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万通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北京万通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万通新发展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
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对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
称“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激励计划调整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鉴于本次激励计划中 1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主动放弃参与拟首次授予的
资格,公司董事会拟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相应调整,并将
前述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份额在其他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调整后,首次
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 60 人调整为 59 人,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总量不变。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次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调
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
规定;本次调整事项在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
调整程序合法、合规,调整后本次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不符合获授条件的
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调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
益的情况,亦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董事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同意对上述事项进行调整。
(二)关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
励对象名单(授予日)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不
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所有被激励对象均在公司授予股票期权时及在本次
激励计划规定的有效期内与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不包括公司独
立董事,亦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
偶、父母、子女。
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激
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综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
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
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已成就。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6
年 10 月 30 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59 名激励对象授予 4,401.00 万份股票
期权。
北京万通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