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行: 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10-30 02:2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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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6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行股份及其变动的
管理,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
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
其变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
                        《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减持股份》(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行的实际情况,特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行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
易、短线交易、限售期出售股票、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
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股份的登记、锁定及解除
  第三条   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行股份,是指直接
登记在其证券账户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本行股份。本行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所持本行股份还包括记
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行股份。
  第四条   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本
行董事会秘书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
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
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
后2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
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
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
所持本行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本行、深圳证券
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行股份及其衍生
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本行按照中国结算深
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
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如因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
错误信息或确认错误等造成任何法律纠纷,由相关责任人承担相
应法律责任。
  第六条    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本行申报个人信息
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
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行股份予以锁定。本行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名下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
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行无限售条件股份,按
算基数。
  第七条    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对
各证券账户的持股合并计算;开立信用证券账户的,对信用证券
账户与普通证券账户的持股合并计算。
  第八条    因本行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等情形,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行股份做出附加转
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本行
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
件的股份。
  第九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行股份依
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条    若《公司章程》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
本行股份规定比本制度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
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按《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后续管理。
  第十一条    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
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
委托本行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
售。解除限售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动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继续锁定。
  第十二条    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
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行股份。
          第三章   股份的买卖及转让
  第十三条    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行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前,必须事先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本行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
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
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四条    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
行股票:
  (一)本行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
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15日起算;
  (二)本行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
他期间。
  第十五条    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行股份在下列情
形下不得减持:
  (一)所持本行股份自本行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
该期限内的;
  (四)本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
个月的;
  (五)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本行有关的证券期
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六)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
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
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七)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
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八)本行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
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九)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
形。
  第十六条   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关联人
(包括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
本行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
姐妹;
  (二)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行根据实质重于形
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本行或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
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七条    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
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行
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
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
次全部转让,不受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八条    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前一年度最后一个交
易日所持本行股份为基数,计算当年度可转让股份的数量。本行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
的本行股份时,应遵守本制度第十四条、十五条、二十二条的规
定。
  第十九条    因本行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
划,或因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
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
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
数。因本行进行权益分派或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行股份变化的,可同比例增加或减少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二十条    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
本行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行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
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    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本行股份及
其衍生品种的2个交易日内,通过本行董事会秘书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申报,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
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本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拒不申报或者披露的,董事会可
以依据《管理规则》及《监管指引》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并在
其指定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由此引发的责任由相关当事人承
担。
     第二十二条   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
十四条的规定,将其所持本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本行董
事会应当及时采取处理措施,核实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收
益的金额等具体情况,并收回其所得收益。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6个月
内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6个
月内又买入的。
     第二十三条   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
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处置其
所持股份相关通知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相关公告。披露内容应当
包括但不限于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二十四条    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分配股份后进
行减持的,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在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
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各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
超过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并应当持续共同
遵守本制度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行股份及其变
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
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六条    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进行以本行股票
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不得开展以本行股份为合约标的物
的衍生品交易。
  第二十七条    本行董事会秘书负责每季度检查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买卖本行股票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
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所持股份减持时间和数
量另有承诺的,还应执行承诺。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本行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亦同。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
修订。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本行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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