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克新材: 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10-31 00:2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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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经2026年10月30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合并报表
范围内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加强对外汇
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健全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机制,有效防范和化解汇率、利率
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企业会计准则第
规范性文件以及《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是指公司及子公司为满足正常生产经营
需要,与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的、用于规避和防范汇率、利
率风险的各项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货币掉期(外汇互换)、
外汇期权、利率互换、利率掉期、利率期权等产品或者上述产品的组合。外汇衍生品
交易业务包括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交易和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交易,两类交易在额
度核定、审批权限和信息披露上分别适用本制度的不同规定。公司不得从事超出经营
实际需要的复杂、高杠杆结构性外汇衍生品交易。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的全部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子公司开展外汇
衍生品交易业务,须事先取得公司书面批准;未经批准,子公司不得擅自开展,亦不
得自行对外签署相关协议。子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视同公司业务,适用本制
度,由公司财经管理中心统一管理和操作,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和
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应当具备真实、可验证的业务背景或者明确的风
险管理需要。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交易,其规模不得超过对应被套期项目的实际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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敞口,不得超敞口套保;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交易,应当具有独立、正当的商业目
的,在经审批的单列额度内开展,不得与套期保值持仓轧差计算,不得以博取价差收
益为主要目的。公司应当牢固树立和坚持汇率风险中性理念,把汇率波动纳入日常财
务决策,聚焦主业,严禁任何形式的投机炒作和非法套利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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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业务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匹配主业、风
险可控的原则,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严格限定交易品种、
交易对手、交易规模和存续期限,严控业务风险。
  第六条 公司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等主管机关核准、具有外
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
其他组织、个人或者境外非持牌机构进行交易。公司应当审慎评估交易对手的信用风
险。
  第七条 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必须基于真实的外币收付款预测、外币资产
负债情况或者外币银行借款。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交易,合约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
收支预测金额或者外币银行借款金额,交割期间应当与预测的收付款时间、被套期业
务的结算周期相匹配,不得开展期限显著长于实际业务回款、付款周期的交易;不以
套期保值为目的的交易,不受前述外币收支预测金额的限制,但应当在单列额度内开
展,并在交易方案中说明交易的必要性、商业合理性以及最不利情形下的损失承受能
力。
  第八条 公司应当具有与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
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占用的保证金及授信额度来源仅限于公司
自有资金及银行授予的普通授信,不得为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额外进行高成本融资,
并应当严格按照经审议批准的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第九条 公司应当以公司或者子公司名义设立外汇衍生品交易专用账户,不得借用
他人账户、第三方账户进行交易,不得代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十条 公司拟在境外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应当审慎评估交易必要性以及
在相关国家和地区开展交易的政治、经济和法律等风险,充分考虑结算便捷性、交易
流动性、汇率波动性等因素;拟开展场外衍生品交易的,应当评估产品结构复杂程度、
流动性风险及交易对手信用风险。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合理配备具备相应专业知识的交易决策、业务操作和风险控制
人员。交易操作各环节相互独立,不得由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决策、操作、
风险控制岗位严格分离,不得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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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十二条 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须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按照本
制度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后方可进行,各项业务必须严格限定在经审批的交易方案及额
度内,不得超范围、越权操作。
  第十三条 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
审议,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查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
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可行性分析报告应当包括
交易目的、交易品种、交易工具、交易场所、交易规模、风险敞口分析、预计动用的
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预期效果、风险控
制措施及应急处置预案等内容。
  第十四条 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
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的;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外汇衍生品交易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
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必须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其他情形。
  未达到上述标准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公司审
议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同时应当遵守《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履行
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范围、品种、额
