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
水平,保障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
性和公平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强化信息披露责任意识,加大对年报
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规范运作》及《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是指年度报告在财务会计信息、非财
务信息披露中出现重大错误、重大遗漏,或业绩预告、业绩快报与实际数据存在重大差
异,足以影响投资者决策判断,或被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认定为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各
职能部门及全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相关责任人员,以及与年
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
(二)有错必究、过罚相当原则;
(三)责任与权利对等、过错与程度匹配原则;
(四)惩戒与教育相结合、追责与整改相促进原则。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本制度规定提出相
关处理方案,报送公司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进行审核并提出处理建议后,逐级上报公
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导致年
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规则、交易所业务规则,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
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导致
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年报编制披露工作规程履职,或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导致重大差错
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干扰、阻碍会计师事务所独立审计,导致审计失真并造成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
影响的;
(六)因个人失职、渎职或其他主观原因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
影响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追究责任:
(一)主观故意造成重大差错,情节恶劣、影响重大的;
(二)隐瞒、销毁相关证据,干扰、阻挠责任调查的;
(三)打击、报复、陷害举报人或调查人员的;
(四)明知存在差错仍不纠正,导致不良后果扩大的;
(五)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六)拒不执行董事会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七)董事会认定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理的情形。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责任:
(一)及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或挽回大部分损失的;
(二)主动自查发现差错并及时纠正,未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三)确因意外事件、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导致差错的;
(四)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落实整改的;
(五)董事会认定的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的情形。
第九条 责任追究分为行政责任追究与经济责任追究,可单独或合并适用:
(一)行政责任形式: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讨、通报批评、警告、记过、
记大过、调离岗位、停职、降职、降级、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等;
(二)经济责任形式:降薪、一次性经济处罚、没收违规所得、责令赔偿公司
因此遭受的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
第十条 董事会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充分听取责任人的陈述与申辩,保障其合法
权利。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 30 日内向董事会提交书面
申诉,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经复议认定处理决定确有错
误的,董事会应当及时纠正。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分子公司及各部门负责人出现责任追究范
围的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
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执行。
本制度与后续颁布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则不一致的,按相关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