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 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10-31 00:2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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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
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
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报告,并知会董事会秘书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各分子公司负责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
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及其持续进展情况: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交易事项,包括除上市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类型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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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事项中,第 3 项或第 4 项交易发生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
务;其余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超过 100 万元;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除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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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提供担保(含对控股
子公司担保等)事项外,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方向相反的两个相关交易时,应当按
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适用前款规定。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之外的其他交易时,应
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
用本条第(二)项的有关规定进行报告。已经履行相关报告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累计计
算范围。此外,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不论交易标的是否相关,若所涉及
的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在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的,也应当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三)关联交易事项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联交易;
超出预计总金额且超出金额达到重新履行审议及披露标准的日常关联交易。
  公司在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的“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或者“与不同关联人进行
的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原则,适用本条第(三)项标准,
及时进行报告。
  (四)日常交易事项
  公司签署日常交易相关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总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 亿元;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或营业成本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 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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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诉讼和仲裁事项
  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司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上述标准的,适用该规定。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报告义务人也应当及时报告。
  (六)其他重大事件
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的公开承诺事项。
  (七)重大风险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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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
行政处罚;
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 3 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
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适用本条第(二)项的规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
规定。
  (八)重大变更事项
和联系电话等;
形成相关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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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意见;
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设定信托或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
生较大变化;
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适用本条第(二)项的规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
规定。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或拟发生变更,公司控股股东应在就该事项
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通知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并持续报告变更的进程。如出现
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形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收到法院裁
定后及时将该信息通知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和形式
  第六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在知悉本制度第二章所
述重大信息的第一时间以面谈或电话方式向公司董事长报告并知会董事会秘书,将与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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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直接递交或发送电子邮件给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向公司董
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八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九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参股公司出现、
发生或即将发生第二章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报告并知
会董事会秘书。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由报告义务人签字(盖章)后方可报送董事长、董事
会秘书。
  第十条 公司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负有诚信责任,应敦促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
司、参股公司做好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上报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人员,在
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负有重大
信息报告义务的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培训。
  第十三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的,追究负有报告义务有关
人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给公司造
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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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
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或者
《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制度及其修订自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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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报告表
报告日期:                 报告部门/单位:
  情况简述
联系人签字:                 联系方式:
报送单位报告义务人签字:
董事会秘书意见:
董事长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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