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克创新: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10-30 02:2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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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授予价格调整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致: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仅
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及中
国台湾地区,以下简称“中国境内”)法律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本所受安克
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实施 2025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5 年激励计划”)的法律顾问,就公司调整
法律意见书。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据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依据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进行了必要的尽职调查,查阅了本所认为必须查阅
的文件,包括公司提供的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有关记录、资料和证明,以
及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就与本次调整相关的问
题向有关管理人员做了询问或与之进行了必要的讨论,对有关问题进行了核实。
对于本所认为就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
本所律师向公司及其他相关方发出了书面询问,或取得了有关主管部门、相关方
或者其他机构对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出具的确认函和/或证明文件。上述文件资
料、确认函和/或证明文件均构成本法律意见书的分析及结论的重要依据。
  本所仅就公司本次调整的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
计及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并未就中国境内以外的其他司法管辖区
域的法律事项进行调查,亦不就中国境内以外的其他司法管辖区域的法律问题发
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述及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或中国境内以外的其
他司法管辖区域的法律事项时,均为按照其他有关专业机构出具的报告或意见引
述,本所经办律师对于该等非中国法律业务事项仅履行了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
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其他有关专业机构出具的报告或意见中某些数据和结
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
默示的保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有关事实和正式颁布实施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
下简称“中国法律”),本所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中国法律的理解而
发表法律意见;
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或者口头证言,上述签署文件或作出
说明、陈述与确认的主体均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与本所进行访谈的
相关人员均有权代表其所任职的单位就相关问题做出陈述和/或说明;本次交易
相关方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完整、真实和有效,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所提供文件中的所有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任何已签署的文件和已作出的说明、
陈述与确认均获得有效授权,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合法授权代表签署或授权作出,
文件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并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
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该等事实和文件于提供给本
所之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未发生任何变更;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
应与其正本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所有政府批准、证书、许可、登记、备案或
其他的官方文件均为相关主体通过正当的程序以及合法的途径从有权的主管机
关取得;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
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
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调整的批准和授权
  (一)已获得的批准和授权
   根据公司提供的会议文件及信息披露公告,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公司实施本次调整已履行的法定程序如下:
于<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5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
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根据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2026 年 10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
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及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调整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联董事在审
议相关议案时进行了回避。
  (二)结论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调整相关事项
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二、 本次调整的相关事项
   根据公司于 2026 年 9 月 23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2026 年半年度 A 股权
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6-081),本次权益分派方案的具体内容为:
公司以权益分派前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
金股利 8.00 元(含税)。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 2025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鉴于公司已实施完毕 2026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
公司对 2025 年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
调整,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由 124.50 元/股调整为 123.70 元/股,预
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由 122.30 元/股调整为 121.50 元/股。
  经核查,本所认为,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以下简称“《2025 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 结论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
(1)本次调整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2)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2025 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张金恩                  钱珍
                     __________________
                     黄珏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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