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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萊特玻璃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Flat Glass Group Co., Ltd.
(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6865)
建議修訂公司章程
本公告乃由福萊特玻璃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
)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聯交所」
)證券
上市規則
(「上市規則」
)第13.51(1)條作出。
茲提述本公司於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七日的通函( 「通函」
)以及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九日、二零二
零年六月二十九日、二零二零年八月十一日、二零二零年八月三十一日及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五
日的公告,內容有關公司2020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以下簡稱「本激勵計劃」
)。除另有界定者
外,本公告所用詞彙與該通函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義。
鑒於目前公司內外部環境與制定本激勵計劃時相比發生較大變化,綜合考慮近期市場環境和股價
波動等因素的影響,公司考慮若繼續實施本激勵計劃,將難以達到預期的激勵目的和激勵效果。
結合激勵對象意願和公司實際情況,公司於二零二六年八月二十五日召開第七屆董事會第二十二
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回購註銷2020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預留授予部分股份的議案》,
同意回購註銷本激勵計劃預留授予部分已獲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剩餘140,000股限制性股票,並於
二零二六年十月二十七日完成了回購註銷工作,董事會對公司章程中註冊資本和股份總數相關內
容進行相應調整。
此外,根據公司實際經營及業務發展需要,公司擬在經營範圍中增加「物業管理、非居住房地產租
賃、機械設備租賃」。
公司章程具體修訂
(「建議修訂」
)如下:
原章程 擬修訂後
第 六 條 公 司 的 註 冊 資 本 為 人 民 幣 第 六 條 公 司 的 註 冊 資 本 為 人 民 幣
第十四條 公司的經營範圍以公司登記機關核 第十四條 公司的經營範圍以公司登記機關核
准的項目為準。 准的項目為準。
經依法登記,公司的經營範圍為:一般項目: 經依法登記,公司的經營範圍為:一般項目:
玻璃製造;技術玻璃製品製造;制鏡及類似品 玻璃製造;技術玻璃製品製造;制鏡及類似品
加工;裝卸搬運;金屬結構製造;建築材料生 加工;裝卸搬運;金屬結構製造;建築材料生
產專用機械製造;金屬切削加工服務;工業控 產專用機械製造;金屬切削加工服務;工業控
制計算機及系統製造;機械設備銷售(除依法須 制計算機及系統製造;機械設備銷售;物業管
經批准的項目外,憑營業執照依法自主開展經 理;非居住房地產租賃;機械設備租賃(除依法
營活動)。許可項目:貨物進出口(依法須經批 須經批准的項目外,憑營業執照依法自主開展
准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准後方可開展經營活 經營活動)。許可項目:貨物進出口(依法須經
動,具體經營項目以審批結果為準)。 批准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准後方可開展經營
活動,具體經營項目以審批結果為準)。
第二十條 公司股份總數為2,342,879,281股, 第二十條 公司股份總數為2,342,739,281股,
公司的股本結構為:普通股2,342,879,281股, 公司的股本結構為:普通股2,342,739,281股,
其中內資股(A股)1,901,164,281股,佔本公司 其中內資股(A股)1,901,024,281股,佔本公司
股 份 總 數 的 8 1 . 1 5 % ; 境 外 上 市 外 資 股(H 股) 股 份 總 數 的 8 1 . 1 5 % ; 境 外 上 市 外 資 股(H 股)
除建議修訂及因建議修訂引起的章程條款序號相應變化外,公司章程的其他條款保持不變。
概述
建議修訂的公司章程尚待本公司股東(
「股東」
)於本公司股東會上以特別決議案的形式通過,並於如
上會議獲股東批准後,方可生效。
股東會的時間尚待確定,股東會的通知公告及載有建議修訂章程之詳細資料的通函將盡快寄發予
股東
(如需)。
承董事會命
福萊特玻璃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阮洪良
董事長
中國浙江省嘉興市
二零二六年十月三十日
在本公告之日,執行董事為阮洪良先生、姜瑾華女士、阮澤雲女士、魏葉忠先生和沈其甫先生,
獨立非執行董事為徐攀女士、杜健女士和吳幼娟女士,職工董事為鈕麗萍女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