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邦照明: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6年10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6-10-31 00:2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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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横店集团得邦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横店集团得邦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6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横店集团得邦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
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
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指引》
《横店集团得邦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
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
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对董事会负责,
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成员应当过半数,
审计委员会的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委员中至少有一名
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
员。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中专业会计人
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
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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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主任(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督促、
检查委员会决议的执行。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
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内部审计部门为审计委员会履行内部
审计监督职责提供专业支持。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配合审计委员会履行职
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公司不设监事或者监事会, 由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 规定的
监事会的职权。审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和
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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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外部审计机构;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
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
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
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
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
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
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
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审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内审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
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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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
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
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
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
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
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
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
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现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向董事会报告的,或者中介机构向董事会指出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审计委员会应当
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
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应搜集
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
                    横店集团得邦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召开
前三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召集人)主持,主任(召集人)不能出席
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因审计
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计意见的,或审计委员会委员不足两人的,相关
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
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即时通讯方
式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
议。
     第二十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形成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议记录,充分
反映委员意见;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通知、表决票、会
议记录、决议及其他会议资料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
年。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
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
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第五章 附 则
               横店集团得邦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
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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