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2026 年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本行)信息披露行为,加强本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维护
本行、本行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
)《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
定》、本行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交易所有关规定
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相关监管机构发布的规范
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以及《中国工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是本行的持续责任。本行应遵循真
实、准确、完整、可比、及时和公平的原则披露信息。披
露的信息应当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其他不正当披露。证券同时在境内
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披露的
信息,应当在境内同时披露。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本行及本行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
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
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规定的其
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本行董事会、高级管理层、总行各部室、各直属机构,
各分支机构,各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各单位)以及法律
法规及监管要求规定的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机构和人
员应当配合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本行可以自愿披
露战略规划、业务发展、风险管理、社会责任履行等与投
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
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本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
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不得利用自愿披
露的信息不当影响本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
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本行对外披露的文件包括:
(一)定期报告,主要指年度报告、中期(半年度)
报告和季度报告;
(二)临时报告,指除定期报告外,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及监管要求应及时披露的临时性报告和自愿披露的临时
性报告;
(三)其他披露文件,指除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外,
本行在证券交易场所的网站和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规定条件的媒体对外披露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招股说
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可持续发
展报告等。
第 六 条 本行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
采用外文文本的,两种文本的内容应当一致。两种文本发
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七条 本行披露的信息应在证券交易场所的网站和
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对外发布。
本行应将载有披露信息的文件置备在本行住所、证券交易
所,并可同时置备在本行网站、网点,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八条 信息披露的时间,按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
规定的时间要求执行。
发生可能对本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本行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九条 本行定期报告的具体内容及格式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及监管要求编制。
第十条 H 股年度业绩公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
之日起 3 个月内披露,A 股及 H 股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
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披露。
A 股中期报告、H 股中期业绩公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
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披露,H 股中期报告应当在
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3 个月内披露。
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
束后的 1 个月内披露,一季度报告披露时间不早于上一年
度年报披露的时间。
第十一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本行董事会审议通过。
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第十二条 本行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本行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本行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
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本行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
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本行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本行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本行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本行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
本行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
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本行
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法
律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本行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
计准则》及相关规定,遵守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
度,确保财务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本行的财务状
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任何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外部
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
作。
第十五条 本行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
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十六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
绩传闻且本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本
行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十七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
计意见的,本行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
专项说明。
第三章 临时报告
第十八条 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
(一)应当披露的股东会会议通知和股东会决议;
(二)应当披露的董事会决议;
(三)应当披露的交易;
(四)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规则,
可能对本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或其他事项;
(六)本行自愿披露的事项。
第 十 九 条 根据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要求,本行在相关
董事会、股东会结束后,应及时发布决议公告,并将会议
决议报送相关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条 第十八条第三项所称应当披露的交易(日常
经营业务除外)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九)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放弃权利;
(十一)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规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交易达到相关监管机构规定的披露标准,应当及
时公告。
第 二 十 一 条 本行应披露的关联交易及其标准,按照
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本行关联交易管理相关规定执
行。
第二十二条 第十八条第五项所称重大事件主要包括:
(一)本行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本行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三)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行业政
策可能对本行产生重大影响;
(四)本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可能对本行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五)本行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六)本行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七)本行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
违约情况;
(八)本行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九)本行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日常经营业务除
外);
(十)本行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本行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二)聘任或者解聘为本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三)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四)本行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本行股权结构
的重要变化,本行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
决定;
(十五)本行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
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十六)本行撤销一级分行;
(十七)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
一股东所持本行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
管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八)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
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
进行更正;
(十九)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
效;
(二十)本行的董事、行长、董事会秘书发生变动;
董事长或者行长无法履行职责;
(二十一)本行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本行的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
法采取强制措施;
(二十二)本行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国务院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立案调查或者受到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三)本行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
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四)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规定的其他事件。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适用相关法律法规及上市
