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72 证券简称:上峰材料 公告编号:2026-056
甘肃上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园 1 幢 E 单元会议室。
会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10 月 30 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10 月 30 日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04 人,代表股份 563,078,638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59.059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543,242,933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56.979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01 人,代表股份 19,835,705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805%。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01 人,代表股份 19,835,705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80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01 人,代表股份 19,835,705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805%。
除上述股东(或其代理人)外,公司董事会秘书和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指派律师列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经公司第十一届董
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提交本次股东会表决的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560,182,65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857%;
反对 2,724,2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838%;弃权
总数的 0.030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939,7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13.7342%;弃权 171,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656%。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表
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由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刘浏、张艺潆进行了现场见证,
并出具了《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甘肃上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
七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甘肃上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本
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
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表决结果为合
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七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甘肃上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