铭普光磁: 关于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10-30 02: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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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902      证券简称:铭普光磁         公告编号:2026-081
              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预计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0%,其中包
含对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子公司提供担保预计,上述担保主要用于子公司融资、
授信或业务发展需要,风险相对可控,敬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3 日召开
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及 2026 年 5 月 18 日召开的 2025 年度股东会,审
议通过了《关于 2026 年度公司及子公司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根据公司日常
经营和业务发展资金需要,为保证子公司的业务顺利开展,同意 2026 年度公司
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担保总额度为主债权本金不超过 9.8 亿元和相关利息
等费用,子公司之间互相担保总额度为主债权本金不超过 1.6 亿元和相关利息等
费用。该等担保额度包含截至公告作出之日,公司为相关子公司已提供并尚未解
除的担保金额。本次担保的业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贷款、
融资租赁等业务,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等方式。担保
审议额度有效期为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 2026 年度股东会召开
之日止。在未超过年度预计担保总额的前提下,以上担保额度可在子公司之间进
行调剂;但在调剂发生时,对于资产负债率 70%以上的担保对象,仅能从资产负
债率 70%以上的担保对象处获得担保额度。详细情况见 2026 年 4 月 25 日刊登在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的《关于 2026 年度公司及子公司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
  二、对外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泌阳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泌阳支
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公司全资子公司泌阳县铭普电子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泌阳铭普”)与中国银行泌阳支行在 2026 年 10 月 29 日至 2027 年 11
月 29 日期间,签署的借款、贸易融资、保函、资金业务及其它授信业务合同,
及其修订或补充,最高本金余额不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公司为其提供连带责
任担保。
  本次担保金额在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
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经公司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泌阳铭普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保证人: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泌阳支行
  第一条 主合同
  本合同之主合同为:
  债权人与债务人泌阳县铭普电子有限公司之间自 2026 年 10 月 29 日起至
合同(统称“单笔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其中约定其属于本合同项下之主
合同。
  第二条 主债权及其发生期间
  除依法另行确定或约定发生期间外,在下列期间内主合同项下实际发生的债
权,以及在本合同生效前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已经发生的债权,构成本合同之主
债权:
  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自 2026 年 10 月 29 日起至 2027 年 11 月 29 日。
  第三条 被担保最高债权额
  币 种:人民币。
  (大写)伍仟万元整。
  (小写)50,000,000.00 元。
之被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
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
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
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
  依据上述两款确定的债权金额之和,即为本合同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第四条 保证方式
  连带责任保证。
  第五条 保证责任的发生
  如果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任何正常还款日或提前还款日未按约定向债权
人进行清偿,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前款所指的正常还款日为主合同中所约定的本金偿还日、利息支付日或债务
人依据该等合同约定应向债权人支付任何款项的日期。前款所指的提前还款日为
债务人提出的经债权人同意的提前还款日以及债权人依据合同等约定向债务人
要求提前收回债权本息及/或其他任何款项的日期。
  主债务在本合同之外同时存在其他物的担保或保证的,不影响债权人本合同
项下的任何权利及其行使,债权人有权决定各担保权利的行使顺序,保证人应按
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担保责任,不得以存在其他担保及行使顺序等抗辩债权人。
  第六条 保证期间
  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
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所涉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
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第七条 本合同与主合同的关系
  若主合同包含《授信额度协议》/《授信业务总协议》,对其中的授信额度
使用期限/业务合作期限进行延展的,需征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未征得保证人
同意或保证人拒绝的,保证人仅对原授信额度使用期限/业务合作期限内发生的
主债权,在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被担保最高债权额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仍
为原定期间。
  对《授信额度协议》/《授信业务总协议》其它内容或事项的变更,以及对
其项下单项协议的变更,或对单笔主合同的变更,无需征得保证人的同意,保证
人仍在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被担保最高债权额内对变更后的主合同承担保证责
任。
  经债权人和保证人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变更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被担保
最高债权额。
  第八条 声明与承诺
  保证人声明与承诺如下:
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意思表示,已经按照其章程或者其它内部管理文件的要求取得合法、有效的授权。
  保证人为公司的,提供该保证,已经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
会、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其公司章程对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
的,本合同项下担保未超过规定的限额。
  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不会违反对保证人有约束力的任何合同、协议或其他法律
文件;
给予协助和配合;
任何形式的分立、合并、联营、与外商合资、合作、承包经营、重组、改制、计
划上市等经营方式的变更,减少注册资本、进行重大资产或股权转让、承担重大
负债,解散、撤销、(被)申请破产等,或涉入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保证人应
及时通知债权人。
裁规定。保证人应配合债权人开展尽职调查工作,配合提供和更新本机构及其受
益所有人信息,提供有关交易的背景信息。
  第九条 违约事件及处理
  以下情况之一即构成或视为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违约:
的;
下发生违约事件。
钱、恐怖融资、核武器扩散、违反需适用的制裁规定、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或保
证人被列入联合国、中国及其他需适用的制裁名单或制裁范围。
  出现前款规定的违约事件时,债权人有权视具体情形分别或同时采取下列措
施:
未发放的贷款、尚未办理的贸易融资,全部、部分中止或终止发放和办理;
付款项全部或部分立即到期;
合同;
项扣划以清偿保证人对债权人所负全部或部分债务。账户中的未到期款项视为提
前到期。账户币种与债权人业务计价货币不同的,按扣收时债权人适用的结售汇
牌价汇率折算;
  四、累计对外担保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对子公司担保额度累计发生最高主债权金额为
日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94.46%。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子公司担保额度累计发生
最高主债权金额为 5,000 万元和相关利息等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 2025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7.98%。公司因出售深圳市宇轩电子有限公司股
权被动形成对外担保累计发生最高主债权金额为 1,920 万元和相关利息等费用,
占公司最近一期 2025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3.07%。除上述外,
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第三方提供担保的情况,也无逾期对外担保、
涉及诉讼的担保。
  五、备查文件:《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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