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目星: 海目星: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10-31 00:2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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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
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在主营业
务范围外以货币资金、委托贷款、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外部主体(包
括参股公司)提供资助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有偿或无偿提供资金;
  (二)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或预付款失去实际业务
支撑;
  (三)为他人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或者代为承担成本和
其他支出;
  (四)代偿债务、放弃或豁免债权;
  (五)无商业实质地延长付款期限,允许他人长期占用公司资金;
  (六)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一般市场
水平;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公司在日常经营中因采购、销售、工程等业务形成的预付款、应收款项,
具有真实商业背景且期限符合行业惯例的,不属于本制度所称的财务资助;但
通过上述方式变相提供财务资助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不得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
以上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不得为前述主体垫支工资、福利、
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四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
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第五条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及其利息)用于对外提供财务资
助,不得通过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后再行拆借等方式变相提
供财务资助。
                第二章 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下同)不得以赠与、
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第七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无论金额大小,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
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
时披露。
  第八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三)最近 12 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10%;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如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
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
本制度第七条、第八条规定。
  第十条 公司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非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
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
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本条第一款所称“同等条件”,是指资助金额、利率、期限、担保安排等
条件,与其他股东提供的财务资助实质相当。
  涉及关联交易的,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该事项时需
回避表决,应当按照《公司章程》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
行。
               第三章 申请受理与审核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财务资助由财务部门统一负责受理,由需求部门提交财
务资助相关申请及附件,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财务资助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财务资助人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三)申请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利率及资金用途;
  (四)担保方式及落实情况;
  (五)申请财务资助人的主要还款来源及还款计划;
  (六)被资助对象的股权结构、公司持股比例、其他股东名单及其与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七)被资助对象是否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八)其他股东是否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及其书面承诺情
况;
  (九)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资产负债率、盈亏情况,以及重大诉讼、失信
被执行、账户冻结等风险信息;
  (十)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或公司认为需要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门为公司对外财务资助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对
外财务资助事项的统一登记备案管理。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在经本制度规定
的审批程序审批通过后,由公司财务部门具体经办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手续。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做好被资助对象日后的跟踪、监督及其他相关工作。公
司财务部门应当密切关注被资助对象的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变化、对外担保等
情况,积极防范风险。在被资助对象具有不能按期还款的风险时,及时通知董
事长、总经理以及董事会秘书。
  第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就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合规性、合理性、
被资助对象的偿还能力以及担保措施、补救措施是否有效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定期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四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四条 公司与子公司应严格按照本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申请、审核和管理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公司与子公司相关人员未按照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署相关合同或怠于行使
职责,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经济责任;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若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应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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