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潮能源: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债务和解进展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10-31 00:0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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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777       证券简称:新潮能源   公告编号:2026-057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债务和解进展公告
   本公司第十三届董事会及第十三届董事会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
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为落实历史债务和解安排,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关联方内蒙古伊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泰集团”)已签署《借款协议》,
公司已实际收到借款本金人民币60,000.00万元,并完成向鄂尔多斯市赛蒙特尔投
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赛蒙特尔公司”)的和解款项支付,履行完毕《债
权债务和解三方协议》项下付款义务。
  ?伊泰集团为公司关联法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18
条之规定,关联人向上市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且
上市公司无需提供担保,可以免于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因此,
本次借款免于履行上市规则项下关联交易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程序。
  ?本次借款资金主要专项用于履行公司与赛蒙特尔公司签署的债务和解协议
项下591,562,694.75元和解债务的支付义务;该和解债务来源于原广州农村商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诉讼债务,详见公司于2026年4月24日发布的《关于涉及
诉讼的债务和解暨内蒙古伊泰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共同债务人的公告》(2026?029
号)。公司现已完成和解款项支付,相关债务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归于消灭。
   一、本次交易及和解债务履行的背景概述
   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粤民终1734号民事判决书,公司在95,140
万元范围内对华翔(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债务部分向原债权人广州农村
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续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将该
笔债权转让给赛蒙特尔公司,详见公司于2026年2月3日发布的《关于债权人变更
的公告》(2026?008)。
协议》,确认和解债务金额591,562,694.75元,伊泰集团自愿作为共同债务人加入
债务;并约定,若伊泰集团实际代为清偿债务的,可就已履行部分向公司追偿,
公司按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且无需提供担保的方式向伊泰集团偿还。
  为保障按期足额履行上述和解债务付款义务,化解历史诉讼遗留风险,保护
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经内部审慎评估,公司变更履约资金筹措方式,由伊泰集
团直接向公司提供借款,公司自行向债权人支付和解款项。2026年10月28日,公
司与伊泰集团签署《借款合同》;公司已于近期足额收到伊泰集团发放的60,000.00
万元借款,并已向赛蒙特尔公司足额支付591,562,694.75元和解款项,
                                     《债权债务
和解三方协议》项下付款义务履行完毕,对应历史债务依据和解协议约定全部消
灭。
     二、借款方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内蒙古伊泰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00116931886E
  成立时间:1999年10月27日
  注册地址:东胜区伊煤南路14号街坊区六中南
  法定代表人:刘春林
  注册资本:125,000万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内蒙古伊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持有99.64%股权,杭锦旗峰泰物流
有限责任公司持股0.16%,鄂尔多斯市通九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持股0.12%,内蒙古
满世煤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股0.08%。
  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原煤生产、加工、运销、销
售;铁路建设、铁路客货运输;矿山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公路建设
与经营;煤化工、煤化产品销售;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乳制品(不含婴幼儿
配方乳粉)销售;蔬菜、水果及生肉的零售;农畜产品加工及销售;购售电。
  关联关系说明: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泰B股”)持
有公司50.10%的股份;伊泰集团持有伊泰B股54.62%的股份,其全资子公司伊泰
(集团)香港有限公司持有伊泰B股15.09%的股份,二者合计持有伊泰B股69.71%
的股份。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伊泰集团为公司关联法人。
  资信情况:伊泰集团资信状况良好,不存在失信被执行人情形,具备向公司
提供本次借款的资金实力。
  三、借款协议主要内容
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息,且还款方式及计划可由双方进行不时调整,但全部借款及利息至迟需在借款
期限届满前全部清偿完毕。
  四、本次关联借款豁免关联交易程序说明
  伊泰集团为公司关联法人,本次属于关联人向上市公司提供资金。根据《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6.3.18条第二款:
                       “关联人向上市公司提供资金,利
率水平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且上市公司无需提供担保,可以免于按照关联
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本次借款利率不高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对应期限贷款市场报
价利率,公司不提供任何抵押、质押、保证等担保,满足上述豁免条件,免于履
行上市规则项下关联交易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程序。
  五、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务支付义务,原涉诉债务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全部归于消灭,有利于化解历史风险,
维护公司正常经营。
提供担保,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照企业会计准则进行相应会计处理。
  六、风险提示
  公司将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如后续还款安排出现重大
变化,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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