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继电气: 总经理工作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6-10-30 00:3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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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 10 月 28 日经公司九届四十三次董事会审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行为,维护公
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工作细则所适用的人员范围为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董事会
秘书、总经济师、总工程师、总法律顾问。
    第二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及任免
  第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总会计师 1 名,总法律顾问 1 名,
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 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
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
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
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
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
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
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
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五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
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七条 总经理在提名或提议解聘除董事会秘书外的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时,应事先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由董事会决定任免。
  第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辞职应当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说明辞职原因。
  第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被
提名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
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
  第十条 董事会可在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解除其职务,决议
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第三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及权限
  第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
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
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拟订公司的发展战略和规划、经营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拟订公司年度投资计划和投资方案,并组织实施;
  (四)根据公司年度投资计划和投资方案,决定一定金额内的投
资项目,批准经常性项目费用和长期投资阶段性费用的支出;
  (五)拟订年度债券发行计划及一定金额以上的其他融资方案,
批准一定金额以下的其他融资方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六)拟订公司的担保方案;
  (七)拟订公司一定金额以上的资产处置方案、对外捐赠或者赞
助方案,批准公司一定金额以下的资产处置方案、对外捐赠或者赞助;
  (八)拟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九)拟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十)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十一)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十三)拟订公司的改革、重组方案;
  (十四)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十五)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
外的管理人员;
  (十六)拟订公司职工收入分配方案,按照有关规定,对子公司
职工收入分配方案提出意见;
  (十七)制定重大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及纠纷案件处理方案;
  (十八)拟订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拟订公司建立风险
管理体系、内部控制体系、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和合规管
理体系的方案,经董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十九)建立总经理办公会制度,召集和主持总经理办公会;
  (二十)协调、检查和督促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的生产经营
管理和改革发展工作;
  (二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司章程》或者董事会授权
行使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三条 副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副总经理作为总经理的助手,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分管工作,
并在职责范围内签发有关的业务文件;受总经理委托,负责其他方面
工作或者专项任务;
  (二)总经理不能履行职权时,副总经理可受总经理委托代行总
经理全部或部分职权。
  第十四条 总会计师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核公司的财务报表和报告,对财务报表和报告的真实性、
完整性负主管责任;
  (二)参与审定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及其他经济管理制度,监督
检查所属各单位财务运作和资金收支情况;
  (三)参与审定公司财务决策,拟订公司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对董事会批准的公司重大经营计划、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
财务监督;
  (五)检查公司财务会计活动及相关业务活动的合法性、真实性
和有效性,及时发现和制止可能造成出资者重大损失的经营行为,并
向董事会报告;
  (六)配合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工作;
  (七)根据董事会的要求列席董事会会议;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 总法律顾问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负责公司法律事务工作,统一协调处理公司决策、经
营和管理中的法律事务;
  (二)参与公司重大经营决策,保证决策的合法性,并对相关法
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对有关重大事项涉及法律问题的,出具审定签
字的法律意见书;
  (三)参与公司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组织建立健全公司
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开展各项法律风险防范工作;
  (四)合理确定法律事务管理部门的职责和管理范围,持续健全
法律事务工作体系和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推进和领导公司法律事务管
理部门开展法律及合规管理相关工作;
  (五)组织制定和审批法治建设、普法教育、公司法律顾问业务
培训等相关工作规划与计划;
  (六)负责公司的法治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建立公司法律
顾问业务培训制度;
  (七)对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法律监督,对
公司及所属单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监督或者协助
有关部门予以整改;
  (八)负责针对法律专项业务组织制定工作标准、工作指引,积
极推动法律信息化建设;
  (九)负责针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的重要法律问题,组织开展
课题研究;参与公司的改制重组、公司上市、投资并购、产权转让、
破产清算等重大项目,并负责处理有关法律事务;
  (十)负责抓好法律顾问队伍建设,做好法律顾问人员的招聘、
业务培养、考核与奖惩等工作;负责优化整合公司法务资源,形成团
队优势,提高资源使用效率;
  (十一)负责完成公司的各项法律管理与法律事务工作;指导所
属单位法律事务工作;
  (十二)根据董事会的要求列席董事会会议;
  (十三)其他应当由总法律顾问履行的职责。
             第四章 总经理办公会
  第十六条 公司建立总经理办公会议制度,总经理办公会是总经
理行使职权的主要形式。
  第十七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召集和主持,总经理因故不
能召集和主持的,可以委托经理层副职召集或主持;总经理空缺、不
便或者不能委托时,可以由董事长指定一名经理层成员召集和主持。
  第十八条 公司发生的下列事项由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决策:
  (一)公司发生的交易事项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
于 10%,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
者作为计算数据;
产的比例低于 10%,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比例低于 10%;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低于 10%;
净资产的比例低于 10%;
例低于 10%。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日常关联交易除外)符合下列
标准之一的:
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
对值低于 0.5%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
  (三)公司单笔不超过 500 万元(含本数)或一年内累计超过
  (四)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对公司当期损益的影响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低于 10%的。
  本条(一)(二)项所称交易或关联交易事项适用连续十二个月
累计计算原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第十八条所称交易事项包括除公司日常经营活
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类型的事项:
  (一)购买资产;
  (二)出售资产;
  (三)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四)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五)对外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签订许可协议;
  (十二)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关联交易事项包括:
  (一)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存贷款业务;
  (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二十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依据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制度》
执行。
          第五章   授权及报告制度
  第二十一条 公司对外签订重大合同,需办理授权的,依照公司
授权管理相关制度办理。
  第二十二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要求,就公司经营计划的实施情况、
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
资金运用情况、重大投资项目进展情况向董事长报告。报告可以书面
或口头方式进行。总经理必须保证报告的及时性、全面性、真实性。
  第二十三条 遇有重大事故、突发事件或重大理赔事项,总经理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在接到报告后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并同时通
知董事会秘书。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一致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制订并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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