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998 证券简称:中信银行 公告编号:临2026-057
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于 2026 年 10 月 15 日以书面形式
发出有关会议通知和材料,于 2026 年 10 月 29 日在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0 号院
应出席董事 10 名,实际出席董事 10 名,其中,廖子彬、周伯文、宋芳秀董事以
视频方式参加会议。本次会议由方合英董事长主持,本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
议。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根据表决结果,会议
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三季度报告》
表决结果:赞成10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三季度报告》已经本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审议通过,委员会全体委员同意将其提交董事会审议。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三季度报告》请见与本公告同日刊载于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本行网站(www.citicbank.com)的相关
公告。
二、审议通过《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三季度全面风险管理报告》
表决结果:赞成10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三、审议通过《关于修订〈中信银行业务连续性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10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四、审议通过《关于2026年公司理财业务策略的报告》
表决结果:赞成10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五、审议通过《关于与关联方开展存款业务及签订存款业务统一交易协议的
议案》
方合英董事长、魏强董事因与本项议案存在利害关系,回避表决,本议案有
效表决票数为8票。
表决结果:赞成8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董事会同意,本行与中国海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海外发展)及其
子公司开展协定存款业务,单个关联方限额不超过300亿元人民币;除协定存款
业务外,同意本行与中国海外发展及其子公司签订存款业务统一交易协议,与单
个关联方签订协议金额不超过700亿元人民币,协议期限不超过三年。
本次与关联方开展存款业务及签订存款业务统一交易协议所涉及的主要关
联方企业具体情况请见附件1。本行独立董事廖子彬、周伯文、王化成、宋芳秀
关于本次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函请见附件2。
六、审议通过《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三季度第三支柱信息披露报告》
表决结果:赞成10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七、审议通过《中信银行“十五五”发展规划》
表决结果:赞成10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八、审议通过《中信银行风险管理策略(2026—2030年)》
表决结果:赞成10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九、审议通过《中信银行审计工作发展五年规划(2026—2030年)》
表决结果:赞成10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十、审议通过《关于总行一级部门调整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10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办理香港交易所联讯通平台注册及相关授权事宜的议
案》
表决结果:赞成10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董事会同意本行注册、使用联讯通平台账户并同意《香港交易所联讯通条款
及细则》;授权本行证券事务代表代表本行申请注册联讯通平台账户及签署联讯
通平台条款及条件的接受函;授权本行证券事务代表担任本行联讯通平台账户的
管理员,代表本行完成联讯通平台账户注册、激活、管理,及处理联讯通平台项
下授权委派事宜等需由管理员完成的相关操作。
特此公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附件 1
关联方企业具体情况
关于与关联方开展存款业务及签订存款业务统一交易协议所涉及的主要关
联方企业具体情况如下:
中国海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海外发展)由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
通过中国中信股份有限公司持有10.01%股权。中国海外发展成立于1979年6月1
日,注册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号太古广场三座10楼,于1992年8月20日在香港
联合交易所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股票代码为0688.HK。中国海外发展主要从事
地产发展、物业投资、规划及建筑设计等业务,其核心业务为房地产开发和销售。
截至2026年6月30日,中国海外发展总资产8,823.27亿元人民币,2026年上半
年实现营业收入975.99亿元人民币,净利润70.30亿元人民币。
附件2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函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银行)拟与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口径下
关联方中国海外发展有限公司(简称中国海外发展)及其子公司开展协定存款业
务,单个关联方限额不超过300亿元人民币;除协定存款业务外,拟与中国海外
发展及其子公司签订存款业务统一交易协议,与单个关联方签订协议金额不超过
根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等监管部门要求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
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信银行独立董
事,本着客观、公正原则,事前认真审阅并认可了《关于与关联方开展存款业务
及签订存款业务统一交易协议的议案》,现就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中信银行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与关联方开展存款
业务及签订存款业务统一交易协议的议案》,同意中信银行与中国海外发展及其
子公司开展协定存款业务,单个关联方限额不超过300亿元人民币;除协定存款
业务外,同意中信银行与中国海外发展及其子公司签订存款业务统一交易协议,
与单个关联方签订协议金额不超过700亿元人民币,协议期限不超过三年。在该
议案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前,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查了上述关联交易事
项涉及的该议案。我们作为中信银行独立董事对该《关于与关联方开展存款业务
及签订存款业务统一交易协议的议案》进行了审查,并予以认可。董事会会议在
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本次董事会会议召开程序及表决程序合法合
规,决议合法、有效。
二、中信银行与中国海外发展及其子公司开展的上述存款类关联交易,符合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
要求,符合《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
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
三、经审查,中信银行与中国海外发展及其子公司开展的上述存款类关联交
易系依据市场定价原则和一般商业条款,于中信银行日常业务过程中进行,包含
利率在内的定价等交易条件具有公允性,且符合中信银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
存在损害中信银行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中信银行本期及未来的财务状
况产生不利影响,也不会影响中信银行的独立性。
四、经审查,我们同意中信银行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上述
《关于与关联方开展存款业务及签订存款业务统一交易协议的议案》。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廖子彬、周伯文、王化成、宋芳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