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提交审议,额度金额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的,还应当提交
股东会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可以循环使用,但任一时
点的持仓名义本金、保证金占用金额(含使用前述交易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
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新发生交易不得超出审批确定的业务品种范围;已到期平仓了
结的交易不计入额度占用,但存续持仓(含浮盈、浮亏)全部纳入额度管控。额度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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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后如需继续开展业务,应当重新履行审议程序。
  第十六条 股东会、董事会审议通过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总体方案及额度后,可以
授权董事长或者由其授权相关人员在审批额度和期限内负责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具
体实施和管理,签署相关业务协议、授信及法律文件;交易的具体执行不得转授权给
业务经办个人单独决策,任何授权不得突破股东会、董事会确定的业务品种、最大额
度和风险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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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职责分工与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七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是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决策机构,对业务总体方
案及额度作出决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必要性、可行
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加强对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内部控
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独立董事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
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及审议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可行性分析报
告,评估交易风险,在董事会、股东会授权范围内指导与监督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
开展,负责审议交易方案并根据流动性和金额大小提交董事长、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
批,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第十九条 公司财经管理中心是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经办、会计核算和日常管理
部门,主要职责包括:负责业务的计划编制、方案拟订、资金筹集、业务操作、会计
核算及日常管理;对拟进行外汇交易的汇率水平、外汇金额、交割方式及期限等进行
分析比较,在询价、比价基础上提出开展或者中止业务的方案;对每笔交易进行登记、
跟踪和交割资金安排;监控持仓盈亏、保证金及授信占用情况,定期报告业务进展。
子公司不具备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权,相关业务由公司财经管理中心统一操作。
  第二十条 公司营销中心、供应链管理中心等部门是外汇风险敞口的来源部门,负
责根据项目、合同及订单进度进行外币收付款预测,提供外币订单、采购、销售预测
及实际业务单据,按月报送财经管理中心,并保证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对应的业务背
景真实、可追溯。
  第二十一条 公司法务部门是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合同审查部门,负责对业务涉
及的相关协议及法律文件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核。
  第二十二条 公司审计部门是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内部监督部门,负责对业务决
策、管理、执行等工作的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每季度或者不定期对业务实际操作情
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情况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有权查阅业务相关协议,对业务必要性提出审核意见,发现违规情况应当立即向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并抄送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及证券事务办公室负责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
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组织履行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程序、实施必要的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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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发布相关公告并报备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四条 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如下:
  (一)风险识别与需求分析。业务部门根据采购、销售合同及订单进行外币收付
款预测,提供基础业务信息及单据并按月报送财经管理中心;财经管理中心结合外币
收支预测、外币资产负债及外币存贷款情况,识别外汇风险敞口,分析套期保值需求,
确保业务背景真实、可追溯。
  (二)方案制定与可行性分析。财经管理中心以稳健为原则,根据汇率、利率变
动趋势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拟定交易方案,明确交易规模、交易品种、存续期限、
对应被套期业务及最大可承受亏损限额,并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的交易,规模不得高于实际确认的外币风险敞口;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交易,规模
应当在单列额度内确定,在方案中单独列示并单独说明交易理由与损失承受能力。复
杂、高杠杆结构性产品一律排除在方案之外。
  (三)审批决策。财务负责人审核方案,核对敞口真实性、交易品种合规性以及
额度是否在董事会、股东会审批范围内,按照本制度审批权限一章的规定履行审批程
序;超出已审批额度或者允许品种范围的,必须重新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不
得越权操作。
  (四)交易执行。经审批后,由财经管理中心在授权额度内向金融机构提交交易
申请、签订协议并取得成交确认书;交易实行双人操作、岗位分离,交易录入与复核
岗位分开,每笔交易均须保留完整的交易指令、成交确认等原始凭证。
  (五)资金管理。财经管理中心负责安排交易所需保证金,确保资金及时到位,
合理调度资金,妥善安排交割,严格控制交割违约风险;发现可能发生交割风险的,
应当立即报告并制定紧急应对方案。
  (六)登记与核算。财经管理中心应当逐笔登记业务台账,交易完成后及时收集
银行全部业务单据。外汇衍生品交易作为衍生工具,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已按规定指定套期关
系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适用条件的,按套期会计处理,丧失
适用条件的应当恢复按前述规定核算。财经管理中心应当定期与金融机构核对交易明
细及持仓情况。
  (七)跟踪与报告。财经管理中心持续跟踪持仓盈亏、保证金及授信占用、交易
对手情况以及套期保值效果,定期向公司管理层和董事会报告授权执行情况、交易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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寸、风险评估结果、盈亏状况及止损规定执行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建立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台账管理制度,对每一笔交易逐笔
登记交易日期、交易对手、交易品种、名义本金、币种、汇率、到期日、保证金、对