地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行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
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四条 本行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
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
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
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行
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
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本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五条 本行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银行挤兑、重大诈骗、分支机构和个人的重大违规事件),
涉及金额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 1%以上的,应按要求
及时披露。
第二十六条 本行涉及的诉讼、仲裁等,单笔金额超过
本行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净资产金额 1%,或连续 12 个月内
发生的涉案金额累计占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
上的,应按要求及时披露。
第二十七条 本行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
出现可能对本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进展或者变化的,本行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
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八条 本行控股子公司发生相关法律法规及上
市地证券交易所规则规定的可能对本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本行应当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本行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本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本行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 本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监管机构
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本行应当及时了解造
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
露。
第三 十条 涉及本行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
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本行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发生重大变化的,本行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
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一条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
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本行已发行的有
表决权股份达到 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 日内,
向相关监管机构作出书面报告,通知本行,并予公告。
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
本行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 5%后,其所持本行已发行
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 5%,应当依照前款规
定进行报告和公告。
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
本行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 5%后,其所持本行已发行
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 1%,应当在该事实发
生的次日通知本行,并予公告。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一节 信息披露相关主体及其职责
第三十二条 本行信息披露采取董事会负责下的授权
管理制度。董事会授权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负责临时报告
等其他披露文件对外披露事宜。
第三十三条 本行董事会及董事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董事会负责管理本行的信息披露事务,审议信
息披露制度,制定规范的信息披露程序。董事长对本行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
(二)董事会应对信息披露制度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
自我评估,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将关于信息披露制度
实施情况的董事会自我评估报告纳入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
告部分进行披露;
(三)董事应当对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
(四)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本行业务经营情况、
财务状况和本行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
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为本行提供年度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
聘用、续聘或者解聘,予以重点关注。
审计委员会应当关注本行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
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
议。
第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
计前,审阅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资料。
在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年报前,本行应至少安排一次
独立董事与年审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中发现的问
题,独立董事应履行见面的职责。见面会应形成书面记录,
相关当事人应在书面记录上签字。
第三十六条 本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本行经营或者财务方
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
其他相关信息;
(二)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本行定期报告、临时报
告及本行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
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对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
(四)在日常工作中,对涉及信息披露的相关工作
加强管理。
第 三 十 七 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制订本行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制度并维护制度的有效执行,办理本行信息
披露事务。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
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层相关会议,有权了解本行
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并要求本行有关部室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本行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和配合董事会秘
书的履职行为。
第三十八条 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
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
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本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保证本行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
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
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
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
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本行应当披
露。本行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
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
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除上述情形外,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
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本行未披露信息。
第三十九条 总行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协调
信息披露事务,与相关监管机构和有关中介机构沟通并
对外披露相关信息。
第四十条 总行数据管理部负责定期报告的编制工
作,以及相关工作管理办法的建立和规范。
第四十一条 总行战略管理与投资者关系部负责投
资者关系维护相关事务,通过组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
会议、路演、接待投资者调研等形式,保持与投资者、
证券服务机构等良好的信息沟通;负责可持续发展报告
的编制工作,以及相关工作管理办法的建立和规范。
第四十二条 各单位应按照本行有关规定开展重大
信息内部报告工作。各单位负责人为其所在单位信息报
告第一责任人,应认真履行以下信息披露职责:
(一)各单位负责人须在日常经营活动中,落实信
息披露的有关要求,建立信息采集和报送机制,确保披
露信息的可获得性,以及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
时。
对于监管机构针对各专业条线提出的应由本行承担
的信息披露要求,总行相关职能部室应及时将相关要求
及初步披露建议报送总行董事会办公室、总行数据管理
部和总行战略管理与投资者关系部等信息披露文件牵头
编制部室。
(二)总行各部室负责人应按照信息披露文件任务
书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材料。建立信息披露工作联系
人机制,以保证与信息披露文件牵头编制部室及时有效
的沟通。
(三)各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及时向上级行报告本
机构经营管理、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重大合同的
签订、执行情况及其相关信息。
(四)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应确保子公司建立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及时向总行报告子公司发生
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四十三条 本行主要股东在出现或知悉应当披露
的重大信息时,应及时、主动通报本行相关部室或董事
会秘书,并履行相应的披露义务。
第四十四条 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履行相应的职责。
第二节 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和披露程序
第 四 十 五 条 本行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的流程包括
以下环节:
(一)总行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拟订定期报告披露时
间安排;
(二)总行数据管理部牵头组织定期报告编制工作;
(三)高级管理层审核定期报告后送董事审阅;
(四)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审议和批准定期报告;
(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
(七)本行按照有关规定,在规定的时间通过规定
的渠道和方式对外披露定期报告。
第四十六条 本行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的流程包括
以下环节:
(一)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单位负责人、
本行主要股东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知悉须以临时
报告披露的事项后,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报告程序;
(二)总行相关部门会同董事会办公室编制报告相
关内容,履行有关审批流程,并对外披露。
第 四 十 七 条 本行编制并披露可持续发展报告等程
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本行相关细则的规
