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邦照明: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6年10月修订 )

来源:证券之星 2026-10-31 00:2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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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横店集团得邦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横店集团得邦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6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横店集团得邦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
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股东尤其是社会
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明确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义务,明确公
司内部及子公司和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范围、保密责任和报告义务,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横店集团得邦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
可能或已经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监管部门要求披露
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
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
  (一)本公司;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的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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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上市公司收购人及
其一致行动人;(七)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
位及其相关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负有信息
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信息披露义务人为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
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相关人员,
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
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
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
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
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
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五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制度等相关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六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
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
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
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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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八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
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以及按照规定自愿披露的可持续发展报告(ESG
报告等。
  第九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上市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
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
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
件报送浙江证监局,依法需要备置供公众查阅的文件,应当置备于公司住所及规
定场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
义务。
  第十二条 董事会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授权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证
券部)作为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日常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由公司董事长作为实施本制度的
第一责任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
应当及时改正。审计委员会负责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
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董事
会不予改正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
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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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五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
当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内部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
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交易价格。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
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可以根据《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的规定无须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由信息披露义务
人自行审慎判断,并按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办理,上海证
券交易所对公司的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实行事后监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七条    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
是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必须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
亏损;
  (二)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
的除外。
  第十八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
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十九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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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
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
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
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
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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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
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二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
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三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
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四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
会应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五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
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六条 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
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
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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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
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
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
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
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
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
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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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
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六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
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条 公司出现下列事项的,应当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上市
规则》规定立即或者及时披露;依法需要向中国证监会、浙江证监局或者上海证
券交易所报告的,同时履行报告义务:
  (一)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
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上披露;
  (二)经营方针、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形成相
关决议;
  (四)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等收
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五)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策、
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六)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
影响;
  (七)公司的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辞任、被公司解聘;
  (八)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九)任一股东所持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
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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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一)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
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
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
于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出现下列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或者对投资者
的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传闻时,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根据实际情
况披露情况说明公告或者澄清公告:
  (一)涉及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上市地位、重大经营活动、重大交易、
重要财务数据、并购重组、控制权变更等重要事项的;
  (二)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现异常
情况且影响其履行职责的;
  (三)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对投资者决策
产生较大影响的。
  第三十三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
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
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十四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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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以下事项的应及时披露:
  (一)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涉案金额超过
  (二)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
的诉讼;
  (三)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本条第一款第
(一)项所述标准的,适用该条规定。已经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履行
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三十六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时,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及
时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意见;
  (六)有关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七条 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事项的,还应当
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则的有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预
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
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
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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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之一的,
