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 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10-31 00:2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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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信
息披露管理,确保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公司及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
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
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
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
务的主体。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
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
泄露。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
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
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
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六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
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
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
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责任划分
  第七条 董事会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
要责任。
  董事会办公室是董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由董事会秘书领导,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
工作直接责任人,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开展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
董事会办公室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
面的相关工作,确保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能够及时获悉公司重大信息。董事会秘书
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公司各部门和各分子公司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
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
事件、已披露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答复董事会对公司定期报告、临
时报告和其他事项的询问,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
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公司董事长、总裁、董事会秘
书,应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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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公司董事长、总裁、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促使公司及时、准确、合法、
真实、完整和公平地进行信息披露。作为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
和递交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
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第十条 董事应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
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信息披露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十一条 各部门和各分子公司负责人遇其知晓的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价格或将对公
司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响的事项时,应当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
  各部门、各分子公司负责人应及时提供和传递本制度所要求的各类信息,并对其所提
供和传递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指定相关人员就上述事宜与董事
会秘书保持沟通并配合其共同完成公司信息披露的各项事宜。
  各部门、各分子公司负责人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
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做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
并承担相应责任。
  对任何有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和事项,公司董事会将会追究其责任,情节严重者将承担
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
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
处理建议。
  第十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其已完成和正在进行的涉及本公司股权变动与质
押事项或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涉及本公司的其他事项负有保证信息传递的责任。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市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
披露定期报告。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
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3个月、前9个月结束
后的1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
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预约定期报告披露时间。公司应当按照预约的
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变更的理由和变更后的披露时间。公司未在前述规定期限内提出
定期报告披露预约时间变更申请的,应当及时公告定期报告披露时间变更,说明变更理由,
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
  第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按时披露定期报告。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的定期报告。
  第十八条 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决议
的,公司应当披露相关情况,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
项说明。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
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
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
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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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
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并不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九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按照《上市规则》
的规定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条 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公告前披露业绩快报。出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所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认真对待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查意见,按期回
复交易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如需披露更正或补充公
告并修改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在履行相应程序后及时公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因已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
会决定进行更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及时披露,涉及财务信
息的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
及相关披露》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更正及披露。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三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市规则》发布的除
定期报告以外的其他公告。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
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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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
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
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
险;
  (九)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
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
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
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
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
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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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裁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
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3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
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
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
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涉及的重大事项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作出决议;
  (二)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项发生。
  重大事项尚处于筹划阶段,但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及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
  (一)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第二十六条 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七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上市规则》或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视同公司
发生的重大事件,适用《上市规则》及本制度相关规定。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公司
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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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
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九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条 除本节所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事件外,公司应当依据适用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对其他应当履行披露义务的重大事项,
按照规定进行披露。
               第四章    基本程序
  第三十一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董事长、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组织有关人员、相
关部门编制定期报告,提请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
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应在董事会召开前将定期
报告送达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董
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二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组织有关人员编制临时报告,临时报告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提交
董事长批准,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三条 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信息知情人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在第一时间以面谈或
电话方式向公司董事长报告并知会董事会秘书,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直接递交或
发送电子邮件给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判断,如需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的,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组织临时报告的编制、披露工作。相关部门或
信息报告人有责任配合信息披露工作,应当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相关材料,所提供的
材料应详实准确并能够满足信息披露要求。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负责人应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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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报道的真实情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应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
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若监管机构就上述事项提出问询,应如实回复并依法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保密措施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第三章所列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
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属内幕信息。
  第三十六条 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包括: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控股股
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
  (六)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七)为该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方案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专业
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如有);
  (八)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九)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十)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
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十一)前述(一)至(十)项中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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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十七条 董事长、总裁为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为分管
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分子公司负责人为各部门、分子公司保密工作
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十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
将该信息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
者泄露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三十九条 公司经营情况及重大事项均应以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的形式进行公开披
露,原则上不向除监管机构以外的任何单位或部门报送公司经营情况信息,内幕信息管理
工作按照《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
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一条 公司对外宣传、发布广告、发出新闻稿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产生影响的,应事先报董事会秘书审核。
  第四十二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
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
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当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情形或者事件时,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履行内部报告程序。董事长在接到报告
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三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
其他情况,按本制度第八章的规定向监管机构申请暂缓或豁免披露并履行相关义务。
          第六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四十四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五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审计部门并配备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管
理和会计核算及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并定期向董事会或其下
设机构报告。
  第四十六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
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四十七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会作
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
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及管理层应当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内
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
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第七章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董事会秘书是第
一负责人并指派专人负责档案管理事务。
  第五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应在相关信息刊登于规定报纸、网站当日起两
个工作日内及时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相关人员履职文件应在董事会办公室收
到相关文件起两个工作日内及时归档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五十一条 应予归档保管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公告文稿(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定期
报告、临时报告)及其备查文件;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记录及决议;
  (三)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四)收到的监管部门相关文件、函件及公司的回复、报告。
            第八章   信息披露的暂缓与豁免
  第五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五十三条 公司按照《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
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照
《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
豁免披露。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
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
者豁免: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
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
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
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
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
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五十七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露;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五十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
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公司总裁办公会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
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详见附件)。
  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应当包括: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
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
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
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
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五十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
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
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六十条 对于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或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
除及期限届满,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的,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取相应惩戒措施,具体参照本制度中的问责条款执行。
  第六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上市规则》以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六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
内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材料报送北京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九章   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第六十三条 由于有关人员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
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
偿要求。
  第六十四条 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
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露重大信息,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
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
政及经济处罚。
  第六十五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人员、关联人若擅自披露或泄露公司信息,
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带来较大市场影响的,公司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
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或
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六十八条 本制度及其修订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六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附件:
                  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
  登记时间                      登记人员
  申请部门                      申请人员
  暂缓与豁免披露的
  事项内容
  暂缓与豁免披露的
  原因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
  是否已填报暂缓与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
  豁免事项的知情人    是    否        人是否书面保密承   是     否
  名单                        诺
  申请部门意见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
  见
  董事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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