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行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本
行内部制度规定对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进行档案管
理。
第五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
第四十九条 本行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
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依据本制度暂缓或豁免披露
的信息泄露。相关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悉的暂缓或豁免披
露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相关信息。
第五十条 本行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
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
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
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本行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
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
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
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 五 十 一 条 本行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
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
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
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
当竞争的;
(二)属于本行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
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本行、他人商业秘密或者
严重损害本行、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本行、他人利益的其他
情形。
第 五 十 二 条 本行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
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
露,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
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行
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五十三条 本行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
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董事长、董事会秘书签字确认。
总行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具体组织和协调相
关事务。本行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
于十年。
第五十四条 本行各分支机构、各控股子公司以及持有
本行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等发现相关信息属于
可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范围的,应及时报至总行负责部
室。
总行相关部室负责收集、整理上述主体报送的拟暂缓或
豁免披露的事项,以及本部室发现的拟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
项,按要求填写豁免或暂缓披露登记事项表,并连同有关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报送总行董事会办公室。涉及商业秘
密暂缓披露后恢复披露的,总行相关部室应按要求填写恢复
披露情况,并及时报送总行董事会办公室。
各信息报送主体应对所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第五十五条 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
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
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中期
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
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
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本行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
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
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本行或者
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总行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在定期报告公告后十日内,
按要求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
送注册地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五十六条 拟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如涉及定期
报告披露的,总行相关部室应及时通知总行数据管理部,
并及时将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签字确认结果通知总行数据
管理部。
第六章 信息披露纪律和问责
第五十七条 本行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
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
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
求本行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任何单位
和个人提前获知的前述信息,在依法披露前应当保密。
为了保证向行外提供信息的准确性和统一性,各单
位 对外 提供 信息 原则 上 应以 本行 已公 开披 露 的信 息为
限。如对外提供本行未公开披露的信息,须履行本行相
关审批流程。
第五十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
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
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五十九条 本行内幕信息知情人应严格遵守本行
《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切实履行
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
第六十条 在信息披露管理工作中发生以下失职或
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致使本行的信息披露违规,或
给本行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本行将根据员工违规行
为处理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相应处分;给本行
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本行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
任;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应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追究其法律责任。
相关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相关规定在期限内报送
有关报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报送的报告、披露
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
(二)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
信息披露、报告义务的;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本行内幕信息,或者利
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的;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
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的;
(五)其他给本行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违规或失
职行为。
第六十一条 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本行应当根
据差错性质、影响程度及责任归属,依法依规追究相关
责任。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追究适用有关法律、
法规、
《公司章程》和本行信息披露制度等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对其他责任人按照本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追
究相应的责任。
前款所称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是指定期报告、临时
报告或者其他披露文件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严重
违反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对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
产生重大误导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一)定期报告涉及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
利润等主要财务数据的差错金额占该数据当期经审计金
额的 10%及以上,或者财务数据差错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上述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数据与定期报告实际披
露数据的差异幅度超过 20%,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
(三)证券监管部门认定的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
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二条 本行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及
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本行信息,造成损失的,本行保留
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六十 三条 由于不可抗力或不能预见的原因、而非
有关人员主观故意或过失造成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有
关人员不承担相关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主要股东,是指持有或控
制本行 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或持有资本总额或股份总
额不足 5%但对本行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股东。本条中
的重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向本行派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
员,通过协议或其他方式影响本行的财务和经营管理决
策以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认定的其他
情形。
第六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
券法》所规定的有关人员。
第六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净资产,是指归属于本行普
通股股东的期末净资产,不包括少数股东权益金额。
本制度所称净利润,是指归属于本行普通股股东的
净利润,不包括少数股东损益金额。
第六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及
监管要求、
《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有关法律法规
及监管要求、《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
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 六 十 八 条 本制度中英文版本不一致的,以中文版
本为准。
第六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
释。
第七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本
行《信息披露制度(2021 年版)》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
报工作规程》《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信息披露暂缓
与豁免管理办法》《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
度》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