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旺科技: 河南凯旺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6-10-30 00:4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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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凯旺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河南凯旺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范围一致。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名。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全体董事提
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
作; 主任委员由委员选举产生,并报董事会备案。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职期限与董事任职期限相同,连选可以连任。如有委员因辞职或
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
根据《公司章程》及本细则增补新的委员。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若独立
董事不符合任职资格而提出辞职或被解除职务,导致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比例不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规定,公司应在相关事项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
选。在提名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或符合本工作细则第四条规定以前,提
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下设工作组,负责筹备会议并执行提名委员会的有关决议。董事会秘书
负责提名委员会和董事会之间的具体协调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和权限:
(一) 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二)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三) 就提名或者任免董事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四) 就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五)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董事会对提名
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
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应充分尊
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
究公司的董事、高管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
审议通过。
第十二条 董事、高管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 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管人员的需求情况,
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 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候选人
和高管人员人选;
(三) 搜集初选人员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 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
(五) 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管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 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管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
管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内,提名委员
会应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
员主持。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
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定期会议通知于会议召开前3日以书面形式发出;临时会议通知于
会议召开前1日以书面形式发出;情况紧急的,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豁免通知期。会
议通知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
开。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
司支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
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
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及《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
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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