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行: 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6-10-30 02:2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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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2026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行”)的规范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
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
行章程,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是本行的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对
本行和董事会负责,履行法律、法规及本行章程对本行高级管理
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并获取相应报酬。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无违法犯罪记录;
  (二)熟悉证券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具有必备
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从事财务、会计、审计、法律合规、金融从
业或者其他与董事会秘书职责相关工作五年以上,或者取得法律
职业资格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注册会计师
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有足够的财务、法律、金融、
企业管理、计算机应用等专业知识;
  (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和处理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处理公共事务的能力;
 (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
责。
  第四条    除《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规定的不
得担任董事、高管的人员不得担任本行董事会秘书外,下列人员
也不得担任本行董事会秘书:
  (一)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二)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
证监会采取三次以上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
上通报批评;
     (五)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
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本行董事会秘书可以兼职,但法律、行政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规定不得兼职的情形除外。
  本行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不得兼任本行董事会秘
书。
  本行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
定不得兼任的情形除外)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但必须保证其有
足够的精力和时间承担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本行行长、分管经营
业务的副行长、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对本行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本行信息披露事务,协调本行信息披露工作,组
织制订本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并维护制度的有效执行,督促
本行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有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定期报告草案的编制工作,督促行长、
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部门按时提供定期报告有关
内容,按照规定汇总形成定期报告草案;建议审计与消费者权益
保护委员会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审核,建议董事长召集
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并披露;在职责范围内关注定期报告的重大
异常情形并及时开展核实,发现问题的,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整
改建议。
 (三)负责及时汇集本行应予披露的重大事件信息,向董事
会报告,并按照规定编制临时报告,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四)负责办理本行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宜,负责暂缓、
豁免披露信息的登记、保管和报送工作。
 (五)负责本行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组织制订本行内幕信
息管理制度并维护本行内幕信息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按照规定
登记、保管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
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六)及时汇集属于董事会、股东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向董
事会报告并提出召开会议的建议;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
会议,负责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保会议记录如实反映会议情
况,确保会议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本行《章程》
的规定。
 (七)发现公司章程、组织机构设置和职权分配等不符合法
律法规的,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整改建议;发现财务信息、内
部控制问题或者违法违规线索的,及时向审计与消费者权益保护
委员会报告。
  (八)负责组织和协调本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增进投资
者对本行的了解和认同;协调本行与股东、投资者、董事、中介
机构、媒体、证券监管机构等之间的信息沟通,确保联络渠道的
畅通。
  (九)关注有关本行的媒体报道、市场传闻,及时核实相关
情况,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澄清等符合规定的处理建议,督促董
事会等有关主体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
  (十)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能
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十一)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进行相关
法律法规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
责。
  (十二)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法律
法规和本行《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本行、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十三)负责本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管理
本行股东名册,每季度核实持有本行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等持有本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情况。
  (十四)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本行《章程》要求履
行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为履行
职责,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
件、资料,了解本行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或者要求本行有关部
门、人员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
  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本行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配合董
事会秘书的工作,根据董事会秘书要求及时提供相关资料,不得
拒绝、阻碍或者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
  第八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
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本行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
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四章   聘任与解聘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十条    本行董事会秘书如辞职或被解聘,本行应当在原任
董事会秘书离职后6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一条    本行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
不得无故解聘董事会秘书。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秘书应当
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董事会秘书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
悉或者应当知悉相关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召开会议将其解聘:
  (一)出现本细则第四条所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本行或投资者
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给本行或投资
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三条    本行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
会秘书职责,直至本行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五章   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四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办公室主任为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印章。
 第十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第六章 董事会秘书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对本行负有诚信和勤勉的义务,应当
遵守本行章程,切实履行职责,维护本行利益,不得利用在本行
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私利。董事会秘书在需要把部分职责交与
他人行使时,必须经董事会同意,并确保所委托的职责得到依法
执行,一旦发生违法行为,董事会秘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机
构的规定执行。
  期间如国家颁布新法规,则按新颁布的法规执行。
  第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经本行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由本行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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