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信视像: 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6年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6-10-30 00:4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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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
书的职责权限,规范董事会秘书的行为,促进和保障董事会秘书积极履行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
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及文件保管、公司
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投资者关系工作等事宜。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与股东、投资者、董事、中国证监会、证券交
易所等之间的沟通联络,维持联络渠道的畅通。
  第四条 证券部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选任和解聘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熟悉证券法律法
规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前款所称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指具备财务、会计、审计、法律合规、
金融从业或其他与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相关的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法律
职业资格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且具有五
年以上工作经验。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上市规则》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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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最近36个月受到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采取3次以
上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三)最近36个月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3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应当就董事会秘书候选人符合上述要求作出说明并予以披露。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聘任。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秘书人选及
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董事
会秘书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召开会议
决定是否将其解聘:
  (一)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任职资格;
  (二)连续不能履行职责达到三个月以上;
  (三)履行职责存在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内部管理
制度等,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的,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
因并公告。
  第八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的,公司应当在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
工作。在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应当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不得兼任总裁、分管经营业务的副总裁、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兼任公司其他职务的,应当明确区分董事会秘书和其他职务的职责,
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独立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条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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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等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制度第五条执行。
  第十一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符合本制度规定的任
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
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
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建立董事会秘书履职定期评价及责任追究机制,设定与
其职责相匹配的考核评价标准,发现董事会秘书未勤勉尽责的,对其进行责任追
究;情节严重的,及时更换董事会秘书。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及时、妥善办理有关档案
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办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并
维护制度的有效执行,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组织和协调定期报告草案编制工作,督促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
理人员及公司相关部门按时提供定期报告有关内容,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格式汇总
形成定期报告草案;建议审计委员会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审核;建议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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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长召集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并披露;在职责范围内关注定期报告的重大异常情
形并及时开展核实,发现问题的,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整改建议;
  (三)及时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重大事件信息,向董事会报告,并按规定的
内容和格式编制临时报告,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四)负责办理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宜,负责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
登记、保管和报送工作;
  (五)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组织制订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并维护制
度的有效执行,按照规定登记、保管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在未公开重大
信息泄露时,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六)及时汇集属于董事会、股东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
召开会议的建议;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负责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确保会议记录如实反映会议情况,确保会议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发现公司的《公司章程》、组织机构设置和职权分配等不符合法律法
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整改建议;发现财务
信息、内部控制问题或者线索的,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八)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上海
证券交易所规则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九)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
实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十)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
意见;
  (十一)关注与公司相关的媒体报道、市场传闻,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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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报告,提出澄清等符合规定的处理建议,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回复上
海证券交易所问询;
  (十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
解和认同;协调公司与股东、实际控制人、投资者、董事、中介机构、媒体、证
券监管机构等之间的沟通联络,维持联络渠道的畅通;
  (十三)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管理公司股东名册;每
季度检查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持有和买
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督促相关人员按规定整改,并
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十四)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的身份信息,按照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办理相关主体信息的填报和维护;
  (十五)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协助董事会制定公司资本市场发展战略,协助筹划
或者实施公司资本市场再融资、并购重组等事务。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保守公司秘密,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从事内
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行为。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公司存在无法按时披露信息,
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未按规定履行重大事
项审议程序等行为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向董事
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提出建议但未被采纳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
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履职保障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为履行职责,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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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书有权参加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资料,了解公司的财务
和经营等情况,或者要求公司有关部门、人员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应当制定重大
事件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将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嵌入公司日常经营
管理流程,确保董事会秘书及时、准确、全面地获取信息。
  第二十二条 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配合董事
会秘书的工作,知悉重大事件、已披露事项进展等情况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
及时履行报告义务并通知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秘书要求及时提供相关资
料,不得拒绝、阻碍或者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公司内部审计机构
发现重大问题或者线索的,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并通报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阻挠的,应
当及时向董事长报告,董事长应当协调相关方配合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
会秘书仍然受到不当妨碍或者阻挠的,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提供相
关证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项,按《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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