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73 证券简称:侨银股份 公告编号:2026-130
债券代码:128138 债券简称:侨银转债
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担保情况概述
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
议和 2025 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6 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其中
公司拟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额度为 252,000 万元,担保期限自
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 2026 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止,上述
预计担保额度在有效期及担保金额范围内可分别调剂使用,在资产负债率 70%
以上/以下同等类别的被担保公司之间按照实际情况进行内部额度调剂使用。具
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9 日披露的《关于 2026 年度担保额度预计及关
联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56)。
二、 担保进展情况
本次担保前,公司对全资子公司莆田侨环城市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莆
田侨环”)的实际担保余额为 0 元,累计获批且有效对子公司的担保额度为
莆田侨环因经营发展需要,分别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城厢支行(以
下简称“兴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秀屿支行(以下简称“建
设银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其中,向
兴业银行申请流动资金借款不超过 3,000 万元,借款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向建
设银行申请流动资金借款不超过 2,000 万元,借款期限不超过 18 个月。同时公
司与兴业银行、建设银行分别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上述两笔融资事项提供
连带责任担保,不收取任何担保费用。
本次担保后,公司对莆田侨环的实际担保余额 4,050 万元,未使用的担保额
度为 2,950 万元;对子公司的实际担保余额为 13,945.11 万元,未使用的担保额
度为 238,054.89 万元。本次担保事项在公司 2026 年度担保额度预计范围内,无
需另行召开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
三、 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一)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城厢支行
范围凡涉及国家有专项专营规定的从其规定)(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秀屿支行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四、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室
危险货物);公路管理与养护;餐厨垃圾处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
准)一般项目: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机械设备销售;打
捞服务;机械设备租赁;工程管理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
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防洪除涝设施管理;固体废物治理(不包括放射性
固体废物收集、贮存、处置及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检查服务);市政设施管理;
城乡市容管理;城市绿化管理;城市公园管理;环境卫生管理(不含环境质量监
测,污染源检查,城市生活垃圾、建筑垃圾、餐厨垃圾的处置服务);环境卫生
公共设施安装服务;建筑物清洁服务;专业保洁、清洗、消毒服务;农村生活垃
圾经营性服务;人力资源服务(不含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务)。(除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单位:万元
项目
(已审计) (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 7,527.61 7,914.24
负债总额 7,506.95 7,427.70
净资产 20.66 486.54
项目 2025 年度 2026 年 1-9 月
(已审计) (未经审计)
营业收入 8,163.89 6,751.24
利润总额 -479.34 461.27
净利润 -479.34 465.88
五、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与兴业银行签订合同的主要内容
(1)借款人:莆田侨环城市管理有限公司
(2)贷款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城厢支行
(3)借款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3,000 万元
(4)借款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
(1)保证人: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债务人:莆田侨环城市管理有限公司
(3)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城厢支行
(4)保证最高本金限额:不超过人民币 3,000 万元
(5)保证额度有效期:60 个月
(6)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7)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根据《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
所提供的每笔融资分别计算,就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
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单笔《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确定的融资分批到期的,
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为每批融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主债权为分期偿还
的,每期债权保证期间也分期计算,保证期间为每期债权到期之日起三年;如债
权人与债务人就《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任何一笔融资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
人在此不可撤销地表示认可和同意该展期,保证人仍对《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下
的各笔融资按《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就每笔展期的融资而
言,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若债权人根
据法律法规规定或《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
间为债权人向债务人通知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银行承兑汇票承兑、
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分次垫款的,保证
期间从每笔垫款之日起分别计算;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
起三年。
(8)保证范围: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以下称“被担保债权”)为债权人
依据《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为债务人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
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
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本合同保证额度起算
前债权人对债务人已经存在的、本合同双方同意转入本合同约定的最高额保证担
保的债权;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贸易融资、承兑、票据回
购、担保等融资业务,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后才因债务人拒付、债权人垫款等行为
而发生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也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债权人因债务人办
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各项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而享有
的每笔债权的本金、利息、其他费用、履行期限、用途、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
任何其他相关事项以《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
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记载为准,且该相关协议、合同、申请
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签发或签署无需保证人确认;为
避免歧义,债权人因准备、完善、履行或强制执行本合同或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
利或与之有关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仲裁)
费、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费用等)均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二)与建设银行签订合同的主要内容
(1)借款人:莆田侨环城市管理有限公司
(2)贷款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秀屿支行
(3)借款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2,000 万元
(4)借款期限:不超过 18 个月
(1)保证人: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债务人:莆田侨环城市管理有限公司
(3)债权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秀屿支行
(4)最高债权限额:不超过人民币 3,600 万元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期间:按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单笔授信业务分别计算,即自单
笔授信业务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债务人在《人民币流动
资金贷款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后三年止;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人民
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
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展期无需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仍
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
的事项,债权人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之日后三年止。
(7)保证范围:《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
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
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
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垫付的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
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债权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
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
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六、本次担保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莆田侨环是在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公司为子公司的银行融资
事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有利于拓宽子公司融资渠道,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造成
影响,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的情形。
七、累计对外提供担保金额及逾期担保的金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实际担保总余额为人民币
报表外主体提供的实际担保总余额 4,543.30 万元,占公司 2025 年度经审计净资
产的 1.76%,是公司为项目公司提供的担保;其余全部为公司及子公司为合并报
表范围内子公司或子公司对母公司提供的担保。
除上述担保事项外,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对其他第三方的担保。公司及控股
子公司没有发生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
等情况。
八、备查文件
(一)《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兴业银行);
(二)《最高额保证合同》(兴业银行);
(三)《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建设银行);
(四)《最高额保证合同》(建设银行)。
特此公告。
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