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825 证券简称:长鑫科技 公告编号:2026-019
长鑫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立及调整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
方监管协议及补充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长鑫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6〕1344 号),长鑫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长鑫科技”)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6,631,039.38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德勤
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
(德师报(验)
字(26)第 00292 号、德师报(验)字(26)第 00306 号)。
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设立了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
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
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二、本次《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及补充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
的开立和调整情况
公司于 2026 年 9 月 28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及调整内部投资结构的议案》,同意公司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动态随机存取存储器前瞻技术研究与开发项目”新增全资子公
司长鑫存储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鑫存储”)、长鑫芯瑞存储技术(北京)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鑫芯瑞”)作为共同实施主体,同时授权公司管理层负
责开立相应募集资金专户等手续办理并开展后续的管理工作。
公司分别于 2026 年 9 月 28 日、2026 年 10 月 19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
次会议、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建
设新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金人民币 130.00 亿元投资新建技术研发
项目,同时公司将通过增资和借款方式向全资子公司长鑫存储产品(合肥)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长鑫产品合肥”)提供超募资金人民币 50.00 亿元,由长鑫产品
合肥投资新建“长鑫存储产品(合肥)有限公司存储器晶圆后道测试基地二期项
目”。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公司、长鑫存储、长鑫芯瑞和长鑫产品合肥于近日
分别与相应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及中信建投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共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
)。此外,公司、长鑫存储、长鑫芯瑞共同与中国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开发区支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
管协议之补充协议》;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保荐机构签订
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上述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
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调整后的情况如下:
开户主体 开户银行 账号 募投项目名称
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 34050145490800005639 长鑫存储产品
司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支 (合肥)有限公
行 司存储器晶圆
公司、长鑫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 34050145490800005638 后道测试基地
产品合肥 司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支 二期项目
行
公司、长鑫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 184195059332 动态随机存取
存储 肥开发区支行 存储器前瞻技
公司、长鑫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0200316829100509467 术研究与开发
芯瑞 司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分 项目
行
公司、长鑫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 190196363108
存储、长鑫 肥开发区支行
芯瑞
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 341301000015003342986 技术研发项目
徽省分行
三、《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及对应子公司简称为“甲方”、相关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以下统称
“乙方”)及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丙方 1 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
司”、丙方 2 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共同签订了《三方监管协议》
(对
应 上 述 银 行 账 号 “ 34050145490800005639 ”、“ 34050145490800005638 ”、
“184195059332”、
“0200316829100509467”的开立)。所签署的三方监管协议主
要条款如下:
于甲方对应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
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
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
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
项直接支取资金。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丙方采取现场调查
的,应在合理期限内提前向甲方出具书面/邮件调查通知,明确调查事件、内容、
人员及所需配合事项。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至少每
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董军峰、廖小龙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
资料,但该调查事宜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前通知甲方;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
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
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
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并抄送给丙方。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及/或邮
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表人/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
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
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
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继受享有。
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乙方应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甲方由此产生的销户费用、更换专户银行产
生的费用及损失。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实
际损失。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三方协商
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争议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争议无法通过协商解决,
任一方均有权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诉讼。
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 1:长鑫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 2:长鑫存储技术有限公司
甲方 3:长鑫芯瑞存储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开发区支行
丙方 1: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丙方 2: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甲方 1、乙方和丙方于 2026 年 7 月 17 日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
储三方监管协议》,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190196363108)用于动态
随机存取存储器前瞻技术研究与开发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
和使用。经友好协商,各方就《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相关事项特
订立本补充协议: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中甲方增加甲方 2(长鑫存储技术有
限公司)及甲方 3(长鑫芯瑞存储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即甲方 1、甲方 2、
甲方 3 共同视为《三方监管协议》的甲方,共同承担相应的责任与义务。
补充协议的约定为准;本补充协议未涉及事项,仍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
管协议》的约定为准。
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三方
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所、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五、新增募投项目《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长鑫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
丙方 1: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丙方 2: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甲方、乙方和丙方于2026年7月17日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
方监管协议》
(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
款项总额中超过计划募集款项总额部分(即超募资金部分)的存储和使用。经友
好协商,各方就《三方监管协议》的相关事项特订立本补充协议:
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用途调整为仅用于甲方技术研发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
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准;本补充协议未涉及事项,仍以《三方监管协议》的约定为准。
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三
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所、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长鑫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