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邦照明: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2026年10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6-10-31 00:2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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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横店集团得邦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横店集团得邦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2026 年 10 月修改)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横店集团得邦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治理结构,规范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充分发挥独立董
事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切实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和《横
店集团得邦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并
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
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
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
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公司全部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公司独立董事
应当至少每年召开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
会议。会议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 3 天(不包括开会当天)通知全部独立董事,
经全部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前述通知期可以豁免。
 第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通过现场、通讯表决的方式(含视频、电话等)或
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横店集团得邦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第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专门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
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
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
荐一名代表主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八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
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时,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
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第十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在专门会议中就审议事项发表同意、反对、弃权的意
见。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对审议事项记录如下
事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出席独立董事的姓名;
  (二)所讨论事项的基本情况;
                  横店集团得邦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三)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核查的内容
等;
  (四)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五)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
是否有效;
  (六)独立董事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独立董事应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事
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
记录等,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
要求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
保存,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并提供所必需的工作条
件。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召开专门会议前提供公司运营情况资料,组织或者配合
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
支持,指定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的召开。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要求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
权时所需的费用。
     第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
修订本制度。
               横店集团得邦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
效实施,修改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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