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邦照明: 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6年10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6-10-31 00:2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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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横店集团得邦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横店集团得邦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6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横店集团得邦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
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增强
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
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横店集团得邦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
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
中长期发展战略、可持续发展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评估并提出建议。项目
投资决策是指公司对具体项目是否进行资本投资做出的抉择,是从项目筛选、立
项、可行性研究到投资合同签订的全过程决策。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公
司董事长为战略委员会当然成员。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
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可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由主任(召集人)指定的人选任
               横店集团得邦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投资评审小组组长。评审小组由公司各职能部门有关人员组成。投资评审小组负
责资料收集、可行性分析、风险评估、意见汇总及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前期工作,
投资评审小组成员与审议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报告并回避相关评审工
作。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战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送达和
档案管理。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ESG(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及可
持续发展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通过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主任/召集人或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
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投资方面的资料,包括与投资相关的商业计划书、
合作意向书、项目立项文件、框架合作计划协议等。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主任/召集人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
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视需要召开会议,战略委员会会议通知应提前三日通
知全体委员。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
                 横店集团得邦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形成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议记录,充分反
映委员意见,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通知、表决票、会议
记录、决议及其他会议资料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
修订,报董事会审议及批准。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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