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利股份: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和报备制度(2026年10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10-30 02:2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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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安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和报备制度
         安徽安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和报备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安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
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原则,保护广大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规范性文件和《安徽安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
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
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三条 公司证券部门是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
的日常办事机构,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
闻媒体、股东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
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
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的信息是指公司尚
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刊物或
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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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
产的百分之三十;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
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效;
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二)发生可能对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
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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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第七条 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
  (一)要约收购;
  (二)重大资产重组;
  (三)证券发行;
  (四)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五)股份回购;
  (六)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七)高比例送转股份;
  (八)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九)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公司应当结合具体情形,合理确定
本次应当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
准确性。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可以接触、获
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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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
员等。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
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
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
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
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
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
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
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
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十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证券部门应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
员登记备案表》(见附件一),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
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
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
工作,视情况分阶段披露相关情况。除按照上述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见附件二),记录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
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公司应当督促筹划重
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
录。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
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
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
  第十二条 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次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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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组事项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是指首
次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者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组的,
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要要素
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者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
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
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公司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
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
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证券部门,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
达时间不得晚于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
度的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上
述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四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
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
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
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
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
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
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在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重大事项公开披露前或者筹划过
程中,公司依法需要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备案、报送审批或者进行其他形式的
信息报送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并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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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及其董事、监事(如有)、高级
管理人员,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方、中介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
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
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公司证券部门和董事会秘书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他有关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 5 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
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
备忘录。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
保存十年。
  第十七条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
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
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
事会秘书应当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第五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透露、
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
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公司通过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告
知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义务、违反保密规定责任。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该采取必要的保
密措施,在内幕信息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在公司内部
非相关部门和个人之间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在年度
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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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
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深圳证券交
易所及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二十一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公司将
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并依据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
任。
  第二十二条 对于在公司内部任职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给公司造成严重
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留用
察看、降职降薪、没收非法所得、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以及适当的赔偿要求,以
上处分可以单独或并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
司对其作出的处分。
  第二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违反
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具有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原 2025 年 10 月修订
并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和报备制度》
同时废止。
                             安徽安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十月
    安徽安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和报备制度
    附件一、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表
              证             与上
                                                亲属关   亲属关   知悉内   知悉内   知悉内   知悉内                       所属
序   姓名/   国   件   证件   知情   市公   所属   职   关系                                        登记   登记   联系   通讯
                                                系人姓   系人证   幕信息   幕信息   幕信息   幕信息                       单位
号   名称    籍   类   号码   日期   司关   单位   务   类型                                        时间    人   手机   地址
                                                 名    件号码   的地点   的方式   的内容   的阶段                       类别
              型             系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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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关系人证件号码”无需填写;
“亲属关系人证件号码”栏分别填高管的姓名、证件号码;
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信息地点、知悉内幕信息方式、知悉内幕信息阶段、登记时间、登记人、联系手机、通讯地址、知情人所
属机构类别等栏目都是必填的;其中证件类型、与上市公司关系、职务、关系类型、知悉内幕信息方式、
知悉内幕信息阶段等栏目为下拉框,请从中选择一项;
时,证件类型只能选择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国籍为其他国家时,证件类型只能选择护照号码或
其他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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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所涉重大事项简述:
  时间       地点    筹划决策方式        参与机构和人员       商议和决议内容
  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当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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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确认参与上述**筹划事项进程。
签字页:
    (      )     (   )   (        )   (       )   (   )   (   )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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