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资决策
程序,强化对外投资管理和监督,控制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即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公
司,以下简称“子公司”)为实现发展战略、获取未来收益,采用货币资金、实物资产、
无形资产或其他资产形式作价出资,对外进行的各种形式投资活动。
第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主要方式包括:
(一)固定资产投资;
(二)无形资产投资;
(三)股权投资,包括出资设立全资子公司、合资合作公司,对控股或参股公司增资,
出资进行股权收购或兼并,出资设立或参与投资基金等;
(四)金融投资,包括证券投资、期货投资、金融衍生品投资等;
(五)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投资方式。
第四条 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投资活动应当服从服务于公司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发展规
划,遵循价值创造理念,遵守投资决策程序,提高资本回报水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五条 公司及子公司的投资项目应当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投资规模应
当与资产结构和管理能力相适应,应当注重分散投资风险及投资布局,合理配置投资额度,
谨慎大额资金投入单一项目;规范注册资本,股权结构应当清晰,不得有任何形式的代持
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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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除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及《公司章
程》外,还须遵循公司制定的相关内部管理制度与实施细则。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实施与管理
第七条 公司投资部为投资项目的立项部门,统一管理本级及子公司的投资项目的立
项,直接管理公司的投资项目,对公司子公司实施的投资项目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公司
财务部负责对公司对外投资活动进行财务记录,办理投资项目财务情况核查、投资效益测
算等工作。
第八条 公司或子公司的立项申请材料经投资部初审通过后,投资部或子公司需进行
详细的可行性研究,编纂和整理投资项目材料。经投资部对上述材料审核后报送公司投资
审议委员会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初步决策审议。投资审议委员会审议通过的项目报送党委会
(如需)、总裁办公会审议。
第九条 投资事项金额达到本制度第十一条规定,须按照规定履行董事会或股东会审
批程序。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负责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对外投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
供建议。
第十一条 对外投资涉及的交易事项达到下述标准的,应由公司股东会决定: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的;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
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四)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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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六)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七)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其他
事项。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但未达到上述股东会审议标准的对外投资交易事项,应提交董事会
批准: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
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四)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五)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六)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公司应当对“对外投资”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
的原则,适用本条规定。
公司对外投资属于关联交易的,其审议权限和程序应按《公司章程》及公司《关联交
易管理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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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如涉及的资产需审计评估,应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审
计评估机构对相关资产进行审计评估;如涉及发行股份、发行可转换债券、重大资产重组
等需报中国证监会审核、核准的,还应符合中国证监会决定的决策审批程序;如涉及国有
资产产权变动的,还应符合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的决策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投资项目可进行处置。
(一)按照投资时的预期顺利实现增值或投资目的,且计划不再继续持有的;
(二)被投资项目未达预期或出现重大风险的;
(三)因公司或子公司战略调整需要实施退出的;
(四)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变更或其他事项需要进行退出的;
(五)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投资项目的处置应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
第十五条 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程序和权限与批准实施对外投资的权限相同。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投资,必须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及《公
司章程》有关规定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及时披露。
第十七条 在对外投资事项未披露前,各知情人员均负有保密义务。各知情人员均不
得利用知悉的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亦不得透露、暗示他人进行内幕交易。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对外投资信息披露事宜。公司、子公司及日常管
理部门应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工作,履行信息保密及报送的责任与义
务。公司及子公司提供的信息应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以便董事会秘书及时对外披露。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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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或者
《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及其修订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