应当在半年度结束后15日内进行预告。
  第三十八条 公司预计报告期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
降50%以上,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按照本制度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
(三)项的规定披露相应业绩预告:
  (一)上一年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0.05元;
  (二)上一年半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0.03元。
                 第三节 其他
  第三十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及时披露或
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
以按照 《上市规则》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暂缓披露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
  上述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
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
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四十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按《上市规则》披露或履行相
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豁免
信息披露。
  上述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
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
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四十一条 公司办理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事项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
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说明未及时披露的原因、公司就暂
缓或者豁免披露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已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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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不符合本条第一款和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要求的,
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及相关义务。
     第四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
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
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
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
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三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
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
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
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
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五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
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第三章 信息传递、审核及披露流程
     第四十六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传递、审议、披露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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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报告期结束后,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及时编制定期报
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审计委员
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四)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情况,出
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披露前,
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十七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由出席会议董事签名须披露的临时报告,由董事长签发,董事会秘书
负责信息披露;
  (二)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按《公
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分别提请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股东会审批;经审批
后,由董事长签发,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
  (三)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临时公告内容。
  第四十八条 公司信息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其他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的重大信息。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接到证券监管部门的质询或查询后,应及时报告公
司董事长,并与涉及的相关部门联系、核实,组织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起草临时报
告初稿提交董事长审定;董事长签发后,董事会秘书负责向证券监管部门回复、
报告。
  第五十条 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其初
稿应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定稿、发布,防止泄漏公司未经披露的重大信息。
相关部门发布后应及时将发布的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报送董事会
秘书办公室登记备案。
  第五十一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
                   横店集团得邦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得提供内幕信息。
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访问前,应当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该问题的回答内容个别或综合的等同于提供了尚未披露的股价敏感信息,上述知
情人均不得回答。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要求提供或评论可能涉及公司未曾发
布的股价敏感信息,也必须拒绝回答。
道中出现重大错误,应要求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立即更正。
     第五十二条 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
提出申请,并按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提交公告内容及附件。
董事会秘书对审核员提出的问题进行解释,并根据要求对披露信息内容进行补充
完善。
和网站上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职责
     第五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司信
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的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
     第五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作部门,在董
事会秘书直接领导下,统一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五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
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
况。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
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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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披露
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
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五十七条 重大信息报告、形式、程序、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重大信息应在第一时间报告公司董事长并同
时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的信
息披露工作;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应当在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相关
的重大信息。
  前述报告应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口头等形式进行报告,但董事会秘书
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人应提供书面形式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
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报告
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公司签署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
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确认的,应在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
事会秘书和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二)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应立即组织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总
经理)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尽快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股东会审批;
  (三)董事会秘书将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
并在审核通过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
  如重大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变化的,报告人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
并由董事会秘书及时做好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等的
         报告、审议和披露的职责及其履职记录和保管制度
  第五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
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
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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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
事项。
     第五十九条 董事会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每季度对公司信息披露工
作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本制度执行
情况。
     第六十条 公司董事应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
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信息披露决策
所需要的资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
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
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六十一条 公司应当制定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总经理、财
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
会审议;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
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
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
作。
     第六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
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六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
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同时知会
董事会秘书。
     第六十四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保障董事会秘书的知情权,
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公司内部审计、
财务等部门发现重大问题或者线索的,应当及时通报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履职受到不当妨碍或者阻挠的,应当及时向董事长报告,由董事
长协调;仍不能消除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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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秘书发现公司无法按时披露信息,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或者未按规定履行重大事项审议程序的,应当及时向中国
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其向董事会或者专门委员会提出的合规建议未被
采纳的,亦应及时报告。
  第六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的负责人应及时提供或报告本制度所要求的各类信
息,并对其提供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
完成相关信息的披露;负责其所在单位或公司的信息保密工作。
  第六十六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关联人和公司实际控制人对
其已完成或正在发生的涉及公司股权变动及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要求应披露的
事项,应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并协助公司完成相关的信息披露。
  第六十七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包括:
  (一)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及其他证券或相
关衍生产品募集说明书上的签字、书面确认意见;
  (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定期报告上的签字、书面确认意见;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临时报告上的签字、书面确认意见;
  (四)独立董事在述职报告上的签字;
  (五)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本节规定的履行职责特别说明上的签字、书面
