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展战略
及可持续发展规划的合理性与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设立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下称简称“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并制定本工
作规则。
第二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
对公司发展战略和可持续发展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成员由 3-5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1
名。
第四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提名,并由董事会过半数选
举产生。
选举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委员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五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
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其董事任期相同,委员任期
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规
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和董事会之间的具体协
调工作。
第三章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可持续发展以及环境、社会和治理(ESG)相关事项进行研究
并提出建议,指导公司可持续发展工作的执行与实施;
(三)为董事会决策提供咨询或建议;
(四)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
审议决定。
第四章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决策程序
第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做好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
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第十一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根据召集人或董事会办公室的初步提案
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作为正式提案或意见提交董事会。
第十二条 如有必要,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
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五章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根据工作需求由主任委员或二分之一以
上委员提议召开会议。
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
场会议形式召开,也可以传真、邮件、电话、视频等各种通讯方式召开和表决。
会议通知应在会议召开前三天以专人送达、电子邮件、短信或微信等方式通知全
体委员,但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 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
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 会议通知内容应包括:
(一)会议的地点、日期、时间和召开的方式;
(二)会议议程及讨论事项及相关信息;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五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本人因故
不能亲自出席时,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员未亲自出席战略与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也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未出席会议。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委员出
席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
应当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十六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
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
通过,出席会议的委员需在会议决议上签名。
第十七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
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
联委员应回避。该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
即可举行,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
联委员人数不足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无关联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将该
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八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及有关
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
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及相关文件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保存期限
不少于 10 年。
第二十一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决议及其表决情
况,由董事会秘书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须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
自披露有关信息,否则要对由此引起的不良后果承担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规则中“以上”、“至少”均包括本数,“过半数”不包括
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工作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由董事会负责解
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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