应被套期业务、套期关系编号、公允价值及浮动盈亏、交割情况等信息,确保交易记
录完整、可追溯;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交易应当在台账中单独标识并单独统计。业
务审批文件、交易协议、银行单据、台账、成交确认书等统一归档,作为记账凭证附
件装订存档;业务计划、交易资料、交割资料等业务档案的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交
易协议、授权文件等原始档案的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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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风险识别、报告与应急处置
  第二十六条 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重点管控以下风险:
  (一)市场风险:汇率、利率大幅波动造成交易持仓浮动亏损、保证金占用增加
的风险;
  (二)信用风险:交易对手银行等金融机构不能履约的风险;
  (三)操作风险:越权交易、超敞口套保、操作失误、岗位未分离、台账记录错
误等风险;
  (四)流动性风险:保证金不足、银行授信额度不足导致强制平仓的风险;
  (五)合规风险:交易品种越界、无真实业务背景、审批程序缺失、信息披露不
及时等风险。
  第二十七条 公司实行风险量化管控:
  (一)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交易,全部持仓名义本金不得超过经审批的年度额度,
且不得超过公司可确认的外币风险敞口;
  (二)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交易,在单列额度内控制,持仓名义本金不得超过
该额度,且不得与套期保值持仓轧差计算;
  (三)针对单个交易组合及全部组合合计设置浮动亏损预警线和止损线,达到预
警线的,财经管理中心应当启动专项评估;达到止损线的,应当启动减仓、平仓处置
程序;
  (四)保证金占用总额严格控制在审批上限以内,提前做好保证金资金预案,防
范银行强制平仓风险。
  第二十八条 公司建立套期关系有效性评估机制。对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交易,财
经管理中心应当于每季度末对其套期有效性进行专项评估,评估结果经审计部门复核
后上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套期关系不再有效或者不再满足套期会计适用条件的,应
当终止套期会计处理,并可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重新指定套期关系、及时调整
交易方案。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交易不适用套期会计,不进行套期有效性评估,但
仍应当纳入止损限额管理和风险监控。公司应当针对各类交易品种或者不同交易对手
设定适当的止损限额(或者亏损预警线),明确止损处理业务流程并严格执行。财经
管理中心应当及时跟踪套期工具与已识别风险敞口对冲后的净敞口价值变动,对套期
保值效果进行持续评估;出现规定的亏损情形时,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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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风险事件:
  (一)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发生重大浮动亏损,达到预设止损阈值的;
  (二)交易对手出现重大信用风险事件的;
  (三)出现越权交易或者违规开展禁止类衍生品业务的;
  (四)保证金不足、面临银行强制平仓风险的;
  (五)其他可能对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处置预案,以及时应对交易过程中可能发
生的重大突发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对手违约、市场剧烈波动、流动性危机等情况。
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或者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存在重大异常、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
财经管理中心应当及时进行分析并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随时跟踪业务进展;公
司管理层应当及时商讨并采取切实可行的应对措施,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
  第三十一条 触发重大风险时,财经管理中心应当第一时间向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书面报告,说明风险原因和影响金额并提出应急处置预案,并抄送公司董事会秘书;
公司管理层应当及时研判,综合运用风险规避、风险降低、风险分担和风险承受等策
略,采取平仓、减仓、补充保证金、更换交易对手等措施遏制风险扩大;达到董事会、
股东会审议标准的,及时提交相应机构审议。
  第三十二条 重大风险事件处置启动后,审计部门应当开展独立调查,对事件的内
控根源和流程合规性进行核查,形成核查意见报送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作为整改和责
任认定的依据。
  第三十三条 参与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所有人员及合作金融机构应当遵守保密原
则,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风险处置
预案等敏感信息;交易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不得由单人负责业务
操作的全部流程,并由审计部门负责监督。信息保密义务不得免除公司按照法律法规
及监管规则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发生信息泄露的按照公司相关制度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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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相关信息,
披露内容包括交易目的、交易品种、交易工具、交易场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
权利金上限、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等。
  第三十五条 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
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
应当及时披露;其中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交易,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
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交易,应当单独披露其交易目的、额
度使用及损益情况,不得与套期保值交易合并计算。出现前述情形的,应当重新评估
套期关系的有效性并按规定披露相关信息。
  第三十六条 当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者可能出现重大风险,达
到监管机构规定的披露标准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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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内部审计与内控检查
  第三十七条 审计部门有权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专项内部审计,重点核查业务
背景真实性、敞口与交易规模匹配性、审批流程完整性、岗位分离执行情况、台账完
整度、风险指标执行情况以及是否存在禁止类交易等,审计报告报送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
  第三十八条 针对审计识别出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形成整改清单,明确整改责任
部门和整改时限,由审计部门跟踪整改闭环;发现重大违规的,公司对相关责任人开
展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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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四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
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并由
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第 13 页 共 1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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