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
暂缓、豁免行为,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及《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
本制度所称暂缓披露,是指因信息属于商业秘密且处于不确定状态,及时披露可能
损害公司利益或误导投资者,经内部审批后暂不披露,待相关情形消除后及时披露的行
为。
本制度所称豁免披露,是指因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特定商业秘密,按规定披露可能
违反保密法律法规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经内部审批后免于披露相关信息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拟披露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
家保密法律法规的,依法豁免披露。
本制度所称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
内只限一定范围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安全和
利益的信息。
公司及全体相关人员负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
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董
事长、董事会秘书对国家秘密披露合规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四条 拟披露信息涉及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泄露的,可以暂
缓或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配方、工艺、研发成果等技术信息,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
竞争、削弱公司核心竞争力的;
(二)属于公司重大经营规划、未公开商务谈判、客户及供应商非公开信息、招投
标底价等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或他人商业秘密、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或第三方合法利益的其他情形。
本制度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公司采取保密措施
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第五条 上市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
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六条 拟披露的定期报告相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
汇总概括、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部分豁免披露;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
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
信息,若采用脱密处理后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相关临时报告。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适用暂缓或豁免披露:
(一)相关信息已泄露或市场已出现相关传闻的;
(二)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的;
(三)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无法有效控制范围、无法落实保密措施的;
(四)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规定不得暂缓、豁免披露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拟申请特定信息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公司相关业务负责人应填写《信
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详见附表),及时提交董事会办公室,公司董事会秘书
在两个交易日内对相关信息是否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不符合暂缓或
豁免披露条件的,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依照本制度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由公司董事会秘书
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审批签字确认后,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归档保管。
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
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
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
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
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
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十一条 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
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
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十二条 公司建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给
公司或投资者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将不符合条件的信息违规作暂缓、豁免处理的;
(二)未按本制度履行内部审批程序,擅自暂缓或豁免披露信息的;
(三)暂缓、豁免原因消除后,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的;
(四)泄露暂缓、豁免披露信息,或利用相关信息从事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五)未按规定登记、归档、报备相关材料的;
(六)其他违反本制度及监管规则的行为。
责任追究方式参照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
究制度》相关规定执行,包括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经济处罚、岗位调整、解除劳动合
同等;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执行。
本制度与后续颁布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则不一致的,按相关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通过后生效施行。
附表:
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登记审批表
事项名称
申请部门及人员
申请时间
业务类型 □ 暂缓披露 □ 豁免披露
披露暂缓/豁免范围 □ 整体文件暂缓/豁免 □ 文件中部分内容暂缓/豁免
暂缓/豁免事项原因及依据
□ 是(说明公开渠道及时间:___________)
相关信息是否已公开
□否 □ 不适用
内幕信息管控情况
申请部门负责人意见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董事长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