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光国微: 财务管理制度(2026年10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6-10-30 02:2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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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紫光国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管理制度
               (2026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紫光国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务管
理,规范财务工作,防范财务风险,提高经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
《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等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战略引领,服务业务;支持决策,创造
价值;依法合规,严守底线。
  第三条 公司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包括:
  (一)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财务风险管理机制,有效控制财务风险;
  (二)拓展融资渠道,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及时筹集资金;
  (三)加强资金管理,保障资金安全合规,控制汇率风险,提高资金收益;
  (四)加强核算管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真实、准确、完整地编制和披露财
务会计信息;
  (五)加强预算管理,控制成本费用,做好预算分析和考核工作;
  (六)加强营运资金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七)监督长期资产的购置、保管、使用、处置的全生命周期管理,防范资产
流失;
  (八)监督重大项目投资的合规及投后经济效益情况。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分公司和控股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根据管理需
要在不违反本制度管理原则下,可另行制定财务管理制度并向公司备案。
  第五条 本制度为公司财务管理工作的基本纲领,具体财务管理办法、细则
应以本制度为原则制定。
              第二章 财务管理组织体系
  第六条 公司财务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公司设立财经管
理部作为公司日常财务管理机构,全面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公司和控股
子公司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控股子公司应设置专职财务部门作为子公司
日常财务管理机构,负责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公司财经管理部对控股子公司
的财务部门进行垂直管理。
  第七条 公司负责人和总裁对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有效实施以及
经济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八条 财务总监是公司财务负责人,由总裁提名经董事会聘任。财务总监
在总裁领导下全面负责和组织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其考评纳入公司高管考核体
系。
  第九条 财经管理部总经理在财务总监的领导下负责公司具体财务管理工
作,由财务总监提名并经公司总裁聘任,财务总监对其工作进行定期考评;财经
管理部其他人员协助财经管理部总经理负责具体财务管理工作,由财经管理部总
经理提名并经财务总监聘任,财经管理部总经理对其工作进行定期考评后报财务
总监审核确认。
  第十条 财经管理部应根据公司业务规模和工作强度配置财务人员,并建立
人才培养机制,定期开展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全级次财务人员的专业培训和职业道
德教育,持续提升财务人员胜任能力。
  第十一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和总经理对控股子公司的财务核算及财
务管理的建立健全、有效实施以及经济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控股子公司
财务负责人在子公司总经理领导下全面负责和组织所属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
同时受公司财务总监在财务工作上的垂直管理。规模较大的控股子公司财务负责
人应由具有财务专业背景的专人任职,总经理不得兼任财务负责人。
  第十二条 控股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及时将子公司重大财务事项和涉及财
务风险的经营事项向公司财务总监汇报。
  第十三条 财务人员原则上实行轮岗制度,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考虑轮岗岗位
和轮岗期限,财务人员轮岗以及调动或离职时应做好工作交接。
  第十四条 财务人员应严格执行《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内部控
制基本规范及配套指引》等有关规定及公司内控制度,恪守财务人员职业道德、
忠于职守、严密保守工作中获悉的商业秘密。因徇私舞弊、重大失职、泄露机密
等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重大影响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罚制度等对其追究
刑事、民事责任。
           第三章 财务核算和财务报告管理
             第一节 会计基础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按照《会计法》及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会计科
目,建立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
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不得设置账外账,不得提供虚假财务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应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并取得原始
凭证,各部门对报送财经管理部的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财经管理部
应对各部门报来的原始凭证进行合规审查,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分级复核,确保
原始凭证齐全,记账凭证内容完整可追溯。
  第十七条 公司应建立会计档案(含电子档案)管理制度,对会计档案的保
管、调阅、复制、移交等事项的管理和责任进行规定,确保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
财经管理部每月结账后及时将当月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整理
