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邦照明: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2026年10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6-10-31 00:2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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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横店集团得邦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横店集团得邦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2026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横店集团得邦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
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业务,保护广大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则制度,及《横店集团得邦照明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横店集团得邦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
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
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
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
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
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原则上应当与公司股票首次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时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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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致,在上市后拟增加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应当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
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
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
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
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
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
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
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九条 本制度中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
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
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
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
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
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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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认定。
  第十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
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
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
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
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
情况等。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审核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
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
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公司相关部门或
分、子公司应填写《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审批表》(详见附件一)并附相关
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等)提交董事会秘
书办公室。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应及时将材料上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对相
关信息是否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后,报董事长予以审批。
  第十四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
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妥善归档保
管,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1)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2)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3)暂缓披露的期限;
  (4)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5)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详见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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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
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7)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
时报告等;
  (8)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
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9)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程序等。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
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
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
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上市公
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 责任与处罚
  第十六条 公司将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
者存在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行为的,须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采取的监管措施或纪
律处分。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将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
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存在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管理制度行为,
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的,公司将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管理制
度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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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一:
           横店集团得邦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审批表
 登记时间                 登记人员
 申请部门                 申请人员
 申请时间                申请事项类别      □暂缓□豁免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
是否已填报暂缓             相关内幕人士是
或豁免事项的知    □是□否     否签署书面保密       □是□否
情人名单                承诺
 申请单位负责人意见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总经理审核意见
 董事长审批
             横店集团得邦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附件二:
              保密承诺书
  本人作为特定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知情人,已知悉本公司《公司章程》、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
本人承诺:
  本人将严格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批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
及本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中关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保
密义务等全部规定,在相关暂缓、豁免披露信息对外披露之前,不擅自以任何形
式对外泄露、报道或传播该等信息;不利用该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指使、推荐
他人买卖公司证券或通过其他方式牟取非法利益;不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
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
               承诺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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