权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
十七条的规定。
  交易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将该股权所对应
的标的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适用本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因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等,导致公
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第三十条 公司发生“提供财务资助”
                  、“提供担保”事项,应当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内部规章的要求履行董事会和股东会审
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进行“提供担保”
                 、“提供财务资助”、
                          “委托理
财”等之外的其他交易时,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
易,按照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用本办法第二十六
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已经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履
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三十二条   公司的日常交易是指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包括
但不限于:
  (一)接受劳务;
  (二)出售产品;
  (三)提供劳务;
  (四)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
  资产置换中涉及前款交易的,适用本章中对重大交易的相关规定。
  公司签署日常交易相关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
露:
  (一)涉及接受劳务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二)涉及出售产品、提供劳务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 亿元;
  (三)公司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认为可能对公司财务
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合同。
  第三十三条   公司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按照法律
法规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执行。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下列诉讼、仲裁事项应当及时披露:
  (一)涉案金额超过 1000 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 10%以上;
  (二)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
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三)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也应当及时
披露。
  公司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前
款所述标准的,适用本条规定。已经按照前款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
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
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
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七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
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
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八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章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及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送其董事会决议、股东会
决议等重要文件。
  第三十九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
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
公司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
变动情况。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
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
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
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
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一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公
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暂缓与豁免
  第四十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
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需要同时符合所有股票上市地规定的相关要
求。如仅满足一地的要求,除非能取得适当的豁免,否则考虑到信息
披露的一致性与公平性,公司仍可能需同时在所有上市地作出披露。
  第四十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
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
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
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
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四十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
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
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
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四十六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
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
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
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
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
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
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
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四十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
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发生可能需要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时,由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向董事会办公室提出申请,经董事会办公室审核后,提交给董事会秘
书审核。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
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公司应确保上述义务人和其他可能接触拟暂
缓、豁免披露信息的人员严格遵守保密义务,不得利用该等信息进行
任何内幕交易。
  第四十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
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
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
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
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
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
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
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四十九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
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五十条 公司董事会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公司董事长对公
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组织和管
理董事会办公室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
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
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五十一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公开信息披露的主管部门,
负责公开信息披露的制作工作,负责统一办理公司应公开披露的所有
信息的报送和披露手续。在应披露的信息未公开披露前,任何部门和
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
  第五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
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履行职责
提供工作便利,首席财务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
的相关工作,董事会和管理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和
董事会办公室能够及时获悉公司重大信息。公司财务部门、对外投资
部门等应当对董事会办公室履行配合义务。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第五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议
工作。董事会办公室为定期报告编制的组织协调部门,公司计划财务
部为定期报告中的财务报告部分编制及审计工作负责部门。公司定期
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包括:
 (一)公司各相关部门在指定的时间内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交报告
期相关业务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提交的材料须由本
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
 (二)董事会办公室根据资料汇总完成定期报告草案;
 (三)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
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五)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六)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五十四条    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
露程序包括:
 (一)公司总部各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及控股子公司负
责人在知晓本办法认定的重大信息或其他应披露的信息后,在逐级向
公司分管领导和首席执行官报告的同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
办公室通报信息,并将相关的文件资料送交董事会办公室。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在知
悉重大事件发生或其他应披露的信息时,应当依规及时向董事会秘书
或董事会办公室通报信息。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在获得报告或通报的信息后进行合规性审
查后,应及时呈报董事长,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董事会
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三)信息报备应遵循持续披露原则,对涉及本办法第三章规定
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备进展情况。
  第五十五条 公司尚未公开的其他信息的传递、审核程序:
 (一)公司经营管理层应当及时以书面或其他形式定期或不定期
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
和盈亏等情况,保证所报告内容的真实、及时和完整。
 (二)公司总部各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及控股子公司负
责人应当以书面或其他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向经营管理层报告公司经
营、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等情况,保证
所报告内容的真实、及时和完整。
 (三)经营管理层、各分支机构及控股子公司相关报告应同时报
备董事会秘书。
 (四)公司董事会秘书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认定该等信息或报告是
否应予以披露。
  第五十六条 对外披露信息应严格履行下列披露程序:
  (一)董事会办公室拟订信息披露方案并编制信息披露文稿;
  (二)信息披露文稿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报董事长签发;
  (三)董事会办公室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提交至公司股票
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进行对外披露,并在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
部门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
  第五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收到监
管部门发出的行政许可、监管处罚等相关文件后,应及时通过董事会
办公室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如涉及信息披露的,应积极配合董事会办
公室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披露工作。
  第五十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
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五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
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
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
司不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
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六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文件保管
和其他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文件档案管理工作。
  董事会办公室设置专人协助董事会秘书负责上述文件的分类专
卷存档、保管及借阅登记工作。
  上述文件的借阅或调用应履行相应的报批手续,经董事会秘书同
意后方可执行。
  第六十一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
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
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网站
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
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
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第六十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
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
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
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六十三条 公司通过接受投资者调研、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
议、路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
和个人进行沟通的,应严格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不得提供内幕信
息,保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六十四条   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
算的内部控制,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负责内部控制的制定和执行,保
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六十五条   公司应当按照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
规定,依法开展债券信息披露工作。
         第六章   信息披露中相关主体的职责
  第六十六条   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经营情况、财
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
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六十七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
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六十八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
的信息。
  第六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由董事会
责成专人负责记录,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
  第七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
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
他相关信息。
  第七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
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
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
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
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负
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第七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的负责
人是该部门及该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以及各分支
机构、控股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联络人,负责向董事会办公室或
者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第七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
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
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
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
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
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
          《香港上市规则》及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
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
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
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七十四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第七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
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
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
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
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十六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
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
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十七条   如因未及时、准确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备应披露
事项,致使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或出现重大错误或遗漏,并给公司造
成不良后果的,公司将追究有关部门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对违反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各项制度或对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
负有直接责任的部门和人员,公司应对该部门、责任人给予批评、警
告、降职,直到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
求,必要时可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第七章   信息披露保密措施
  第七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
到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的人士为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在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
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
信息。
  第七十九条 公司应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核心人员使用网站、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
体发布信息进行必要的关注和引导,尽量缩小知情人员范围,防止泄
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八十条 公司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
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内幕信息、买卖或
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第八十一条   当公司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
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明显发生
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及时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八十二条   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
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八章        附 则
  第八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者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香港上市规则》及香港
《证券及期货条例》不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及香港《证券及期货条
例》执行。
  第八十四条   本办法随证券监管部门有关法规的调整而调整,
一般性调整不再另行具文通知。
  第八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八十六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自本办法
生效之日起,公司原《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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