并妥善保管,同时做好财务电子数据的备份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应建立财务和业务一体化的信息系统,实现业
务、财务信息的实时共享。公司财经管理部应持续完善财务信息化系统,保障财
务数据的安全、完整和可追溯,同时加强财务数据平台建设和财务风险预警系统
建设,提升财务数智化管理水平。
            第二节 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第十九条 公司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结
合公司的业务特点制定,公司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作为财务报告重要内容由公
司董事会审议,公司日常会计核算和财务报告编制严格按照公司会计政策执行。
  第二十条 公司应采用统一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对同一经济业务在会计
核算原则、基础和方法上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不得利
用会计政策变更和会计估计变更操纵利润。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定期对公司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进行复核,如因公司业
务情况变化或外部法律法规变更等原因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履行审批程序并在财
务会计报告中对变更原因及影响进行说明。
              第三节 财务报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财务报告分为内部管理财务报告和对外披露财务报告,内
部管理财务报告与对外披露财务报告所依据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应当保持一致,
不得使用不同的编制基础。
  第二十三条 内部管理财务报告是基于公司预算执行分析和经营管理需要
编制的财务报告,由公司财经管理部根据内部管理需要设置统一模板,按月编制。
  第二十四条 对外披露财务报告分为中期财务报告和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
计报表和报表附注,按照公司会计政策和证券监管法规的规定编制和披露。其中,
年度财务报告需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控股子公司的审计报告应及时报送公司财
经管理部。
         第四章 资产、负债和成本费用管理
               第一节 资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 现金管理
  公司应加强库存现金管理,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合理核定库存限额,超出限额部
分及时送存银行,严禁公款私存。对公支付原则上不得使用现金支付。出纳人员应
每日结出现金日记账的账面余额,并与库存现金核对,如果发现账实不符应及时查
明原因。
  第二十六条 银行存款管理
  公司应加强银行存款管理,根据业务实际需要开立、注销银行账户,不得出借
银行账户。财经管理部应实时掌握银行存款余额,每月末与银行及时对账,对未达
账项进行分析并查找原因,按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公司应加强银行预留印
鉴的管理,对银行印鉴分开保管,印鉴保管人员对印鉴的保管和使用负责;严禁在
任何空白合同上加盖银行印鉴;严禁将银行印鉴由一人携带外出办理业务。
  第二十七条 资金管理
  公司应做好资金计划,保障公司业务发展所需资金,同时有效提高资金收益。
公司应控制外币货币资金的风险敞口,降低汇率风险。公司应使用资金系统进行日
常资金管理,提高内部资金的统筹管理能力。
  第二十八条 应收票据的管理
  公司应加强应收票据的管理,设置“应收票据备查簿”进行详细登记管理,应
收票据的贴现、背书转让应进行审批。公司应根据实际需要盘活票据资产,提高使
用效益。
  第二十九条 应收账款的管理
  公司应加强应收账款的管理,财经管理部按月对应收账款余额及账龄和逾期情
况进行分析,并与销售部门进行核对,如有不符立即查找原因;对于异常应收账款
及逾期应收账款应及时向公司财务总监和总裁汇报并督促销售部门及时催收货款,
避免形成坏账;对有确凿证据表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应及时核销处理;每
月末根据公司预期信用损失计提政策计提坏账准备。
  第三十条 存货的管理
  公司应做好存货管理,确保存货的安全、完整、提高流转效率、减少占用资金。
购入存货应按预算、计划有序进行,及时办理入库妥善保管,非必要不得多购存货。
财经管理部每月末应与存货保管部门核对存货,定期与存货保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
门盘点存货,保证账账、账实相符;公司应定期对存货进行跌价测试,如有毁损、
滞销、市场价格大幅变动等减值迹象时,应及时进行跌价测试,根据跌价测试结果
由财经管理部按照公司会计政策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第三十一条 对外投资管理
  公司财经管理部应参与公司投资前的尽调工作并对可研报告进行财务合理性判
断,监督对外投资全流程的合规性;对外投资处置时,应参与决策并提供财税专业
意见。
  公司财经管理部应参与对外投资的投后管理,对子公司按照公司《控股子公司
管理制度》及公司内部制度执行日常管理;对参股公司应协同进行投后管理,定期
取得参股公司财务报告进行分析,跟踪投资效益目标是否达成,如有减值迹象的,
按照公司会计政策计提减值准备。
  第三十二条 固定资产及基建技改工程投资的管理
  公司应建立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和基建、技改工程管理制度,对重大固定资产和
基建、大型技改工程应当采用招投标管理,在保证质量安全的前提下降低成本。财
经管理部应参与重大固定资产和基建、大型技改工程的投前可行性分析,提出财务
合理化建议,监督全流程的合规性,协同跟踪投后经济效益情况。
  固定资产应由专职部门进行实物管理及登记,财经管理部负责建立固定资产明
细账核算固定资产价值。财经管理部应至少一年一次与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对固定资
产进行盘点;盘点发现的丢失、毁损或未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及时查找原因并进行
账务处理,保证固定资产账卡物相符。
  公司应对有减值迹象的固定资产及时进行减值测试,根据减值测试结果由财经
管理部按照公司会计政策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第三十三条 无形资产管理
  公司对于长期使用而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作为无形资产管理,包括土地使用权、
软件和专利及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由专职部门负责管理,财经管理部统一负责
核算管理。公司应对使用寿命确定且有减值迹象的无形资产及时进行减值测试,至
少每年对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进行减值测试,根据减值测试结果由财经管理
部按照公司会计政策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第二节 负债和融资管理
  第三十四条 公司对应付账款等无息负债应定期核对,并按合同约定及公司
付款审批流程完成对外支付。对账龄超过一年的应及时查找原因,对确定无需支
付的款项完成内部审批后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备案登记。
  第三十五条 公司债务融资管理应严格遵从按需融资、低成本融资原则,维
