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316 证券简称:诚邦股份 公告编号:2026-093
诚邦智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
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诚邦智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6]2759号),诚邦智芯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为
的 募 集 资 金 总 额 为 99,999,995.38 元 , 扣 除 相 关 发 行 费 用 ( 不 含 增 值 税 )
本次募集资金已由主承销商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
于2026年10月21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浙江天平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于2026年10月22日出具了天平验[2026]0018号《验资报告》,经审验,上述
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
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监管规则》和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经公司2025年年度
股东会授权,公司于2026年8月17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设立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授权签
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本次发行股
票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签
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同时,董事会授
权公司经营管理层或其授权代表办理上述具体事宜并签署相关文件。
公司和作为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控股子公司东莞市芯存诚邦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芯存科技”)分别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用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存
放、管理和使用。
近日,公司、浙商证券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新天地支行、上海浦东
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求是支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芯存科技、浙商证券与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塘厦支行、中国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分别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四方监管协议》。前述协议内
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
重大差异。
截至2026年10月26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具体如下:
账户余额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募集资金用途
(元)
北 京银 行股
诚邦智芯科
份 有限 公司 嵌入式存储芯
技股份有限 2000***************4717 75,000,000.00
杭 州新 天地 片扩产项目
公司
支行
上 海浦 东发
诚邦智芯科
展 银行 股份 募投项目和补
技股份有限 9518************2800 22,499,995.38
有 限公 司杭 充流动资金
公司
州求是支行
东 莞银 行股
东莞市芯存 嵌入式存储芯
份 有限 公司
诚邦科技有 5780*******5510 0.00 片扩产项目和
东 莞分 行塘
限公司 补充流动资金
厦支行
东莞市芯存 中 国银 行股 嵌入式存储芯
诚邦科技有 份 有限 公司 7328****5587 0.00 片扩产项目和
限公司 东莞分行 补充流动资金
合计 97,499,995.38 /
注:截至2026年10月26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金额大于募集资金净额,系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金额包含部分尚未支付和置换的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3,179,325.75元。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甲方一:诚邦智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甲方一”)
(四方监管协议适用)甲方二:东莞市芯存诚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
方二”,与“甲方一”合称“甲方”)
乙方: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新天地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杭州求是支行/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塘厦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东莞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甲、乙、丙三方经协商,
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截至_____年__月__日,专户余额为_____万元。该
专户仅用于甲方嵌入式存储芯片扩产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
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
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
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
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
项直接支取资金。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支付结算办法》
《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
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
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
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金晓芳、张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__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向乙方提交本募集资金专户在乙方系统的账户预留印鉴的支票办理
柜面转账业务,乙方审核支票预留的印鉴是否表面一致,表面一致即符合划款要
求。
七、甲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
甲方和乙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八、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九、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
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
户。
十、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
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二、本协议一式拾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
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十三、联系方式:略
特此公告。
诚邦智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