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银行内部审计章程
(第六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
行)公司治理,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健全内部审计体
系,规范内部审计工作,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
规定》《商业银行内部审计指引》,以及本行公司章程等法
规制度和指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所称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监
督、评价和咨询活动,通过系统化、规范化和专业化的方法,
检查、评价并督促改善全行业务经营、风险管理、内控合规
和公司治理效果,促进本行稳健运行和价值提升。
第三条 本行内部审计的目标是:推动国家有关经济金
融法律法规政策、监管规则和本行规章制度的有效落实;促
进本行建立并持续完善有效的风险管理、内控合规和公司治
理架构;督促相关审计对象有效履职,共同实现本行战略目
标。
第四条 内部审计是本行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本行
内部审计工作遵循独立性、客观性原则,独立于业务经营、风
险管理和内控合规,并对上述职能履行的充分性和有效性实施
审查与评价。
第五条 本章程适用于境内分行和总行部门,境外分
行、附属机构参照执行。
境外分行及附属机构执行本章程时与所在国家、地区或
行业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冲突的,在冲突的范围内优先适
用所在国家、地区或行业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如属于
标准不一致的,应以较严者为准。
第二章 组织架构和人员
第六条 本行实行独立垂直的内部审计管理体系,并由
董事会负责建立和维护。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总行设立
审计部和若干审计分部。必要时,设立首席审计官负责全行
审计工作。首席审计官负责组织制定并落实内部审计章程、
审计工作流程、作业标准、职业道德规范等内部审计制度;
组织落实中长期审计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对内部审计的整
体质量负责。
本行未设立首席审计官时,由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承担
首席审计官的职责。
第七条 本行党委定期或不定期听取审计工作情况报
告,对重大内部审计事项履行前置研究程序。
第八条 总行审计部负责承担内部审计职责,统一管理
全行内部审计工作,向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
作。
第九条 审计分部为总行审计部派出机构(总行二级部
门),负责指定的内部审计工作,向总行审计部负责并报告
工作。
第十条 本行按照监管和岗位要求,随着业务的发展配
备、充实审计人员,并实行内部岗位交流制度。同时,建立
审计人员职业发展通道,构建审计专业序列,并参照岗位价
值评估结果完善审计人员薪酬体系,其薪酬水平不低于本行
其他部门同职级人员的平均水平。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从业资格
(一)专业资质。审计人员应具备银行内部审计相关的
专业知识、职业技能和实践经验,熟悉金融相关法律法规及
内部控制制度,并通过后续教育和职业实践等途径,掌握银
行业务的最新发展,学习相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技术方
法和审计实务的发展变化,保持和提升专业胜任能力。
(二)道德准则。审计人员应具有诚信、正直、客观、
廉洁、自律的职业操守,且从事金融业务以来无不良记录。审
计人员不得参与有利益关系的审计项目,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
利,不得隐瞒审计发现的问题,不做缺少证据支持的判断,不
做误导性陈述。
(三)专业素养。审计人员应遵循独立、公正、保密的
原则,秉持诚信正直的道德操守,按规定使用其在履行职责
时所获取的信息,并始终保持应有的职业审慎态度。审计人
员应具备较好的沟通协调技能、分析判断能力、职业敏感与
审慎态度以及计算机操作和文字表达能力。
第十二条 对于责任心不强,经培训不能掌握审计相关
技术和技能、绩效不达标等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的审计人
员,审计部门可要求其转岗或退出。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十三条 董事会对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有效性承担
最终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批准内部审计章程、审计组织体系设置、中
长期审计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等;聘任和解聘总行审计部负
责人。
(二)为独立、客观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提供必要保障,
包括但不限于配备充足和稳定的内部审计人员、确保必需的
审计经费预算、对审计信息系统的建立和优化提供支持等。
(三)对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有效性进行考核,并
对内部审计质量进行评价。
第十四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指导本行内部审计工作。
(二)审议内部审计章程、审计组织体系设置、中长期
审计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等,并提交董事会批准。
(三)监督本行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四)对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程序和工作效果进行评
价,在履行相关考核程序的基础上,决定内部审计部门和其
主要负责人的年度考评结果。
第十五条 高级管理层的主要职责
(一)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业务发展、产品创新、操
作流程、风险管理、内控合规的最新发展和变化。
(二)组织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对审计成果的充分
