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海证券: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关于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10-30 01:2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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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十月二十九日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聘请,指派李备战、周文平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
出席了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
   《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会
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网
络投票细则》”)及《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于召开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董事会授权董
事长择机确定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召开时间、地点等具体事项,并由
董事会秘书安排向公司股东发出召开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和其他相关文件。
  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6 年 10 月 13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
券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
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
参加会议对象等内容。2026 年 10 月 24 日,公司发出本次股东会的提示性公告。
年 10 月 29 日 14:30 在南宁市滨湖路 46 号国海大厦 1 楼会议室举行,会议由公
司董事长王海河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与公告一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10 月 29 日
间为 2026 年 10 月 29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人员
表股份 2,247,938,31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2001%。参会股东均
为股权登记日(2026 年 10 月 23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
东共 720 人,代表股份 51,601,97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08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网络投票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对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关于审议公司 2026 年中期利润
分配方案的议案》。
   经验证,上述议案内容与会议通知一致。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上述议案进行了表决,深圳证券信息
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结果。经合并统计,本次股东会表
决结果如下:
   《关于审议公司 2026 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293,536,42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7389%;反对 4,179,0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9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66,369,8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5169%;反对 4,179,0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244%;弃权 1,824,79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586%。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股东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
东会的人员资格与会议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会的审议事项及表决程序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会的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加盖本律师事务所印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伍份。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关于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周文平(签名)
   (公章)
负责人:                  李备战(签名)
       周文平(签名)
              二〇二六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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