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伟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人”)作为伟时电子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时电子”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人
及持续督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有关规定,对伟时电
子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慎核查,核查
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5 年 8 月 28 日印发的《关于同意伟时电子
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1855 号)的核准,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9,981,261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每股发行认购价格为人民币 16.01 元,共募集资金人民币 479,999,988.61 元,扣
除承销费用及保荐费用、审计与验资费用、律师费、信息披露及证券登记等发行费
用 6,949,972.38 元(不含增值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73,050,016.23 元。
上述募集资金于 2026 年 2 月 6 日到位,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验证,并出具了容诚验字[2026]215Z0010 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专
户存储制度,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伟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说明书》,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实际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将全部用于以下
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拟使用募集资金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拟使用募集资金
合计 71,651.59 48,000.00
注: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为募集资金总额,未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在不改变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可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对项目的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进行适当调整。
三、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的情况及原因
随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持续推进,为进一步适应募投项目的实际实施需要,
提升募投项目的组织实施效率,公司拟在原实施主体淮安伟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淮安伟时”)的基础上,增加伟时电子作为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并相应增加
江苏昆山作为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具体如下:
项目名称 变更前后 实施主体 实施地点
变更前 淮安伟时 江苏省淮安经济开发区广州路北、经二十一路西
轻量化车载新
型显示组件项 淮安伟时 江苏省淮安经济开发区广州路北、经二十一路西
目 变更后
伟时电子 昆山开发区云雀路 297 号、299 号
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是公司结合募投项目实际进展及经营
管理需要作出的审慎安排,不涉及募投项目名称、投资方向、主要建设内容、募集
资金投资总额及实施方式的实质性变化,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
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26 年 10 月 29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新增伟时电子为募投项
目实施主体并相应增加实施地点。
六、保荐人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事项已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和要求。综上所述,保荐人对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及
实施地点的事项无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