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2026年10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
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香港
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香港
《证券及期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实
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
交所”)、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香港证监会”)及香港
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交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
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
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
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
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股票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香港
《证券及期货条例》及深交所、联交所、香港证监会其他相关业务或监管规则中
规定的可暂缓、豁免披露情形的,由公司自行审慎判断,并接受深交所、联交所、
香港证监会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监管。
第五条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需同时满足中国境内及香港法律法规或准则的
相关要求。如公司只满足一地的暂缓、豁免披露要求,除非能取得适当的豁免,
公司仍需同时在两地披露有关信息,以确保两地信息披露的一致性与公平性。
第二章 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
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
简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
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
为名进行业务宣传。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
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
务信息(以下简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
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对于对于第(二)、(三)项情形,在涉及香港内幕消息披露义务时,公司
应严格对照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及《内幕消息披露指引》中关于“商业秘密”
的严格定义执行,单纯的负面影响或股价波动风险不得作为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理
由。
第八条 暂缓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得以保密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价格及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
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
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
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
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 内部审核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
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
免事项的范围,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的,应当履行如下内部审
核程序:
(一)公司各部门或子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述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时,相
关业务部门或子公司人员应在第一时间提交信息披露的暂缓、豁免申请文件并附
相关事项资料,提交公司证券部;
(二)证券部在收到上述申请文件及有关资料后应在不违反本制度的情况下
咨询公司法律顾问及合规顾问(如需),然后连同顾问意见一并提交董事会秘书
审核,董事会秘书通过后,由董事会秘书报董事长审批;
(三)董事长审批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在申请文件上
签字确认后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相关资料由证券部妥善归档保管,保存期限
不得少于十年;
(四)暂缓、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或董事长未审批通过的,
公司应当按照相关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及时对外披露。
对于豁免披露事项,如涉及豁免履行《香港上市规则》、《证券及期货条例》
或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特定披露义务,除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外,公司还应当视具
体情况向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及/或香港证监会提出申请,获得批准或确认
后方可实施。如相关信息不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的,公司应及时披露相关信
息。
第十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
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
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
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
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
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
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
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
地证监局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如适用)。
第十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
列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及公司证券上市地有关法律、法规及
规章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及证券上市地有关部门或者机构日后颁布的法
律、法规及规章相抵触时,以国家及证券上市地有关部门或者机构颁布的法律、
法规及规章为准。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修改时亦同。
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六年十月
附件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
申请人 申请部门/子公司
申请时间
暂缓或豁免披露方式 暂缓或豁免披露
文件类型
暂缓或豁免披露内容
暂缓或豁免披露原因和依据
暂缓披露期限
相关内幕知情人名单及是否
书面承诺保密
申请人部门负责意见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董事长审批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