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代新材: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变动管理制度(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6-10-31 00:2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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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变动
              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
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
                                   《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
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范性
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票及其变动的管理。公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
户持有的所有公司股份。上述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
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对同时开立多个普通证券账户、信用证券账户的,其持股需
合并计算,各账户可减持数量按各账户内有关股份数量的比例分配确定。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指总经理、副总经理(含总工程师、财务负责
人)、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
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
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证券账户负责,
加强证券账户管理,严禁将所持证券账户交由他人操作或使用。
             第二章   股份变动管理
  第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
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
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
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
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
形。
  第八条   在下列期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
起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买入公司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
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上述买入时间与卖出时间均以最后一笔买入或卖出时间起算
六个月。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
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
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
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
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
及新增的公司股份。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计
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
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
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等拟分配股份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
况,因离婚分割股份后进行减持的,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在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任
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各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公司
股份总数的 25%,并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关于董高减持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开展以公司股票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
交易,不得融券卖出公司股份。
         第三章   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申报和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公司
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
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提供或更新个人
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并应当在
下列时点或者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信息: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
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前 15 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
计划。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3 个月。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
  (三)不存在《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在减持计划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公司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
性。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
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司法强制执行或者股票质押、融资融券、约定购回式证
券交易违约处置等导致减持股份的,应当根据具体减持方式分别适用本制度的相关规
定:
  (一)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执行的,适用本制度关于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规
定;
  (二)通过大宗交易执行的,适用本制度关于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规定;
  (三)通过司法扣划、划转等非交易过户方式执行的,参照适用本制度关于协议转
让方式减持股份的规定,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
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十四条第一款关于受让比例、转让价格下限的规定
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
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 2 个交
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
之日当天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并提供以下材料,董事会秘书应在股份变动之日起 2 个交
易日内在监管机构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披露。披露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及原因;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
完整,同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
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证券
交易所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持有、买卖公司股份或未按规定
履行相关申报义务,除由有关证券监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或处分外,公司将在法律法规
许可的范围内视情节轻重给予内部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应予以赔偿。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
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监管
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公司原《株
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变动管理制度》
                                   (2024
年 12 月制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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