确认意见。
  第六十八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记录是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按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职责的证明。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保证其签字是真实、有效的,并对其后果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
书办公室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六章 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第七十条 信息知情人对本制度第三章所列的公司信息没有公告前,对其知
晓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透露,也不得利
用该等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证券。由于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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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述知情人系指:
  (一)公司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可能影响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重
大资产交易对手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其他金融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公司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本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
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前述第(一)至第(八)项中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十)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
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
  第七十一条 公司应在信息知情人入职时与其签署保密协议,约定对其了解
和掌握的公司未披露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
透露。
  第七十二条 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产品市场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资本运作计划、重大合同的签订或履行、重大投融资计划)
为一级保密信息,其他信息为二级保密信息。
  第七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保密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
保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一级保密信息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除董
事长、董事会秘书及主管高管人员外,一级保密信息在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前,不
应透露给其他任何人。
  公司根据需要,将保密信息透露给所聘请的专业机构不视为违反保密责任,
但公司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履行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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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四条 董事长、总经理作为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分公司和
下属子公司负责人作为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七十五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
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披露。
  第七十六条 获悉保密信息的知情人员不履行保密义务致使保密信息提前泄
露并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员应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其因泄露保
密信息而取得的收益应归公司所有。
      第七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七十七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制度,制定公司的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七十八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浙江监
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
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中期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制度进行编制。
  第七十九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
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八十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
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八章 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
  第八十一条 公司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以下流程:
  (一)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制作信息披露文件;
  (二)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并提交董事长(或董事长
授权总经理)审定、签发;
  (三)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登记;
  (四)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五)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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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六)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九章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和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八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董事会秘书是第一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指派专门人员负责保存和管理信息
披露文件的具体工作。
  第八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分公司、下属子公司履行信息
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应交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妥善保管。
  第八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保管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和其他证券发
行文件、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股东会决议
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审计委员会决议和记录等资料原件,保管期限不少
于 10 年。若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部门、分公司、下属子公司的
有关人员需要借阅信息披露文件的,应到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办理相关借阅手
续,所借文件至迟在一周内归还。若董事会秘书认为必要,可随时要求归还所借
文件。
  借阅人不按时归还所借文件或因保管不善致使文件遗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公司应根据内部规章制度给其一定的处罚。
  第八十六条 公司董事长可以随时调阅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
      第十章 涉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八十七条 子公司主要负责人承担子公司应披露信息报告的责任。
  公司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时,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将涉及子公
司经营、对外投资、股权变化、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售、以及涉及公司定期
报告、临时报告信息等情况以书面的形式及时、真实和完整地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子公司可指派专人,负责上述业务的具体办理。
        第十一章 与投资者、媒体等信息沟通与制度
                  横店集团得邦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八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主管负责人,具体负
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组织、协调工作。证券事务代表配合董事会秘书进
行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工作。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是投资者关系日常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
  未经董事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八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整理、保
管等工作,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包括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内容等。
  第九十条 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连同来访机构或人员签署的承诺书等其他投
资者活动资料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统一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九十一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应事先征得董事会秘书的同意,并由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制订投资者来访接待计划。
  第九十二条 接待投资者要严格按照事先拟订的接待计划执行,董事会秘书
或证券事务代表其中必须有一人负责接待投资者,根据实际情况可安排其他管理
人员或有关人员共同参加接待和交流。
  第九十三条 若董事会秘书未参加投资者接待活动,则证券事务代表或其他
陪同人员应于本次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将活动内容向董事会秘书作出报告,
并将本次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送交董事会秘书审阅。
  第九十四条 在开始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公司应要求每位来访投资者按照
监管部门的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签署投资者承诺书。若投
资者不签署,公司应取消本次投资者关系活动。
  若投资者未签署承诺书,而公司仍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致使公司重大信息无
法保密的,本次投资者活动的接待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还应赔偿公司所受到的损失。
  第九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活动的陪同人员应遵守公平披露信息和重大信息保
密原则,不得向某个投资者提前披露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本条前款规定的重大信息之范围按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应认真制
作本次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董事会秘书如认为必要,可将本次投资者关系活动
                   横店集团得邦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的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长进行汇报。
  第九十七条 如公司负责接待投资者的陪同人员将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泄
露给来访投资者,公司应时刻关注新闻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并密切注意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产品的价格波动情况。
  如公司确信相关信息已无法保密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产品价格已发生异常
波动,公司应立即按照《上市规则》《信息披露办法》及本制度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二章 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第九十八条 由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
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解除其职
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九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下属子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
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
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
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第一百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上海证
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
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对违反信息披露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处分情况应当及时报告证券监管部门。
涉嫌违法的,按《证券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一百零一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和/或
《信息披露办法》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和
/或《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执行。
  若《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或规范性文件作出修订,则本制度根
据实际情况予以相应修改。在本制度修改之前,按照修订后的《上市规则》等有
关法律、法规和/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横店集团得邦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百零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第一时间”是指与应披露信息有关事项发生
的当日。
  第一百零三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少于”“超过”不含本数。
  第一百零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一百零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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