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店集团得邦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横店集团得邦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6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横店集团得邦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横店集团得邦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
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
进行遴选、审核,并就职责权限内有关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
持委员会工作,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
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主任(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督促
委员会职责的落实。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
料准备和档案管理;人力资源等相关部门根据委员会要求提供候选人信息、任职
资格核查资料及其他必要支持。涉及董事会秘书候选人的,董事会秘书本人应当
回避有关材料流转和会议服务工作,由公司指定其他人员承担。
横店集团得邦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针对提名或
任免董事提出建议;
(三)根据人员任免/变动方案选定合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需提请董
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并对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的事项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
(四)对独立董事被提名人进行任职资格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五)依照《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对董事会秘书人选及其任职资
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明确的专业建议;
(六)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持续评估,发现不符合法律法
规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要求的任职资格的,及时向董事会提出解任或者解聘的
建议;
(七)针对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八)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公
司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
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经营规模、发展战略、董事会人员构
成、专业结构、独立性和多元化需要及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
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横店集团得邦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有权通过公司内部或外部的渠道搜寻符合要求的人选;
(三)提名委员会在决策前应当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
作经历、全部兼职、主要社会关系、与公司的关联关系、诚信记录、受到中国证
监会行政处罚或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被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等信息等情况,形成
书面材料;
(四)提名委员会负责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提名委员会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备选人员进行资
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
和新聘经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视需要召开会议。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应提前三日通
知全体委员。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可以采取通讯
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
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形成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议记录,充分反
映委员意见;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通知、候选人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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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核查文件、表决票、会议记录、决议及其他会议资料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
室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并不排除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由董
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对董事的提名以及董事长对高级
管理人员的提名。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
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