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店集团得邦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横店集团得邦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2026 年 10 月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并保障横店集团得邦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内部审计监督,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实现内部审计经常化、制度
化,发挥内部审计工作在加强内部控制管理、促进企业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审计
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结合《横店集团得邦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本
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被审计对象,特指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具有
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公司内部控
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
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包括监督被审计对象的内部控制制度运行情况,检查被
审计对象会计账目及相关资产及企业经营状况,监督被审计对象预决算执行和财
务收支,评价重大经济活动的效益等行为。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
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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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
内部控制制度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公司
审计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且至少有一名独立
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为审计部(内审部),为独立部门,由董事会下
设的审计委员会领导,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
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对公司经济活动进行系统的内部审计监督。审计
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
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公司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
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八条 审计部应至少配备专职审计人员3人,设专职审计部主任/负责人1
名,为审计部负责人,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公司董事会应当核实审计部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公司控股股
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况,以确保审计部负责人具有适格的履职
身份和能力。
第九条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
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十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
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经济管理、
工程技术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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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根据公司制度规定行使职权,接受审计的部门(个
人)应及时向审计人员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破坏或者打击报复。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廉
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
关系的,应当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动提出,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判断
是否由其继续履行审计职责,上述利害关系包括:
在亲属关系的;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亦有权对上述利害关系进行主动调查。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总体要求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和评估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向审计委员会
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
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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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的关系。
第十六条 公司审计部应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
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
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
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
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公司其他部门共同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
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
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
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六)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
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
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并通报
董事会秘书。
第十七条 审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
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
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审计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
募集资金使用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至少应对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检查一次。在检查货币资
金的内控制度时,应重点关注大额非经常性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
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货币资金内部控制是否存在薄弱环节等。发现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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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应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汇报。
第十八条 审计部应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公司各阶段工
作重点和公司领导的部署,组织安排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于财务报告
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审计工作应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货
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
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等。
第十九条 审计部的主要工作范围为:
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计。
专项核查;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并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
作底稿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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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
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审计部应在每个审计项目结束后,建立内部审计档案,对工作中形成的审计
档案定期或长期保管,在每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送交公司档案室归档。审计档
案销毁必须经审计委员会同意并经董事长签字后方可进行。
各种审计档案保管期限规定为: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报告及相关资料的
保管期限为10年。
审计档案除公司审计部工作需要、相关的信息披露需要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强
制查阅需要之外,对非相关人员实行严格的保密制度。
第四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权限
第二十二条 在审计管辖的范围内,审计部的主要权限有:
风险管理、财政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
算机技术文档;
和现场勘察实物;
关证明材料;
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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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可以向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提出表彰建议;
结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性质、任职期限、未完成事项及风险情况等,实
施离任审计或者专项核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的,按规定报告、移送并持续跟踪
整改。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日常工作程序:
年度审计工作重点,拟定审计工作计划,报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制定审计
方案。
计不在此列。
资料、实物,向有关部门或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有效证明材料,记
录审计工作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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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出具书面审计报告报送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被审计对象必须执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
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
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参照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
实评价。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出具的评价报
告及相关材料,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审议形成年度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
决议。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
事会审议。
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同时披露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第二十六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
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审计部应当将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
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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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人资金往来情况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
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七条 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
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
的落实情况。
审计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
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八条 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
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并通知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九条 审计部应在大额的非经常性资金往来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
计。在审计非经常性资金往来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资金往来方是否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方;
(二)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三)是否按照审批内容签署了交易合同或其他协议文件;
(四)是否存在公司直接或间接提供资金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使用的情况;
(五)是否设立重大资金往来监督专项小组,对公司资金往来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
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
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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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
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
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
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等。
第三十一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
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三十二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
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
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是否履行《公司章程》及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规定的董事会、
股东会审议程序;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三十三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
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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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
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属于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的,是否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
董事会审议;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
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
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三十四条 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
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
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机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明确意见(如适用)。
第六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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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章程相
抵触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
会议审议通过。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