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继电气: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6-10-30 00:3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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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 10 月 28 日经公司九届四十三次董事会审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
法律法规及《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
方案。
  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相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向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供的信息应当及
时、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董事为在本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为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总经济师、总工程师、总法律顾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
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但独立董事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委员因辞任
或者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职务,并由董事会根据本细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
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
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
进行披露。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
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董事
会同意,并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
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
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至少于会
议召开前三日以书面形式或其他方式通知全体委员,原则上应当不迟于
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若出现特殊情况,需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即刻做出决策的,会议可
以不受前款通知方式及通知时限的限制,但会议召集人应当向委员说明
原因。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审议事项;
  (三)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四)会议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由委员亲自出席,因故不能
出席,可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受托人的姓名、
委托事项、授权范围、对审议事项的表决意见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
签名或盖章。
  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
方可举行。会议原则上采用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
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公司相关人员可以列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
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每一名委
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须经与会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若与讨论事项存在关联关系的,须予以回避。
因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应将相关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包括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主持人、
参加人员、议题,讨论经过和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
权的票数),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
  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
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
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
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负责修订及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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