利用。
(三)高级管理层应支持内部审计部门独立履行职责,
协助董事会为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资源和保障。
第十六条 总行审计部的主要职责
(一)拟订和落实中长期审计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
(二)制定审计规章制度、管理规定、作业准则和质量标
准。
(三)向党委会、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工作
情况,向高级管理层沟通审计发现。
(四)对本行经营活动、风险管理、内控合规和公司治
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进行独立审查评价。
(五)跟踪验证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督促改善本行
经营活动、风险管理、内控合规和公司治理效果。
(六)接受指派和委托,对相关事项提供咨询意见。
(七)组织实施审计工作质量管理和审计系统的开发运
行。
(八)组织管理全行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的评价与考核
以及审计人员的培训和后续教育。
(九)与监管机构、外部审计的沟通协调。
第十七条 审计分部的主要职责
(一)监督、检查区域内分支行的经营管理、内部控制
和风险状况。
(二)根据总行审计部统一安排完成相关工作任务。
(三)负责本分部权限内审计项目的质量控制。
(四)与辖区内监管机构的沟通协调。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一)内部审计应当做好与外部审计的协调工作,以提
高审计效率,持续改进内部审计工作。
(二)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协调,可以通过定期
会议、不定期会面或者其他沟通方式进行。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事项应包括:
(一)公司治理的健全性和有效性。
(二)经营管理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三)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和有效性。
(四)风险管理的全面性和有效性。
(五)会计记录及财务报告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六)信息系统的持续性、可靠性和安全性。
(七)战略执行、机构运营、绩效考评、薪酬管理和高
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
(八)监管机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以及监管
机构指定项目的审计工作。
(九)内部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十)其他需要进行审计的事项。
第二十条 审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行使以下工作权限
(一)获取与审计有关的信息,列席或参加与审计职责
有关的本行各类会议,参加相关业务培训。
(二)检查各类经营机构(含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的
各项业务和管理活动(含外包业务),及时、全面获取经营
管理相关信息,包括各类形式的数据、文件、资料和信息等。
(三)向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就审计事项进行审计调
查、询问、取证和相关测试。
(四)要求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问题进行整改。
(五)有权向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和相关部门提出处理
和处罚建议。
(六)在遵守有关保密工作规定的前提下,向管理层及
有关部门通报或在本行一定范围内公布审计结果和整改情
况。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门可就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事项
提供专业建议,但不直接参与或负责内部控制设计和经营管
理的决策与执行。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
审计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干涉、阻挠、
拒绝或打击报复。
第二十三条 审计对象应支持配合审计工作,提供审计
需要的各项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按照要求接受访谈、问
卷调查和相关测试,并客观真实地反映情况;组织本单位对
审计部门指出的问题从制度、流程、机制和系统等方面进行
及时、完整、有效的整改,对提示的潜在风险予以充分关注
和跟踪,对提出的建议事项组织研究、评估和论证,同时组
织对审计发现的严重违规行为进行问责处理。
第二十四条 总行有关部门、分行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
审计部门报送业务规章制度、管理办法、操作规程、重要文
件、各项计划及其执行情况等资料、数据,通知审计部门参
加相关会议和业务培训;同时,从条线管理的角度,针对审
计发现的问题,强化相关制度、流程、机制和系统的改进与
完善,并跟踪督促被审计单位做好整改工作。
第四章 审计工作流程
第二十五条 审计部门应根据监管关注及本行的业务
性质、风险状况、管理需求、审计资源配置情况,确定审计
范围、审计重点、审计频率,编制中长期审计规划和年度审
计计划,并报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六条 审计部门应合理分配审计资源,保证审计
频率和审计覆盖率与被审计单位的业务性质、结构特征、复
杂程度、风险状况和管理水平相匹配。对于本行重点业务条
线及风险领域,每年至少审计一次。
第二十七条 审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采取常规、专
项、持续、经济责任审计等审计类型,以及现场审计、非现
场审计相结合的方式。
第二十八条 审计项目工作程序按照审前准备、审计测
试、审计报告、整改追踪和资料归档五个阶段进行。
第二十九条 审计人员可运用组合分析、模型分析、审
核、观察、访谈、调查、问卷、函证、鉴定、调节和分析等
方法实施审计项目,获取充分、可靠、足以支持审计结论和
审计建议的审计证据,记录工作底稿。
