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信息披露工
作,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及《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
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信息、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证券监管机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或公司主动披露的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上述信息按照规定的时限、在规定的媒体
上、以规定的方式向股东、社会公众进行公布,并按规定公平、及时报送证券监管机构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查或备案。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直通车”(以下简称“直通车”)是指公司按照上
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系统自行登记和上传
信息披露文件,并直接提交至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其他指定媒体进行披露的信息披露
方式。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
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
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
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七条 除本制度另有规定外,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本制度所称“交易日”
是指每周一至周五,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及证券交易所公告的休市日。本制度所称“工作
日”是指国务院规定的法定工作日,包括国务院宣布为临时工作日的周六或周日(“调
休工作日”
),但不包括法定节假日以及调休工作日以外的周六或周日。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八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
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
第九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
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
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十一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
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
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十二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
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
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
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 如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
披露可能损害本公司利益或误导投资者,可以暂缓披露。具体应参照《株洲时代新材料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照《上市规则》
披露或履行相关披露义务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及投
资者利益的,可以豁免披露。具体应参照《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
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适用范围及各方主要职责
第十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包括: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职能部门、业务单元、分公司及公司全资、控股、参股子公司的负责
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与披露工作的执行:
(一)董事会负责实施;
(二)董事长是第一责任人;
(三)董事会秘书是直接责任人,负责具体协调和实施。
第十八条 董事会和董事的职责:
(一)董事会和董事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确保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
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同时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
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董事会和董事有责任保证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董事会秘书及时知
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
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三)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
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四)董事会应当检查监督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
有效实施;
(五)董事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的信息;
(六)证券监管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的职责:
(一)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
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
平;
(二)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应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本制度的实施情况,对发现的重
大缺陷及时督促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
(三)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应当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
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四)证券监管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一)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确保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
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同时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
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
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三)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董事会秘书及时知
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
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四)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的信息;
(五)证券监管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一)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组织和协调公司信
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促使公司和相关人员依法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并按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披露事宜;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
公司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促进董事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以及相关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四)董事会秘书负责定期对公司董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事业部以及
各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
面的相关培训;
(五)证券监管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
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
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负责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履行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职能,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二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门、投资部门、技术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业务单元、
分子公司负有信息披露配合义务,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以及临时报告的及时、准确和完
整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业务单元、分公司及公司全资、控股、参股子公司
负责人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各职能部门、业务单元、分公司及公司全资、控股、参股子公司的负责
人是各单位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同时应当指定专人作为信息披露指定联络人,负责
向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二)公司各职能部门、业务单元、分公司及公司全资、控股、参股子公司的负责
人应当督促本单位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单位发生的应予披露
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
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
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
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
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
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
内幕信息。
第二十七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
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
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
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
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
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关联方、
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
面履行。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凡是
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三十二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
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
年度前 3 个月、前 9 个月结束后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
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第三十三条 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的具体内容应当遵循《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及其他相关规则要求。
第三十四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
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
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
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会下设的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中的财务
信息进行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或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董事会下设的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审核定
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
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
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三十五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
预告。
