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银行: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10-30 20: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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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1818      股票简称:光大银行           公告编号:临 2026-045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
议于2026年10月21日以书面形式发出会议通知,并于2026年10月30日
以书面传签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参与表决董事13名,实际参与表决
董事13名。会议的召开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以下议案:
   一、关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三季度报告(A
股、H股)》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3票,同意1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已审议通过该项议案,并同意将其提交董事会
审议。
   本 行 2026 年 第 三 季 度 报 告 详 见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 www.sse.com.cn ) 、 香 港 交 易 及 结 算 所 有 限 公 司 披 露 易 网 站
(www.hkexnews.hk)及本行网站(www.cebbank.com)。
   二、关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三季度第三支柱
信息披露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3票,同意1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行《2026年第三季度第三支柱信息披露报告》详见本行网站。
 三、关于修订《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债质量管理办法》
等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3票,同意1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关于核销呆账贷款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3票,同意1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五、关于修订《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制裁合规风险管理办
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3票,同意1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六、关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5年消费者权益保
护监管评价工作改进情况的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3票,同意1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七、关于修订《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管理办法》的
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3票,同意1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八、关于修订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部分专门委员会
工作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3票,同意1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九、关于确定刘宇女士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
会非执行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3票,同意1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董事会同意确定刘宇女士为本行非执行董事候选人,刘宇女士的
非执行董事职务自本行股东会选举其为非执行董事且其任职资格获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简称金融监管总局)核准之日起生效。刘宇
女士简要情况请见附件1。
  该项议案需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十、关于确定邓鼐斌先生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
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3票,同意1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董事会同意确定邓鼐斌先生为本行独立董事候选人,邓鼐斌先生
的独立董事职务自本行股东会选举其为独立董事且其任职资格获金
融监管总局核准之日起生效。在邓鼐斌先生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获金
融监管总局核准前,李引泉先生将继续履行其作为本行独立董事的职
责。
  邓鼐斌先生简要情况请见附件2,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请见附件3和附件4。
  该项议案需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独立董事对第九、十项议案的独立意见:根据《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行独立董事从客观、独立的角度作出判断,
同意上述议案。
  十一、关于注册香港交易所联讯通及相关授权事宜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3票,同意1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董事会同意:
  (一)本行申请注册香港交易所联讯通账户,接受并遵守《香港
交易所联讯通条款及细则》及香港交易所要求的其他规范文件;
  (二)授权本行联席公司秘书张旭阳先生代表本行全权办理联讯
通注册等相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代表本行签署并提交《香港交
易所联讯通条款及细则》接受函及与上述事项相关的所有文件,并推
动完成联讯通注册程序;
  (三)授权本行联席公司秘书张旭阳先生担任本行联讯通管理员,
按照香港交易所有关规定及指引履行联讯通管理员的全部职责,包括
注册联讯通账户、本行资料设置及权限设置等日常管理工作。
  特此公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附件 1:
          刘宇女士简要情况
  刘宇女士现任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副总会计师,兼任华侨城
(亚洲)控股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曾任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财
务部高级经理,深圳锦绣中华发展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华侨城集团有
限公司财务运营部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总经理。获经济学学士
学位,高级会计师、经济师。
  除披露信息外,刘宇女士与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
人及持股 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
董事的情形,未持有本行股票。
附件 2:
           邓鼐斌先生简要情况
  邓鼐斌先生现任香港中文大学商学院金融专业应用教授,兼任香
港金融纠纷调解中心非执行董事、中银国际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曾任麦吉尔大学、香港中文大学助理教授,花旗银行(香港)副总裁,
星展银行董事总经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资金部总经理,恒生银行首
席风险官,烟台银行非执行董事,创兴银行首席风险官,上海商业银
行副行长、首席风险官,中信银行(国际)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副行
长、首席风险官,中信银行国际(中国)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等职务。
获理学硕士学位。
  邓鼐斌先生与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持股 5%以
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
未持有本行股票。
附件 3: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
  提名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现提名邓
鼐斌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
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
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被提名人已同意出任中国光大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
声明与承诺)。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中
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
声明并承诺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 5 年以上法律、经济、会计、
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被提名人已经参加培训并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相关培训证明
材料。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
求: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如适用)
    ;
  (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自律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的相
关规定;
  (四)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
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
监事的通知》的规定(如适用)
             ;
  (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
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六)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
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七)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
指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
  (八)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九)《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管理办法》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
  (十)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主要社会关系(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
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上
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
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
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
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
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
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 12 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记录:
  (一)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
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
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 3 次以上通报
批评的;
  (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被提名人不是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
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会予以
解除职务的人员。
  六、包括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
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三家,被提名人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七、被提名人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诚信或者其他影响任职资格的
情况。
  被提名人已经通过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提
名委员会资格审查,提名人与被提名人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
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密切关系。
  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
误导成分,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附件 4: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
  本人邓鼐斌,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
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并承诺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 5 年以上法律、经济、会计、
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本人已经参加培训并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相关培训证明材料。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公司
规章的要求: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如适用)
    ;
  (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自律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的相
关规定;
  (四)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
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
监事的通知》的规定(如适用)
             ;
  (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
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六)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
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七)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
指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
  (八)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九)《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管理办法》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
  (十)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主要社会关系(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
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上
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
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
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
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
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
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 12 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记录:
  (一)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
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
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 3 次以上通报
批评的;
  (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本人不是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
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会予以解除
职务的人员。
  六、包括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
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三家;本人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
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七、本人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诚信或者其他影响任职资格的情况。
  本人已经通过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提名委
员会资格审查,本人与提名人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可能妨碍独立履职
的其他关系。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
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
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
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
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
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
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
本人将根据相关规定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邓鼐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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