第三十条 审计部门应以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为驱动,
持续完善智能化审计信息平台,构建覆盖审计全流程的智能
化应用体系,推动审计工作与人工智能深度融合,提升审计
工作的效率,增强审计监督的精准性、时效性和前瞻性。
第三十一条 审计人员应做好与审计对象的沟通交流。
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应征求审计对象意见并及时完成
审计结论。审计结论应包括审计目标和范围、审计依据、审
计发现、审计意见和建议等内容,并发送至审计对象。
第三十二条 本行建立审计复议制度,审计对象对审计
结论有异议的,可以按照相关制度申请复议。
第三十三条 审计部门应当在审计项目结束后向董事
会及其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发现和整改情况。
本行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内部审
计成果得以充分利用,整改措施得到及时落实,对未按要求
进行整改的,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四条 审计部门应督促被审计单位进行整改,对
整改情况进行验证和评价,必要时可开展后续审计,评价审
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进度及有效性。
第三十五条 审计部门应根据内部审计档案管理相关
制度,妥善保管内部审计档案资料。
第三十六条 审计部门应建立健全内部审计质量控制
制度和程序,定期实施内部审计质量自我评价,并接受内部
审计质量外部评估。
第五章 审计工作报告制度
第三十七条 审计部门应当根据监管要求建立完善与
监管机构沟通和报告制度,就以下事项向监管机构报告。
(一)内部审计计划。
(二)重要审计发现及其整改情况。
(三)向董事会提交的全面审计工作报告。
(四)外部机构对银行的审计报告。
(五)监管机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报告。
(六)内部审计质量自我评价报告。
(七)银行业监管机构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六章 内部审计活动外包
第三十八条 本行不得将内部审计职能外包,可根据审
计资源配置情况和工作需要,将有限的、特定的内部审计活
动外包给第三方,以缓解内部审计资源压力,并提升内部审
计工作的全面性。
董事会对内部审计活动外包承担最终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本行的外包审计公司不得为正在为本行
提供外部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关联机构,或近三年
内为被审计单位提供过该项审计外包业务相关咨询服务的
第三方及其关联机构。
第四十条 实施内部审计活动外包时,总行审计部应安
排内部审计人员参与并监督项目实施,对相关审计计划、审
计方案、审计报告进行审核,确保审计质量达到境内、外监
管和总行要求。
第四十一条 外包审计项目应建立知识转移机制,确保
内部审计人员能最大程度地获取专业技能,提升审计部门的
专业能力。
第七章 集团层面的内部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行董事会对集团内部审计的适当性和
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附属机构董事会负责建立和维护本机
构的内部审计体系,对本机构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有效性承
担最终责任。
第四十三条 根据附属机构的业务规模、复杂程度和风
险状况,总行审计部通过常规审计等方式对附属机构的各项
业务进行审计覆盖。
第四十四条 总行审计部指导附属机构建立与其规模、
性质和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内部审计机制。
第四十五条 本行附属机构审计部门应向总行审计部
报送内部审计工作开展情况。
第八章 评价与问责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相
关各方的尽职、履职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建立内部审计工作
问责制度,明确内部审计责任追究、免责的认定标准和程序。
对认真履行审计职责,敢于坚持原则,审计发现重大案件或
重大风险隐患,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七条 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的,按照
本行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经责任认定,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
已勤勉尽职的,可减轻或免除其责任。
(一)不执行审计方案、程序和方法,导致重大问题未
能被发现。
(二)遗失重要机密文件资料,或泄露核心业务数据。
(三)违反保密规定,故意向审计对象或外界泄露审计
工作信息和资料。
(四)违反或不执行审计工作准则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八条 内部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应作为被审计
单位绩效考评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九条 审计对象存在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
审计工作;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
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审计
部门可向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报告,同时通报高级管理
层,并要求按照本行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由总行审计部代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本行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本行
内部发文之日起生效。《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章
程(第五版)》(招银制〔2022〕22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