第三十六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三十七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
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三十八条 除定期报告外的其他应披露的报告为临时公告,临时公告包括以下内
容:
(一) 董事会、股东会决议;
(二) 达到《上市规则》应披露标准的交易;
(三) 达到《上市规则》应披露标准的关联交易;
(四) 证券监管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应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九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
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
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
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
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
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
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
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
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
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
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
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
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
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
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四十二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
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三十九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
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四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
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
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四十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
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第四十六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
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
披露。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四十七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程序:
(一)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根据证券监
管机构关于编制定期报告的最新规定编制定期报告草案;
(二)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经全
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在审议定期报告的董事会会议召开前按规定时间将定期报告送
达公司董事审阅;
(四)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将董事会及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定期报告提交上
海证券交易所和相应的证券监管机构,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时间内对外发布。
第四十八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审核和披露程序: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职能部门、业务单元、分公司及公司全资、控
股、参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指定联络人,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
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在知晓本制度所认定的重大信息或其他应披露的信息后,应当立即
向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通报信息;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在接到证券监管机构的质询或查询后,而该等质询或查询所
涉及的事项构成须披露事项,董事会秘书应当立即就该等事项与所涉及的公司有关部门
联系,有关部门负责人须及时向其提供有关材料;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等有关
内容和格式要求,负责组织临时报告的编制。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须认真核对临时报
告中的相关信息资料;
(四)若披露事项无须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则由董事会秘书酌情向董事长报
告后签发临时报告,并以书面方式将临时报告全文抄送公司全体董事;若披露事项须董
事会审议批准,应在董事会召开前送达公司董事审阅,公司董事会召开会议审议拟披露
事项的议案;若披露事项须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应在股东会召开前在指定披露媒体上公
告,公司召开股东会审议该事项。
(五)公司董事会秘书须按照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临
时报告文稿及相关信息材料,并按规定履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审查程序(如有)后
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实施细则》,明确公司重大信息
范围、报送程序等事项。对把握不准或不能明确界定是否属重大信息的事项,应及时报
董事会秘书加以确认后再按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处理。
第五十条 公司办理信息披露时,披露的信息属于直通车公告范围的,公司通过直
通车办理信息披露业务;不属于直通车公告范围的,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
办理信息披露业务。
第五十一条 公司办理直通车业务,应当按照《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公告格式指引》以及其他信息披露监管规范的要求,编制信息披露文件,确保相
关文件内容准确无误,相关公告事项已按规定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并取得充分授权。
第五十二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业务单元、分公司及公司全资、控股、参股子公司
在媒体刊登的相关宣传信息不得与公司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的内容相冲突,涉及公司整
体经营业务状况和数据的,应得到董事会秘书确认后方可宣传。
第五十三条 公司应当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
核算的内部控制,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应当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第五十四条 公司不得委托除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
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
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
第五十五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
件的媒体发布。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
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
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将信息披露
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五十六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
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五十七条 公司可以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
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进行沟通。
第五十八条 公司应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明确公司与投资者、证券服务
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制度,强调不同的投资者间的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以保证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七章 记录和保管制度
第五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提供部门负责人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时,相关的流程文件和审核文件由董事会办公室统一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相关文
件可以纸质或电子文件的形式保存。
第六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相关文件可以纸质或电子文件的形式保存。
第八章 保密措施
第六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
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而尚未公开信息的工作人
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十二条 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之前,应将知悉该信息的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并
严格保密。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不得泄露内部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
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六十三条 公司应当制定《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明确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的范围、登记备案要求、保密管理、责任追究等事项。
第六十四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
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六十五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业务单元、分公司及公司全资、控股、参股子公司
在与有关中介机构合作时,如可能涉及公司应披露信息,需与该中介机构签订保密协议;
该等应披露信息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或对外披露。
第六十六条 公司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行业监管的要求,在信息公开披露前须向
有关政府主管机构报送信息的,应注明“保密”字样,必要时可签订保密协议。公司报
送信息的部门和相关人员应切实履行信息保密义务,防止信息泄露。如报送信息的部门
或人员认为该信息较难保密时,应同时报告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有关信息披
露的规定决定是否进行公开披露。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六十八条 在信息披露和管理工作中发生以下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导
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根据有关员工违纪处罚的
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直接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辞退等形式的处分;
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的,应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相关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信息报告义务人发生应报告事项而未报告,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的;
(二)泄露未公开信息、或擅自披露信息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所报告或披露的信息不准确,造成公司信息披露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的;
(四)利用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交易价格
的;
(五)其他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违规或失职行为。
依据本制度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分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将处理结果在五个工作日内
报交易所备案。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上市
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按照法律、法规、
《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七十一条 本办法及其修订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