持一定额度的银行授信,同时积极拓展其他融资渠道,保障业务发展所需资金。
公司对外借款、发行债券或其他工具融资应优先采用信用融资方式,并按公司章
程和内部制度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应有专人对有息负债进行登记管理和日常监控,
对快到期负债提前做好资金筹划,按期还本付息。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加强对外担保管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内部制度及监
管法规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原则上不允许对控股股东和公司无股权关系的外部
单位提供担保。公司财经管理部负责公司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
  第三十七条 公司的股权融资按照监管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财经管
理部负责核算管理,审核监督融资专户资金支出的合规性,准确及时披露股权融
资专户资金使用情况。
             第三节 成本费用管理
  第三十八条 成本费用是公司在经济活动中发生的与业务有关的支出,包括:
材料采购成本、加工测试成本、研发费用、制造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
务费用等,成本费用的有效管理直接提升公司的经济效益。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建立采购管理制度,大宗材料采购和服务采购应采用
招标或竞争性谈判。公司应加强供应商管理,与重点供应商建立长期战略合作,
降低成本费用,增加产能保障。
  第四十条 研发费用主要是公司研发部门进行科研活动,开发新产品、新技
术发生的支出,公司应保持研发投入强度,加强研发项目管理,提高研发效率。
公司应严格按照会计政策核算研发支出,不得通过研发资本化调节利润。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通过预算加强成本费用的管理,严格控制预算外支出。
公司成本费用应按性质、分项目、分部门以及产品线(如需要)按照权责发生制
原则进行明细核算,严格审核异常大额费用支出,严禁跨期调节费用,确保各项
费用支出真实合规。
                第五章 预算管理
  第四十二条 为提升管理水平,强化内部控制,防范经营风险,实现经营目
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一切生产经营活动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做到全员参与,
全面覆盖,并进行事前预算、事中分析控制和事后考核相结合的全流程闭环管理。
  第四十三条 全面预算管理包括经营预算、资本预算、资金预算和财务预算,
财务预算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根据发展战略和中长期经营目标以年度预算为基础按
季度为期间编制预算,按月进行预算执行分析,定期组织召开控股子公司的经营
分析会,促进年度预算目标的达成。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对控股子公司的年度预算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核定
控股子公司的绩效奖金。预算考核应以预算执行结果为基础,以提高盈利能力和
合规经营为准则,引导公司实现经营目标,保持高质量发展。
            第六章 控股子公司的财务管理
  第四十六条 控股子公司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及变更应执行《企业会计准
则》及其指南、讲解、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的会计政策。
  第四十七条 控股子公司应按照公司对外披露会计信息的要求及时报送对
外披露财务报告及其他辅助财务信息,并接受公司统一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审计和出具审计报告(如需要),未经公司同意,不得另行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
具审计报告。
  第四十八条 为控制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控股子公司下列对财务报告具有
重大影响的事项应及时向公司报告,并按公司章程和《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及
公司内部制度规定进行审批:
  (一)收购兼并、股权投资和委托理财、证券或金融衍生品投资;
  (二)债权融资、对外担保、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三)增减注册资本、收益分配;
  (四)重大资产购置、处置及抵押、质押,重大资产损失;
  (五)经营业绩重大变动;
  (六)重大交易、关联交易、与关联方之间资金往来及非经营性占用;
  (七)重大诉讼及行政处罚。
  第四十九条 为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支出合规,控股子公司应使
用资金系统管理资金并定期向公司财经管理部报送资金报表,大额资金对外支出
前应报公司财务总监审批。控股子公司的年度融资需求应向公司报送并按公司章
程及内部制度规定完成审批,审批额度内的具体融资实施前应报公司审批或备案。
  第五十条 控股子公司上一年度财务管理工作总结及下一年度财务管理工
作计划应向公司财务总监汇报,由公司财经管理部负责对子公司的年度财务管理
工作进行评价,评价结果纳入子公司的年度绩效考评。
            第七章 财务监督与审计
  第五十一条 公司应当不断完善财务工作的监督、审计和控制机制,规避财
税风险,提升财税合规管理水平。
  第五十二条 公司应当实施财务内部监督,完善自我监督机制。财经管理部
除加强日常财税监督管理外,针对重大风险点可以委托公司内外部审计机构进行
专项审计检查;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专业税务机构进行定期税务风险检查和重大
事项专项税务咨询。
  第五十三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监督、检查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对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可委托内部审计部门或
社会中介机构对公司进行审计检查。
  第五十四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报告
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经营活动的效益和效果、合法合规性、资产的安全、责任人
的任职情况、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等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审计负责人
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制度在董事会授权下由公司财经管理部制定并负责解释,与
本制度配套的相关财务管理办法、细则由财经管理部负责制定。
  第五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依照前述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紫光国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六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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